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 梁育誌逃死庭上狂道謝!死者母難接受判決
時間 Fri Feb  6 11:38:10 2026


※ 引述《LDMisshit (LDMisshit)》之銘言:
: 記者林梵墨/綜合報導
: 長榮女大生遭性侵殺害案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宣判瞬間,法庭內外出現強烈對比。被告
: 梁育誌得知逃過死刑後,當庭接連向合議庭說出多聲「謝謝」,隨即離席;而被害人母親
: 則選擇不再接受採訪,僅以文字回應外界,直言「不能接受這樣的判決」。

近期才出的判決書全文,呃...

應該可以明瞭預定除開法官之外,理當要「出征」的對象了吧?



說法明細:

戊、量刑之說明:

參、考量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由及本件個案情狀後,認本案犯罪情節雖已甚嚴重,
但尚難認已達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

一、被告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犯罪之動機、目的:

(一)被告為逞其性慾,藉地利之便(被告住處距離甲大學僅十至十二分鐘車程),隨機挑
選素不相識、對其亦無任何刺激之甲大學女學生作為行兇對象,最遲自一零九年七月起,
即開始前往臺鐵高架橋下便道,在該未亮路燈,且為甲大學學生返回校外租屋處經常行走
之路段,長期觀察、潛伏,先於一零九年九月三十日利用該區域當晚大規模停電之機會,
隨機挑選獨自牽腳踏車經過便道之B女,自身後摀住口鼻並強制拖往附近隱密性,欲為強
制性交,然因B女奮力抵抗、呼救,被告擔心犯行敗露而鬆手逃離(B女部分不在此部分
量刑審酌事項中,下同),其犯案未成,等待數日未見警方找上門,自認已逃脫制裁,不
僅不知收斂,欲再度隨機對年輕女子下手,且因缺錢花用,更萌生劫財劫色之意,除再多
次前往便道觀察潛伏,並從網路上學習「上吊結」之綁法,進而備妥麻繩綁好的「上吊結
」、束帶等工具,且準備犯案時可換穿之衣褲,不到一個月(一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再
下手犯案,且於作案前先關閉自己手機(或開啟飛航模式)以遮掩行蹤,並將犯罪地點從
原本比較靠近「便道與長榮路一段路口(平常較為明亮有人煙)」之處(對B女),改為
接近便道中段、更偏僻昏暗、且有約一層樓高可遮蔽路人視線的網室附近(對A女),利
用迴轉道附近所設停車格,在車內潛伏、隨機挑選行兇對象又可不被發現異狀,並利用該
路段分隔島、矮樹叢、網室遮蔽效果等地利優勢,隨機挑選落單之年輕女子下手實施強制
性交及強盜犯行,本案被告於發現A女行經案發地點時,尚未有殺害被害人之直接故意,
及至A女反抗、呼叫,其主觀上乃由原本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層升為殺人之直接故意,因認
就殺害A女犯行應係偶發性、一時性或遭受刺激所為,而非經其長期計畫下所為。


(二)被告與A女素不相識,被告見A女獨自行經該處,毫無防備,即隨機選中A女為犯罪
目標,被告於下手對A女實施強制性交及強盜犯行,並於犯案過程,因A女抵抗、呼叫此
等刺激,其主觀上乃由原本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層升為殺人之直接故意,而殺害A女。


(三)被告陳稱犯罪動機出於滿足其性慾、缺錢花用,經查:

1.被告於案發前,雖有貸款未還清,且因自願性失業(想換薪水更高的工作而離職、無故
曠職後就不再前往公司上班,其詳細財務狀況詳後述)而暫無工作收入,但被告與父母同
住,衣食無虞,家中水電費、民生用品等開銷均由被告父母支付及採購,被告並未被硬性
要求分擔家計或將薪資交給父母保管,復有一部機車作為代步工具,於一零七年間因想結
交女友而購入甲車卻無力支付車貸時,雖訂購之前未與家人商量,但被告母親仍願意擔任
車貸保證人,並曾為被告繳納數期貸款,之後被告父母於一零九年四、五月間知悉被告有
繳交車貸壓力後,亦由母親為其承擔後續車貸,只是與被告商量將甲車過戶給母親,被告
有用車需求時再向母親借車,而為其解決車貸困擾。另被告於一零三年間因犯竊盜罪遭判
處有期徒刑六月及應執行拘役一百一十日確定,無力繳納易科罰金之款項,亦是由被告父
親、姑姑代為支付,被告父親僅是在被告開始工作有收入之後,始要求被告每月償還二千
元至三千元,然在被告無業期間或經濟較為拮据時,也不要求被告必須償還該等款項等情
,業據被告父親於原審、被告母親於原審證述明確,足認被告不僅並非飢寒交迫、生活無
以為繼,且有汽、機車代步,無力支付大筆款項時亦有家人協助(父母幫忙支付車貸而可
保有汽車、父親及姑姑協助支付竊盜案易科罰金款項而無須入監執行),被告於失業期間
甚有前往健身中心、和漢創作料理餐廳消費、本件案發前在網咖消費將近八小時等非生活
絕對必須之開銷,可見被告之經濟狀況無法作為正當化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不具足以減
輕對被告犯罪情節不法評價之情狀。


2.被告歷次就性經驗方面之陳述顯示,被告乃正常之成年人,又知悉運用各種排解性慾方
法(觀看色情影片時以男性自慰器自慰、性交易,也曾結交女友而與女友有過性行為),
竟為自己之性慾需求,擇侵害他人方式滿足性慾;且面對被告侵害,A女自得反抗,而於
本案無任何可歸責之處,被告卻悶壓A女口鼻、毆打臉部、以不明柱狀物強力進出陰道為
強制性交,更猛力勒斃A女而剝奪其生命。被告為滿足一己性慾而犯下本案,此部分動機
並無任何可憫或減輕對其犯罪情節不法評價之處。


⒊被告雖於偵查中稱:想在輕生前,做些以前不敢做的事云云,員警亦在被告房間扣得其
所書寫為錢煩惱而表達輕生意念之遺書。惟此前不曾見被告有任何自殺或自傷之行為,自
本案入監所後,經監所人員評估亦無自殺傾向,業如前述,經凱旋醫院鑑定結果,被告也
無憂鬱症等精神疾病,且其關於自殺陳述僅是當下對負面情緒之表述、逃避壓力事件的其
中一種方式,除經凱旋醫院鑑定如前,嘉南療養院鑑定證人李俊宏醫師於本院前審亦同此
鑑述,則被告是否確有輕生念頭並萌生本案犯罪動機,尚有可疑。況縱認被告犯案其中一
部分動機、目的參雜「自殺前做些以前不敢做的事」之想法,然其所謂「不敢做的事」,
卻是為求其個人滿足,以性侵、強盜並殺害無辜之人,將被害人視為發洩對象予以物化,
則其此部分動機、目的甚為惡劣,毫無可憫之處,遑論可以此減輕對被告犯罪情節不法評
價。


二、犯罪之手段、所生危險及損害:

(一)犯罪之手段:

本案是被告一人獨力策劃並全權主導、實施,被告對於一位素不相識、無任何恩怨嫌隙、
只是路過案發地點之年輕女子,卻狠心以繩圈套頸、手臂勾頸再雙手自A女腋下環抱架住
等方式,強行拖拉A女,再悶壓口鼻、毆打,使A女受有相當多處且大範圍之傷勢,並刻
意雙手併用推動繩結緊勒A女頸部麻繩,用力之猛遠超過十五公斤,甚至嚴重壓碎藏在頸
部深處甲狀軟骨下方之聲帶肌肉,且以柱狀物插入A女陰道強制性交,導致A女心臟氣體
栓塞,尚在A女癱軟昏迷後取走其財物,嚴重侵害A女財產權、身體及性自主權,更剝奪
A女寶貴之生命。被告強制性交而殺害A女之經過,足認係相當殘忍之手段。


(二)犯罪所生危險及損害:

1.被告明知其在甲大學周邊,以甲大學女學生為目標,如同挑選獵物般,隨機對路過便道
之女學生性侵之行徑,勢必造成該校學生及當地民眾恐慌,卻仍選擇對獨自夜歸之女大生
下手,在對B女性侵未遂後,竟精進其犯罪模式及計畫為強制性交殺人及強盜,不僅侵害
A女之性自主權及財產法益,更造成A女死亡之不可回復結果,嚴重破壞國家治安及女性
平安夜行之基本權利,夜間下課返家之日常行為,竟成痛苦斷魂之路,引發甲大學學生、
鄰近居民及社會大眾恐慌,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


2.A女父親於本院前審、本院審理時,數次從馬來西亞遠道來臺,於本院前審陳述:希望
臺灣司法能給我們一個公道,給我女兒一個公道,這個殘忍的事件,希望不要再發生,人
家說的節哀順變,都是騙人的,當自己骨肉分離的時候,就知道那是什麼滋味,我從兩年
前就用酒精麻醉我自己,不然無法入眠等語;於更一審審理期間陳述:每次來臺都是來法
院,被告毀的是我們整個家庭、每一個節日,別人說團圓、平安時對我們都是打擊,我們
很心疼女兒離開,聽到更審我們更難過,還要重來一次,希望還我們公道等語;我認為法
律應該是保護人民的裁判,而我在這邊聽來聽去(指參與本案訴訟),覺得法律是個懲罰
,被告有人權,那我們有人權嗎?我只知道失去的是一條生命,一條命只能以一條命來賠
,還我一個公道等語。一條命只能以一條命來換,希望維持原審死刑判決等語,不僅哀痛
之情溢於言表,更強烈表達希望判處被告死刑之意念;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我認為被告承
認殺人性侵、強盜這已經是肯定的,人是他殺的,命也是他的,我認為以命償命,懇請鈞
院判被告極刑,被告不可能悔改,被告在法庭上所問他的問題,被告避重就輕,不知道、
不清楚、忘記了,被告只想逃脫,不負責任等語。


3.A女母親於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中,亦是為本案數度來臺:

⑴於原審陳述:A女真的很優秀,西元二零二零年暑假就是她遇害前,參加志工幫助小琉
球的海龜保育,去社區服務,過去在臺灣的幾年,她關懷生命、照顧流浪動物,真的是一
個很有愛心的小孩,喜歡與不同的人互動,參加很多跨文化交流課程,是教授的得意助手
,可以幫忙現場翻譯的小老師,是我的女兒,我唯一的一個女兒。她那麼相信臺灣是一個
安全的地方等語,更不斷悔恨自己當初不應該鼓勵女兒來臺灣求學,深深自責是自己將女
兒送上死路,並提出為懷念A女製作之A女參與公益活動資料。


⑵於本院前審陳述:西元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我收到學校電話,說我女兒失蹤,我內
心知道女生失蹤會發生什麼事,可是我沒有想到是這麼痛苦。我也知道每次看完(告訴代
理人的)報告真的很痛苦,但我必須堅強面對,因為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為女兒討
回公道。如果我女兒當下一時間就斷氣沒有受很大的痛苦,我可能還可以接受,但她明明
還能夠反抗、咬被告,卻被暴打凌虐勒死等語,且於陳述時數度痛哭。


⑶於更一審審理時陳述:不止我女兒是受害者,我也是,我唯一的女兒、完整的家都沒有
了,每次來臺都是心理虐待,事件一再提起就想到女兒的恐懼及無助,女兒身上的傷是多
心狠手辣的人才做的出來,請求臺灣司法給我公道及正義等語;


於本院辯論期日陳稱:我只有一個訴求,就是判被告死刑。我的女兒是曾經有生命的女孩
子、活潑、開朗富有愛心且有美好未來的女孩子,再過二天就是她生日,若她沒有遇到這
樣的事應該已經成家立業,她在二零二零年帶一幫越南來台的交換生作手工作品,把她自
己做的跟其中一位交換生互換,約定畢業後她們去越南旅行再換回自己當時做的,上個月
女兒同學去越南,越南的交換生把女兒做的東西交給同學帶回來給我,四年了,那位交換
生還保留著我女兒的東西,試想一下她的人緣是多麼好,可以讓相處不到十天的朋友保留
著她的東西四年、還讓同學帶回來給我。她真的很棒,我每次來,她同學和朋友都會來陪
伴我,這是她留給我的禮物,看到她同學,和我跟同學相處模式,都會讓我想到他們昔日
在一起的感覺,他們在一起相處得很好、很開心,女兒是我的全部、我生命的延續,她和
我很像,每個人都說我們是同一個模子印出來的,看到女兒就想到年輕時候的我。家裡只
有她會陪我逛街、按摩、做美甲,這是其他人都不能陪我的。在她逝去的這四年裡,時常
我也會想死,因為是我鼓勵她選擇她喜歡的大學,沒想到我自己親手送她來的地方讓她生
命斷送在這裡,這一切都是我的安排,雖然爸爸沒有怪我,可是我很自責,如果沒有鼓勵
她,她應該是在馬來西亞完成大學,如果今天可以讓我殺了被告,我再把這命賠上我都願
意,因為我美好的生活已經隨著女兒離開沒有了,我活下來的日子都是在受罪,我表面很
堅強,要面對所有的人、給愛我的人看,只有我自己知道內心的痛苦,當我一個人開車時
我會哭,半夜醒來我只能偷偷在廁所裡面哭;跟朋友聚會時她們都在談女兒,我很心酸,
因為這些本來都可以沒有的,在朋友聚會中我必須裝作若無其事,不要讓他們擔心。當朋
友的女兒結婚請我喝喜酒時,我心裡只想哭泣,很多時候我不想面對、不想參加,可是我
跟自己說我必須接受,這些都是日常,往後餘生這些日常都會出現在我的生命裡。你們試
過大半夜一個人去墓地嗎?那段時間我真的一個人半夜開車去我女兒的墳墓那邊,我只是
想見她,可是那裡是管制的、大門深鎖,我又一個人開車到我奶奶的墓園、距離我家有一
個小時的地方,在山區裡面,半夜我跑到墳墓這個伸手不見五指的地方,我跟我奶奶哭為
什麼這樣的事情會發生,我不知道怎麼辦、我只是想跟女兒和奶奶在一起,我開車時路過
大橋,我停下車,我真的很想往橋下跳,但是我沒有這麼做,因為我還有愛我的爸爸,如
果我這樣做,我的爸爸會怎麼樣?我還有孩子未成家,還有愛我的很多人,我不想讓他們
傷心,所以我才決定上車回家。我想問為什麼被告犯的罪卻是我要承擔?你們只想被告的
情緒,被告需要心理輔導,什麼都為被告想,那我們受害者呢?誰想過我們?我的一生就
要這樣子過了,你們想過嗎?那時我才四十多歲,若我活到七十多歲,我還要承受三十年
這樣的日子。在座的各位你們一樣也有兒女,若今天這樣的事情發生在你們的兒女身上,
這麼殘忍的手段用在你們孩子跟至親的身上,你們會怎麼做?會原諒他嗎?刀不是割在自
己身上感受不到痛,你們不懂我女兒所受的恐懼跟疼痛,我只要一想到女兒在最後那一段
時間恐懼、害怕、疼痛、無助、毫無反抗能力,我的心就很痛很痛,我女兒是被凌虐致死
、活生生的被他凌虐致死,這種人根本毫無人性。被告只為了自己的快樂跟滿足自己的慾
望,可以不在乎別人的疼痛和死活,這樣的人如果讓他有機會出來,他還是一樣只會為了
達到自己的慾望,而完全不會去在意別人的疼痛跟死活,他只想達到自己想要的感覺。這
四年平心而論,你們看到被告覺得他有懺悔過嗎?他有沒有覺得他做了一件不可原諒、不
可彌補的過錯?他沒有。他仍然好吃好睡,還奢望我們原諒他,他有關心我們受害者家屬
的心靈創傷嗎?他沒有,我看他只關心他自己和他會不會被判死刑,一個人只要有一點人
性,不要說殺人,只要我們開車不小心撞死人或者一隻動物,那內心一定會感到很自責、
很焦慮,這些完全都沒有在被告身上看到,我只請求法官判被告死刑等語。


⑷於本院審理時表示:今天我在這裡陳述,心中萬分沈痛,請允許我用最真實的到法庭陳
述,我們家所承受的痛苦,以及被告可能再犯的恐懼,刑罰的目的除了懲罰也應該兼顧社
會預防,然而對於本案以致命、暴力剝奪無辜生命的行為者,不能期望教化處遇能有效發
揮,更不能要求社會或者其他家庭再來承擔這樣的風險。前不久臺灣有一個案件,加害者
勒死前女友,入獄後假釋又再次勒死現任女友,所以足認說明對高度危險的暴力行為者,
難以合理期待教化有效。每每思及女兒生命最後時刻所承受的恐懼、無助、疼痛,身為母
親我的心如遭撕裂難以承受,這樣的痛苦並非一時的情緒,而是會伴隨我們一生,無法消
散的,我的女兒已經失去生命不再感受疼痛,然而真正承受長期折磨,是父母失去至親所
造成的,創傷是非親身經歷者真的難以體會,更無從用言語完全的表達。對於一些再犯風
險高的人,若允許其再度回歸社會之可能,我們無法不合理的恐懼,未來可能有其他無辜
家庭承受與我們相同,甚至更多的痛苦,被告以致命、暴力剝奪無辜生命,其行為所造成
的創傷與恐懼,不僅限於當下,而是伴隨我們一生,對生命安全及家庭造成無法逆轉的影
響,法律首先應該保護守法者,而非極端施暴者,對於一些高度危險行為者,刑罰的設計
不能僅依靠教化論,而應該以防止再犯、保障社會安全與受害家庭為權益核心,我對女兒
生命被剝奪無法言語的悲痛,希望法院能將這份痛苦納入量刑考量,讓正義足以伸張。


4.告訴人兼訴訟參與人代理人林瑞成律師:辯護人強調說沒有犯罪計畫,但是我們看被告
手機,從七月份一直到本件發生之後,包括前面B女的案件,一直到十月,其實被告的手
機大概一、兩天就在附近兩個基地台出現,被告也自己說他是去觀察尋找對象下手,犯罪
計畫不用寫犯罪計劃書,從動作、過程就可以看的出來,是長期的想要犯罪計畫。剛剛辯
護人也講說,A女也可能是因為要被拉上車的時候窒息死亡,不過法醫師解剖指出兩個死
亡原因,一個是繩索勒緊,一個是心臟被空氣跑進去,這兩個絕對會致死,只是因為拉繩
先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所以心臟充血的那部分可能是第二個時間致命的問題,所以被告一
直想要脫罪說是不小心或者是過失行為所造成,我們認為可以看得出來,這不是辯解的問
題,不是被告辯護的問題,是對被告自己所犯下重大錯誤不願意承認,被告絕對沒有悔意
,我們還是認為請鈞院參考嘉南療養院的鑑定報告,關於量刑方面仍然應該處以極刑。


5.告訴代理人兼訴訟參與代理人黃雅萍律師於審及更一審陳稱:A女母親每次見面就是哭
,每次與A女父母視訊都先感受到父母對於女兒的思念,母親一再強調當下發生的狀況,
父母遠在天邊無法施救女兒那種痛等語;


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鈞院今天早上已經提示一個半小時的卷證,提示卷證的目的性並不是
因為案件很複雜,而是因為被告沒有說實話,被告沒有說實話,必須要用卷證跡象一一來
檢視被告的陳述是否屬實,所以警方、司法人員花了這麼多的心思,只是要確認死者到底
怎麼過世的,如果像辯護人方才所述,在第一個性侵害的時間點,被害人還沒有死亡,請
問被害人還沒有死亡,難道不會反抗嗎?一個能夠把 150 CC 的空氣打到心臟去,你要有
多痛的感受,所以被害人在當下如果不是被十五公斤以上把她的甲狀軟骨部分壓碎,被害
人為什麼沒有反抗、沒有尖叫,聲帶都破裂了,辯護人這樣的時間序的敘述,怎麼去解釋
被害人不反抗讓被告性侵害,辯護人說被告把被害人提上車的時候再拉一次,提上車的用
力跟我要掙扎的用力點,施力的狀況為何,這個繩結的位置為何是在後面,因為他就是要
套頭往後拉扯,單手、雙手先不論,先看被害人掙脫的狀況為何,結在後面被害人哪裡能
掙脫。我們要看的是被告做強盜財產的時候,當時如果被害人沒有昏,你能夠搜取被害人
身上的財物嗎?至於在現場停留一個小時,發生了什麼事情,被告最知道,你不能夠用辯
護人推論一、推論二、推論三,你都不去承認,我們看到矯正署送過來的矯正書,被告所
上課程的都是團體課程,心理輔導的部分他只有說我好像又發回更審,我現在好像有改判
的機會,被告心思完全沒有對被害人或家屬有任何的悔意,沒有辦法看到被告在矯正署得
到如何被教化的程度,在這種情境下,如何給被害人一個道歉,因為被告從來沒有自我反
省,辯護人想要為被告做有利的答辯,從卷證資料顯現被告到底有達到如何自我反省的能
力,還是認為本案被告沒有教化可能,原審、鈞院前審認為處以極刑並沒有錯誤,請予以
維持。


6.案發至今已逾五年,A女父母仍深陷在喪女之極度痛苦中無法平復,甚至無法再繼續原
本之生活,足認被告犯罪所生危害至深且鉅。

(中略,全部都是幫被告說話的狡辯之詞,且幾乎都是「舊聞」)

二、被告仍有矯治教化(降低復歸社會後再犯可能)之合理期待之理由:


(一)嘉南療養院鑑定(證)人李俊宏醫師於前審證稱:危險因子分成靜態、動態的危險因

子,動態危險因子包括監督、處遇的態度,這部分因為他在矯正機關裡面目前尚未開始進
行所謂的性侵害強制治療的介入,這個如同先前凱旋醫院的鑑定報告裡有提到過,個案他
應該是要在矯正機關裡面盡速去執行相關的處遇與治療。因為這部分的資料是缺乏,相對
上面來說我們比較難去做他對於性的自控能力,或是性以外衝動型的自控,控制的這些能
力上面相關理解、了解,我們只能就目前此時此刻的狀態,沒有經過介入的狀況做判斷,
實質上要判斷這個人的再犯風險性要以有介入的狀況來做為了解與綜合整理,所以有些資
訊上的限制。另外個案刑的部分跟一般在刑後性侵害強制治療的時間點,相對上是比較久
的,這個比較難去做推估的是他回歸社會之後,他有社會支持上面這些比較良好的把握因
子,屆時他的狀況如何,所以這個狀況我們暫時先以概述的方式寫在後面的結論上」等語
;前揭嘉南療養院補充鑑定報告書中「矯治教化可能性及處遇改善可能性」欄,已載敘:
「惟教化相關議題,其範圍不止於精神醫學、心理學、犯罪學等,因梁員(即被告)於獄
中接受矯治,建議亦可參酌矯正教化專家的意見,作為判斷教化可能之參考。」等旨。


鑑定人凱旋醫院林耿樟心理師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問:關於再犯可能,這一份鑑定報
告主要有三個鑑定命題,一個就是刑法第十九條,一個就是再犯可能的部分,另外一個是
手段危險性的部分,我主要問的是再犯可能的部分,照你剛剛所提到的,依你們現在以所
謂的靜態評估來看的話,他是以這個時間點他出去的再犯可能性嗎?)對。」;「(問:
你的意思是告訴我們說,以目前用靜態因素評估表,是告訴我們說他現在這個時間點如果
把他放出去了,他的再犯可能性是中高或者是高的這種狀況,可是如果他在監獄一段時間
,同時接受相關處遇時,你們現在應該沒辦法評估,這個東西到時候還要考量他的動態因
子,才能夠判斷他將來再犯可能性的高低,是這樣嗎?)對,更精準的說法是,他靜態的
改變恐怕是不太會變,動態是會變動的,所以過去的研究實務都會說,受刑人改善的機會
是多的,變壞的是少的,所以大概動態是會改變,但靜態的改變可能性很低,因為我們做
的是只有靜態,所以動態部分真的要看以後他在監獄的表現,所以我們沒辦法再多說什麼
,因為不知道。」等語。由是可知,凱旋醫院之鑑定報告及嘉南療養院補充鑑定報告書,
就被告再犯可能性之評估著重於靜態評估,雖不能說完全沒有動態評估,但動態評估部分
確實因資料較為匱乏,仍需參酌矯正教化專家之意見,是不宜僅以凱旋醫院之鑑定報告及
嘉南療養院補充鑑定報告書之鑑定意見,作為判斷再犯可能性之參考。


(二)鑑定人即凱旋醫院鄭塏達醫師於一一零年十月一日原審審理中證述:「靜態因子就是
以往發生過的事件,我們一般靜態都還要加上動態的評估,動態的評估就像剛剛提到他可
能發生一些事件,他怎麼去因應,或是他突然有一個壓力出來的時候,他怎麼去因應這一
部分,綜合評估下來,去做最後的一個判定。」「(問:照你們本來的報告內容,有提到
你們將來對於他治癒的建議,針對這些治癒的建議裡面,會包括案主將來面對動態因子的
應對嗎?)會,這個都會在治療的過程當中提到。」;「(問:會透過這樣子的治療來觀
察案主有無再犯的可能嗎?)會。」、「治療完之後然後去跟他做評估,再犯風險降低,
其實大多數是有的,少數某些像是反社會人格道這些,可能會比較困難,或是那些比較嚴
重型,或是比較難治療的精神疾病,這部分可能就很難去降低他的風險,但大多數是可以
的」、「我覺得這個要真的去輔導他之後,才能再去評估做這個個案的狀態,其實大多數
是可以的,有少數可能是治療頑固型的,就是沒辦法治療改善的,確實是有,但是偏少數
」。是依鄭塏達醫師之證述,依本案被告之狀況,仍不能排除其經治療後,有降低再犯風
險之可能。


(三)被告因性侵B女未遂、本案A女部分及遺棄屍體罪,自一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羈
押於高雄看守所、一一二年七月十二日轉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下稱高雄二監)
執行、再於一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轉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下稱高雄監獄)執行已確定
部分至一一四年二月七日縮刑期滿,羈押於高雄看守所迄今,陸續接受上開監所相關輔導
,有高雄監獄一一三年七月十六日高監戒字第11300031070號函檢附輔導紀錄、高雄監獄
教誨師黃耀明當庭提出之受刑人特別輔導紀錄、高雄二監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高二監教
決字第11300058570號函檢附輔導紀錄(其中一份紀錄表雖漏未核章,但確為陳姵穎心理
師所製作,見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高雄監獄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高監戒字第

11300053690號函檢附輔導紀錄可參。

(四)證人即在高雄監獄輔導受刑人之基督教更生團契盧安洲牧師於本院更一審審理證稱:
被告接受個別輔導時有坦承自己所犯強制性交殺人的罪刑,願接受死刑判決,亦願賠償,
被告也在一一三年六月二十日受洗等語,並有證人盧安洲製作之教誨及社會志工教誨紀錄
卡、收容人申請單可參,而表達出懺悔之意等情,業據證人盧安洲於本院更一審證述在卷
,可見被告確有對盧安洲所表達坦承罪刑、接受判決結果等情。


(五)證人即高雄二監心理諮商師陳姵穎於本院更一審審理證稱:被告剛開始較安靜、少話
,但態度和善、有禮、相對地沒有抗拒輔導,偏內向,也不擅長表達自己情緒,輔導三、
四次後有比較與被告建立起關係。輔導過程中,被告覺得因案件讓父母受到影響而有些愧
疚,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也有點抱歉,當時只要有馬來西亞籍相關人士在臺灣受害,新聞就
會放大報導,被告看到新聞連結到自己的案件很難受,主動跟我說很希望不要再有人遇到
一樣的事情。在二審仍宣判極刑後(指本院前審判決),表示如果自己可以一命賠一命,
也算是給被害者家屬一個交代,主要是表達懺悔的心情,當下被告情緒是相對沮喪、覺得
很抱歉。被告參加監獄的修復式司法宣導,宣導影片中受害者家屬能夠坐下來談,被告心
裡有此期待,但感覺受害者家屬不可能會願意,若真有機會,想好好道歉,也願意討論具
體賠償措施,被告對被害人是真的非常抱歉,但他不知道如何對家屬表達歉意,開庭時被
害人家屬因為悲痛可能會說一些比較難聽的話,被告心裡感受有點複雜,一方面知道自己
做錯事,一方面被強烈的攻擊,需要時間消化。被告對家人是想念的,因為以前不擅長表
達,入所後與家人生活完全無交集,所以家人接見時,被告也不太知道該跟家人說什麼,
某一次因開庭無法參加期待已久的懇親會,被告很沮喪。被告對我信任度高,態度相對放
鬆,有些受刑人因心虛、說謊,所以眼神飄移而無法直視我們,但被告無此情形,輔導三
年多有觀察到被告情緒覺察能力與表達能力稍微提升,在我與被告談家人關係時,被告主
動提到當初如果與家人連結更多、多照顧自己、向家人朋友表達自己的心情,也許本案就
不會發生等語。是被告於矯治過程中對自我情緒之察覺力與表達能力均有提升,亦主動反
思犯下本案之遠因,對於合於社會規範與行為常模等相關概念已加以思考並接納、內化,
似未排除被告有矯治可能性。至於被告對於所犯強制性交之方式仍避重就輕,且爭執直接
故意殺害A女犯行,雖不足採信,但此屬其就所涉個案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自由陳述、辯
明或辯解(辯護)之範疇,與判斷其有無矯治、再社會化可能性,仍屬有別,非必可等同
視之。


(六)凱旋醫院精神鑑定書記載被告無明顯病理性人格特徵,該院鑑定證人林耿樟心理師於
原審亦鑑述:篩檢結果看不出被告有病理性人格特徵等語。是被告不符合DSM-5-TR精神疾
病診斷準則手冊所指「行為規範障礙症」與「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之診斷標準。


(七)被告之家庭功能完整:
鑑定人凱旋醫院劉素華社工師於原審審理中證述:「評估這個家庭,他沒有太特別的異常
的狀態,只是說可能他的家庭成員是單純的,整個家庭也沒有太大的功能上的問題,當然
是一般家庭的衝突有發生,可是沒有到那種失功能的家庭。」、「應該是這麼說,因為他
知道這是一個重大事件,因為他是說他是從獄友中知道這個案件很重大,他的想法都是比
較負向經驗,他父母親可能會被欺負,或是他哥哥、弟弟會被欺負之類的想法,看起來他
是會關心家人的,不過其實從父母親的表達裡面,當他有狀況時,父母親去關心他時,有
時他是不願意說的,他可能有情緒,而不願意讓父母親知道他需要被協助的是什麼。就是
他從獄友那邊知道他的事件很重大,所以他父母親來探視他的時候,他第一個是會關心父
母親說家裡有沒有人去鬧,有沒有造成父母親及手足的困擾,其實他知道他的事情會對家
裡有影響,那從父母親的表達裡面是有說到這個個案在家裡,其實他們都默默的在關心這
個孩子,只是這個孩子,當他們要靠近他、要去關心他、要去處理他的事情的時候,他有
時候是不回應的,或不願意多說一些自己內心想法的,這是他們遇到的困難。」


(八)被告非無穩定工作能力:
「老關表示案發前該工作約近五年,穩定性佳,因金錢使用及管理能力不佳常有界之預支
薪水及向同事借錢行為,另偶會有運到情形(平均每週約一次)」、「案發前半年持續度
夠長意願也高,從高職讀建教班關始就是自食其力,後案發前因經濟管理失控期找高薪工
作而未能持續工作」,可認被告非無穩定工作之能力與意願。


(九)被告有正常人際網絡:
「正向多同齡友伴,高中畢業後至今有一群不錯的朋友,約五六個其中有三個(吳政育,
許隆喆,高笠瑋)去探視,朋友互動模式約每週聚會一次,吃吃喝喝與聊天。對其評價多
是金錢管理能力差,有借錢行為,但對朋友有義氣及對動物友善。梁父表示對其朋友多所
知悉,雖曾聽弟弟說某位較不正派,但也無特別或酒後脫序行為」,可認被告有正常人際
關係。




當初會被放大報導,還不是因為馬來西亞當時是「唯一死刑」?

只是後來改成具選擇性的死刑,這反倒也怪不了馬來西亞政府,畢竟需要有彈性空間,且
「誤殺」也未必能涵蓋

至於其他段落,都已經氣到不要再講了,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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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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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6-02-06 11: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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