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Re: [新聞] 仲介9人赴中換肝...5年內5人死亡!爽賺14時間 Sat Feb 28 08:46:09 2026
※ 引述《smallgigi (爸爸)》之銘言:
: : 記者林意筑/彰化報導
: : 台灣換肝名醫陳堯俐因仲介9名病患到中國換肝腎,從中牟利賺取1466萬元,遭彰檢依《
: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起訴,一審被判處2年徒刑,不過可緩刑5年,罰金500萬元。對此檢
: : 方不服提出上訴,認為「活摘器官」不宜緩刑,但陳堯俐的律師認為,未有證據顯示器官
: : 來源是買賣,而法官表示認同駁回上訴,仍可緩刑。
: 這篇重點就這個
: 未有證據顯示器官來源是買賣,而法官表示認同駁回上訴
: 台灣法院認證的大陸沒有在買賣器官,所以這下還大陸
: 清白了吧,真正在買賣器官的是美國,蘿莉島那些司法
: 資料已經夠清楚了,美國老是用自己國家的事在黑中國
: 我看那個飢餓遊戲應該就是美國自己本土在發生的事吧。
這什麼「精闢」見解...
得先看台中高分院一一四年度金上訴字第一九三五號刑事判決的完整說法:(使用的案由
是「違反《銀行法》」,非以《移植條例》為主)
被告陳堯俐、楊岱霖、黃孟鈞、林芳蘭部分:
上訴意旨:
其等所涉犯行,涉及近來新興之器官來源監管議題,除對被移植人身體健康及公共衛生(
疾病感染)有不小影響外,更因『器官提供人』之意願難以確保,而有近來活摘器官等議
題相關身體生命及人性尊嚴之重大侵害。又,前述重大爭議,另與伊斯坦堡宣言及世界衛
生組織之倫理政策與指導原則所揭示之國際醫學倫理潮流相斥,足以影響臺灣國際形象及
衛生醫療交流甚鉅,而有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七點第二款『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個
人法益、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利益。』之不宜宣告緩刑情形。
被告答辯:
【陳堯俐】
本人:
原審彰化地院判決我接受,我以病人的安全而非以營利為目的,但就是做錯事了,希望庭
上給予緩刑,我目前在中榮、嘉基、高應大、秀傳還有做肝臟技術指導,希望維持緩刑,
讓我留在醫療界繼續貢獻。
羅閎逸律師:
本件的手術都是在大陸合格的醫院,依照大陸的醫療法規進行手術,陳堯俐不是單純仲介
,檢察官也沒有舉證這些器官是買賣來的,陳堯俐是肝臟移植的第一線醫師,在臺灣肝臟
移植有很大的困難,很多重病患者苦無器官可以移植,若沒有去大陸換肝就是等死,被告
陳堯俐不忍病人哀求,才透過仲介知道大陸哪個醫院可以做器官移植手術,陳堯俐還請假
過去大陸,陪同討論協助,術後還要協助照護,陳堯俐還帶他的醫療團隊過去陪同他們返
回臺灣,並後續於彰基做門診處理,這與檢察官剛剛講的影響國際形象不同。被告陳堯俐
之前沒有不良素行,他也是初犯,偵審中都坦承犯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原審審酌上情
後,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還要繳回犯罪所得,並繳交國庫五百萬元公益捐,處
罰相當重。檢察官上訴認為不宜緩刑,但一般實務上,初犯、自白犯罪且繳回犯罪所得,
本來就符合緩刑要件,事實審本於特別預防的考量就可以宣告緩刑,並沒有什麼特定犯罪
就不能宣告緩刑的界線存在,原審判決緩刑並無不當。被告於肝臟醫學界貢獻良多,肝臟
移植九百多例,目前存活六、七百例,病人術後還要繼續照護,請讓被告陳堯俐緩刑以繼
續貢獻他的所學,並持續在醫院指導肝臟移植。被告陳堯俐素行良好、犯後態度良好,平
常也關注獨居老人,他沒有不符合緩刑宣告的要件,請維持緩刑的諭知……。
廖立頓律師:
事實審法院對緩刑本來就有裁量權,原審已經考量所有因素後給予緩刑,並沒有逾越或濫
用裁量權,上訴審應該予以尊重。檢察官援引緩刑裁量要點並不能剝奪法院的裁量權,原
審讓被告支付公庫五百萬元也相當高,高額負擔也已達到警惕懲罰的效果。被告於調查局
訊問起坦承犯行,被告無前科,因為一時失慮誤觸法並真心悔過也已繳回所有犯罪所得,
也願意支付公益金。被告陳堯俐前往中國大陸是為了提供移植的經驗,不是單純為了錢財
仲介,況本件也沒有被害人,病人也獲得救助,被告陳堯俐在社會有醫療方面之高度貢獻
,他雖然面對司法壓力及風災,仍持續為病人看病,被告目前也在臺灣多家醫院傳承經驗
,若把他送進監獄會造成社會的損失,大於檢察官所說的國家的抽象利益。請維持原審緩
刑宣告……。
【林芳蘭】
本人:
從一零六年之後我就沒有從事這件事情,後來也放棄護理工作,當時是因為不清楚法規才
犯下錯誤,日後我不會再犯,當時協助的所得我也繳回了,我也願意繳納公益金之緩刑條
件,我當時是因為病患懇求並充分告知風險,病患前往中國大陸換器官,是為了求生不得
不做這件事情。
簡珣律師:
一、本案犯行是距今十年前,當時之社會關注議題,應該與今天不能相比。人體器官移植
條例於一零四年才從行政罰改成刑罰,被告於當時是沒有預見這個議題的重要性。器官移
植的風險不全然是器官來源本身,也可能有病人體況的原因,風險不一定會發生,也有因
此而受惠的病人,請參考原審證人(病患)的證詞,病患有提到當時很急迫,在臺灣等不
到器官捐贈,才透過這樣的管道順利獲得器官移植,生存至今,病患一審中也表達對被告
等人的感謝之意。檢察官說對受贈人的健康是否有侵害,這個講法是有疑義的。
二、從器官提供人的意願及人性尊嚴而言,本案沒有證據是強摘器官或違反意願情形,無
法證實本案緩刑會使臺灣國際形象受損。
三、基於一般嚇阻及預防犯罪角度來說,本案最後一件是在一零六年十二月迄今已經近十
年,漫長的訴訟折磨,實際上對被告已經達到懲罰預防效果,被告也有所反省,被告林芳
蘭偵查起就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全部,並願意繳交公益金緩刑負擔。被告林芳蘭沒有前
科,她是初犯符合緩刑,以暫時不執行為適當,請維持原審緩刑宣告。
【楊岱霖】
本人:檢察官上訴無理由。
鄭弘明律師:
一、檢察官提到刑罰化的目的,及緩刑會使國際社會觀感不好,但我們不需要這麼自我感
覺良好,疫情的時候臺灣對疫情很大貢獻,但WHO還是對臺灣很無視,我們應該務實地
來看本案內容,被告楊岱霖是否有營私的意圖,從卷內資料及原審傳喚的證人都可以知道
,被告楊岱霖並不是主動自發的跟病患講有器官移植管道,而是因為病人到了末期,主動
跟醫師詢問,醫師在被詢問後才提供建議去中國大陸換器官。被告楊岱霖與醫師都沒有慫
恿病人去中國大陸換器官,他們沒有營利的意圖,如果是營利的意圖,陳堯俐醫師只要口
頭介紹病患過去就好了,沒有必要派人去照顧病患及協助家屬,因為這是讓病人繼續活下
去的機會,並不是像檢察官講的這麼惡劣的動機。
二、本件的病患介紹到中國大陸去後,是在合格的醫療院所進行器官移植,並沒有器官來
源不明,檢察官不需要把沒有證明的事情硬扣在被告頭上。從緩刑的特別預防來看,楊岱
霖沒有前科素行良好,他參與的是到大陸照顧病患,並把家屬帶過去協助照顧生活起居,
再帶回來臺灣,當時家屬的心情是很焦急的,本案並沒有病患或是家屬會去苛責他們,事
實上病患都很感謝被告們的。原審證人(病患)到庭之後還說感謝陳堯俐醫師,被告等人
並不是惡重大,原審宣告緩刑是妥當的,被告已經繳回犯罪所得,諭知緩刑期限也是最長
的,原審於各方面都有考量了,檢察官上訴是無理由的。
【黃孟鈞】
本人:檢察官上訴無理由。
李慶松律師:
一、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法之前只有行政罰,後來是因為參考倫理政策指導原則改為刑事
制裁入罪化,並不是因為器官移植像是殺人放火等之萬國公罪。檢察官說的有償器官移植
會引誘窮人賣器官,這我同意,但是大陸捐贈器官的是車禍、死亡的捐贈,而不是像檢察
官所說的富人向窮人買器官,檢察官也沒有舉證,可能大家對於大陸的形象不好,但一一
三年五月一日大陸已經有器官移植的刑事處罰,僅以模糊印象認定這是強摘器官而加諸被
告是不公平的。
二、器官移植在紐西蘭、澳洲器官有補償機制,在美國有減稅、醫療支出補助,這些都有
需要錢,只是以其他名義支出。目前在臺灣也有獎勵型的器官捐贈,若家屬有人有為器官
捐贈,其家屬如果需要器官捐贈,可以排為優先。因為器官捐贈真的很難,受捐贈者想要
活命當然想盡辦法希望有人捐贈,這是道德倫理的拉扯,臺灣還有對捐贈者之喪葬費補助
,這也是金錢的給付,絕對不是因為捐贈者是窮人所以要補助。檢察官說有償仲介會使窮
人去賣器官,但事實上絕對不是,且檢察官沒有負舉證責任。被告黃孟鈞確實有犯罪,但
自偵查起都全部承認,陳堯俐醫師因為患者有需要,黃孟鈞因為其太太跟陳堯俐很熟,所
以黃孟鈞也去幫忙協助。證人(病患)在地院作證也說若沒有去大陸做移植如今沒有辦法
在法庭講話。有償仲介是有倫理道德爭議,沒有錯,但這些病患為求活命,而且不是強摘
強買器官,是否值得給被告一次緩刑之機會。原審並不是無罪判決,而是有罪判決附緩刑
,已經對社會有所宣示。本案並不是說把被告都抓去關就是重視器官買賣,臺灣的器官根
本沒有買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下捐贈沒有任何違法行為,原審給予緩刑並給予相當金額
的公益金負擔,已足警惕被告,給予被告的懲罰已經夠了,原審量刑適當,請駁回檢察官
上訴。
被告洪文村部分:
上訴意旨:
其本案犯行所涉金額非輕,又涉及臺灣央行外匯尤其重點管控之大陸地區人民幣,國家金
融秩序與安全影響重大(離岸人民幣之外匯儲備,相較其他自由流通之貨幣如美金日圓,
更屬重中之重)。再觀諸被告洪文村生涯已涉有銀行法前案並已於該案受過緩刑之恩典,
今卻再犯,其素行自亦不宜再受緩刑之宣告。
被告答辯:
本人:檢察官上訴無理由。
陳漢洲律師:
洪文村早年就去大陸經商,因為受託匯兌的關係,才於一零二年犯了銀行法的案件,洪文
村認識黃孟鈞,黃孟鈞說這是救命錢請他幫忙,洪文村才去幫忙匯兌去中國,洪文村的所
得才一萬四千多元,他並不是為了賺錢,雖然他不知道是器官移植的事情,而是相信黃孟
鈞說的救命錢而去匯兌。被告洪文村之犯罪所得已經繳交了,洪文村從頭到尾都認罪,洪
文村回來臺灣養病也不可能再去大陸,他也不會再犯匯兌的行為,他有心臟病已經做支架
,因本案回來後,大陸那邊生意都已經結束了,不會有再犯之虞,原審判決給予緩刑,讓
他可以在家安心養病應為適當,檢察官上訴無理由,請駁回檢察官上訴。
另外還有檢察官在庭上的說法:
原審對被告緩刑是否適當及緩刑條件是否過輕:
一、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原本是行政法的處罰,於一零四年之後刑罰化,刑罰化是為了要打
擊器官買賣,器官買賣會導致有錢人去買沒錢人的器官,這是剝削的現象,涉及生存權及
平等權,器官是稀缺的資源,有錢人可以去買器官,就會排擠了沒有錢的人獲取器官的可
能性及來源,國際社會也強烈呼籲禁止器官販售,遏止器官買賣職業化的傾向。而器官移
植採自願無償的捐贈原則,也是很重要的,如果靠錢就能夠買到器官,公眾對於捐贈系統
信賴性就會大幅減少。自願捐贈的人也會大幅減少,破壞自願無償捐贈原則等於是動搖了
器官捐贈的核心價值,這也是為何有必要把有償仲介刑罰化的原因,並防範非法的海外器
官。尤其境外來源不明的器官移植,有很多的風險,因為器官來源不明,是否可能是非法
手段取得人體器官,這是有疑慮的事情,故立法要切斷非法的器官供應鏈,僅靠行政罰不
能夠有效遏阻,故而要刑罰化。
二、本案中結合醫師、護理人員、仲介,是組織集團化的犯罪,也是非法的海外器官利用
之類型。原審判決僅諭知附條件之緩刑,被告只要履行條件就可以免除自由刑的處罰,這
會影響社會大眾如何看待司法處理個案,甚至於國際社會上損害我國形象甚鉅。基於一般
預防的概念,原審緩刑是否適當是值得斟酌的。被告等人抗辯是出於救助病患才範本案,
但如果是這樣的目的,病患為何要出這麼大的代價,被告等人獲得這麼大的利益,可知被
告等人是出於私利目的,不完全是出於救助的目的。這樣出於私利的組織犯罪,是否值得
原諒,是值得斟酌的。而且原審緩刑條件是否過輕,能否彰顯禁止器官移植仲介有償買賣
的立法價值,值得合議庭多加考量。
三、被告洪文村之前曾經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刑宣告緩刑四年,於本案再度違反相同
類型銀行法的案件,明顯有再犯之虞,原審還給予緩刑的寬典,值得斟酌。
以上重點整理,就是:(人工智能提供)
會把其中一位被告獨立出來,是與「累犯」有關
但其實際情況是:
判決案號:雲林地院一零二年度金訴字第一號
刑罰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四年
緩刑期間:一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至一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且數十年之前,所犯的賭博、妨害自由等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並已經執行完
畢,前科太久遠不視為累犯。
至於其他被告部分,法院則表示:
本案仍有部分量刑因素是應該從有利被告方面做考量,如:本案發生時間,剛好在人體器
官移植條例從行政罰時代轉變成刑罰時代後不久,醫學界也許對於有償仲介器官移植之可
刑罰性,還沒有深刻的認識。本案被告等人有償仲介病患去中國大陸器官移植,也都是進
到中國合格的醫療機構,進行符合當地醫療法規的移植手術,並無檢察官所指「公共衛生
、疾病感染」問題,也沒有證明哪一位病患因此被感染重症。在有償的仲介器官移植下,
確實會產生醫療資源排擠現象,有錢的人可以出高價搶先獲得器官移植,沒錢的人可能會
一直等不到器官移植機會,最後喪失生命。就像許多證人(病患)在臺灣等不到器官捐贈
,所以自願花大錢去中國大陸進行器官移植,幸運地保住了生命,還能到原審中接受交互
詰問。這就是有償仲介器官移植的結果,也確實有醫療倫理的問題。但畢竟這移植手術並
不是在臺灣進行,並不是花錢直接排擠臺灣地區病患等待器官移植的機會。而且檢察官上
訴理由書雖提到「活摘器官、身體生命及人性尊嚴之重大侵害」,但 本案並無證據證明
中國大陸醫院是對活人「活摘器官」或「強摘器官」之情形,也沒有證明中國大陸醫院進
行器官移植是侵犯身體生命法益,或曾對人性尊嚴造成重大侵害。檢察官所指不宜給予緩
刑之理由,於本案均不能成立。至於被告洪文村前次曾被緩刑宣告過,一零六年間已經緩
刑期滿,距今已經超過八年。但既然緩刑期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被告洪文村仍有機會
再獲得一次緩刑宣告,乃是法律所規定的情形,原審主要審酌被告洪文村並不從是醫療相
關行業,他只是台商,他在中國大陸有人脈可以進行地下匯兌,病患家屬透過地下管道匯
錢去中國大陸,也是要支付醫藥及周邊花費,並不是要非法洗錢。被告洪文村的主觀惡行
與客觀參與程度,還低於其他被告,既然其他被告獲得緩刑,被告洪文村沒有理由不給予
緩刑,故原審通盤考量後,給與被告五人之緩刑宣告、緩刑期間、緩刑之負擔等,均屬合
法妥適,本院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反對緩刑宣告,也沒有提出其他足以動搖原審緩刑宣
告之新證據,檢察官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簡言之,大多同意被告的答辯
如果台灣的醫療技術可以與中國大陸、港澳相當,早就不該有這種醫學倫理的爭議,且被
告照理也不可能有辦法獲得延緩行刑的恩典
至於是否該說「太寬容」,端看檢察官是否有上訴第三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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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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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130 (馬來西亞)
※ 作者: laptic 2026-02-28 08:46:09
※ 文章代碼(AID): #1feZhK6c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2239572.A.1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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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仲介9人赴中換肝...5年內5人死亡!爽賺14
02-28 08:46 laptic
推 cerberi: 推 但沒有需求就沒有傷害 買賣的患者應該判刑
只是現在沒有針對患者的刑罰而已
到中國移植是病人的意願 隨時可以停止
而中國器官移植未有明確規範 眾人皆知
我主張病患應該也作為懲罰的一員
才能有效遏止去中國移植的風氣1F 42.70.125.221 台灣 02/28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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