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ostislav (風聲)標題 [新聞] 2稚子前殺死鄰居夫妻 吳龍滿二審3法官一 時間 Thu Jun 11 09:07:1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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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稚子前殺死鄰居夫妻 吳龍滿二審3法官一致判死 最高法院仍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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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市男子吳龍滿民國112年不滿住家樓上住戶頻發出聲響,持刀殺害鄰居羅男與蔡姓妻子,被害人的2名稚子目擊全部過程,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吳男直接故意實施殺人犯行,符合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及兩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罪行基本要求,3法官一致決判處吳男死
最高法院認為,一審沒有認定吳男殺人動機,但二審認定吳懷疑是樓上住戶所發出,吳預謀殺人但這與卷證資料不符,此外,精神鑑定部分根據卷證資料,吳男不是不能做相關鑑定,由於這項部分必須符合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要求,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吳龍滿與被害夫妻羅男及蔡女一家人是上下樓鄰居,他長期不滿住處深夜傳出不明聲響且懷疑是樓上住戶所發出(但無從證明係何人造成),基於殺人直接故意,112年9月15日7時許持不詳利器,自其13樓住處由樓梯間步行至14樓即羅姓夫妻一家人住處。
蔡女在客廳為2名稚子準備出門上學、羅男則在主臥室睡覺,吳龍滿逕自開門進入客廳先持刀械接續刺、砍蔡胸、腹、背及手臂等處,繼而至主臥室於羅尚在睡覺之際,持刀械接續刺、砍其胸、肩、手臂及大腿等處,致蔡、羅均因傷重不治當場死亡。
隨後吳龍滿從樓梯間步行下樓再騎乘機車往屏東方向逃逸,且沿途棄置案發時所穿著衣物及鞋子。事後員警接獲報案調閱沿路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於同日10時30分許在屏東縣枋寮鄉拘獲吳龍滿。
一審依2個殺人罪,判處吳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認為吳男無教化可能,合議庭理解並尊重反對死刑立場意見,讓法院知曉慎刑重要性,自收案以來,歷經不只一次評議討論,最終仍一致決判處吳男死刑,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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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司法改革大成功?
抑或是大法官釋憲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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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Rostislav 2026-06-11 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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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ms6384: 沒有党的允許 誰都不許死1F 117.56.213.250 台灣 06/1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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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seabox: 這種就應該腰斬 凌遲二選一
而不是判不判死的問題10F 42.70.84.64 台灣 06/11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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