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zan (僅供參考)標題 [新聞] 辦公室硬上曖昧女!想再1次她說「好啊」時間 Mon Mar 9 23:21:09 2026
1.媒體來源:
ETtoday新聞雲
2.記者署名:
郭玗潔
3.完整新聞標題:
辦公室硬上曖昧女!想再1次她說「好啊」 淫男仍被判刑原因曝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南張姓男子帶曖昧對象小美(化名)參加尾牙宴,再到居酒屋續攤,最後張男將小美帶回
公司辦公室,並不顧小美拒絕,硬上得逞,事後被告上法院,張男辯稱兩人當天發生性行
為都是合意,不過法官認為,第1次性行為時,小美已用言語明確拒絕,雖然在遭性侵後
約10分鐘,小美同意發生第2次性行為,但第1次仍然是性侵,判張男犯行屬實,依張男犯
強制性交罪,處3年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和小美於2024年1月底認識,期間見過3到4次面,2024年2月2日,張男先
帶小美參加朋友的尾牙宴,接著到居酒屋續攤,並於3日凌晨4時許一同回到張男的辦公室
,接著張男竟不顧小美拒絕,對她性侵得逞,事後經小美報警,張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
訴。
小美拿出當天錄下的音檔為證,表示iPhone有個功能,只要手機敲到或摔到就會自行啟動
錄音,當天她把手機放在包包時可能有敲到,無意中錄下侵犯過程。
而根據錄音檔,兩人在辦公室雖有多次接吻聲、喘氣呻吟聲,然而在張男表示「我X一下
好不好?」時,小美明確表示「不要」、「我不想當砲友」、「我不要脫! 」並在接下
來12分鐘內,拒絕張男脫掉她的連身塑身衣高達67次,同時伴隨椅子急遽撞擊聲,及張男
喘息說「舒不舒服」、「好像要強姦妳」、「那妳去告我」,小美則拒絕「我不要跟你做
愛!」、「我還沒搞清楚我跟你的關係」等語。
全案審理時,張男否認犯行,張男的律師認為,兩人在案發前就有一定程度的親密行為,
對案發當天發生性行為應有共識,比起張男是否對性行為道歉,小美更在乎張男對交往與
否的態度,與一般性侵案有別。另外,小美在車上就開始錄音,按內容兩人當天至少發生
2次性行為,小美對第2次性邀約也表示「好啊,後面不太爽(指第一次性行為)」也就是
至少第2次是雙方合意,第1次也沒有違反意願。
法官判定,兩人性交過程中,小美多次以言語明確表達「不要脫衣服」、「不要做愛」,
但張男卻執意侵犯,即便小美遭強制性交後約10分鐘,雙方又合意發生1次性行為,但兩
人原本就處於曖昧階段,小美自然和單純遭性侵害的被害人不同。在第1次性侵結束時,
小美也問「我跟你關係根本不清不楚的,你為什麼要在這樣的狀況做愛呢」,接著合意性
交結束後也說「你自己都知道這樣子是不對的啊,為什麼我說不要,你都不會去想說…」
,都一再質疑張男為何不顧她拒絕而發生性行為,並非如張男律師所說,案發後雙方仍平
靜的對話聊天。
法官認為,刻意錄音常會伴隨事先設定問題、引導回答,然而小美提出的錄音檔案時間長
達2小時22分39秒,對話都自然、正常,並非刻意為之,綜合相關證據後,判張男犯行屬
實,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沒有和小美和解,依張男犯強制性交罪,處3年6月徒刑。可上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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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308/3128892.htm
6.備註: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https://tinyurl.com/4tr82u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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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razan 2026-03-09 23:21:09
※ 文章代碼(AID): #1fhkLdC4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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