作者 a24695950 (VOCALOIDs)
標題 Re: [新聞] 獨家》酸蕭美琴IPAC演說「場地自己租」
時間 Wed Jan 28 19:13:49 2026


首先這件案子你可以反告誣告,但是不會成。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意圖使
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處3日
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以下罰緩。」

誣告的定義是要對方依據捏造的事證去申告,
簡單講就是對方拿你根本沒說過的話去告你。

再來對方主觀上要「明知」指控的內容是假的,
且是基於讓你受罰的惡意目的而去誣告。

實務上誣告非常非常難成立,第一個,主觀犯
意極難查證,基本上隨便講個理由都能過關。

誣告的客觀構成要件的積極舉證責任落到告訴
人身上,白話講就是你要證明對方「故意捏造
」把你沒說過的話塞到你嘴裡。

本案你確實也有講這些話,那基於這個事實去
檢舉你就根本沒有誣告的問題。

實務上,法院審查社維法第63條會分三塊,
「散佈」、「謠言」、「影響公共安寧」

散佈行為:以文字圖畫等形式在公共空間發散
傳佈。

謠言:就無中生有的言論,名詞不難理解。

影響公共安寧:你說的話是否造成見聞之公眾
恐慌、畏怖。

實務判例跟警察機關內部作業規定已經對謠言
的定義有共識了,只要是「公共議題,可受公
評之事」原則上是可以安全下莊了,那有些人
會覺得奇怪,既然警政署已經解釋了「謠言」
的定義了,為啥警察還一直抓?這也沒辦法畢
竟警察是政府的狗,黨要你去告民眾警察敢吃
案嗎?

是好家在還有法院這個守門員,依據社維法第
45條規定,散佈謠言這條(第63條),是專屬
簡易庭裁定的案類,法定罰有「拘留」的條文
警察訊問後都要移送地院簡易庭作裁定,民進
黨要狠一點很簡單,把第63條的法定罰「拘留
」刪掉,讓這條變成「警察機關」就能做處分的
案件,就可以把老百姓罰錢罰到脫褲子了,警
察罰完你自己慢慢去聲明異議(第55到57條)
打行政訴訟法院跑到你飽,老百姓自然就閉嘴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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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a24695950 2026-01-28 19: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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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獨家》酸蕭美琴IPAC演說「場地自己租」
01-28 19:13 a24695950
cerberi: 推1F 42.70.205.26 台灣 01/28 19:15
Lailungsheng: 長知識2F 27.52.36.102 台灣 01/28 19:16
pttuser0280: 解說詳細 推一個3F 118.168.133.247 台灣 01/28 19:16
YOLULIN1985: 高招喔4F 36.236.226.172 台灣 01/28 19:19
pita30: 本就他覺得你有就能告,連人都不知道怎可能有證劇證明他知道你沒有5F 101.8.224.183 台灣 01/28 19:19
Paulsic: 提告行政濫權侵權7F 27.247.134.159 台灣 01/28 19:24
頂多監察院糾正一下就沒了,警政署去年有被糾正過浮濫移送第63條,照樣大辦特辦,畢竟高階警官人士黨在操盤的,老百姓的權益跟仕途哪個比較重要呢?
※ 編輯: a24695950 (106.64.129.84 臺灣), 01/28/2026 19:28:51
dino1230: 謝謝 了解了8F 114.37.193.95 台灣 01/28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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