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urbomons (Τ/taʊ/)
標題 Re: [問卦] 脆: 投票日利益交換身分證 不讓人投票
時間 Fri Oct  2 17:32:12 2026


※ 引述《assholeparty (屁眼派對)》之銘言:
: 如題
: 在脆上看到的
: https://www.threads.com/share/BABjSzPdex/
: https://i.imgur.com/yp7RiRz.jpeg
: 投票日當天送你出去玩
: 條件是你要把身分證交出來
: 不准去投票
: 小弟我第一次看到這種操作
: 這是合法的嗎@@?
: 有沒有八卦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這樣的行為顯然已構成違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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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

1.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
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
金。


2.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4.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
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5.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且由於這位黑熊支持者是在 Threads 上的這類社交媒體公開發文

已直接構成了行求期約的「實行行為」

單方面引誘、提示。只要發文者在網路上公開表示,或是私下向長輩表達「只要妳不投蔣
萬安,我就帶妳去玩」,不論長輩有沒有答應,發文者就已經構成了「行求賄賂罪」。

雙方達成默契。如果長輩看到貼文或聽到提議後說「好啊,那我不去投票,你帶我去玩」
,雙方意思達成一致,不論最後有沒有出發,發文者與長輩就共同構成了「期約賄賂罪」
。


不用等到利益正式給付

也就是真的帶長輩出遊、買好車票或付了住宿費

才算犯罪



簡單說檢調現在就可以開始偵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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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255.54 (臺灣)
※ 作者: turbomons 2026-10-02 17:32:12
※ 文章代碼(AID): #1glteUcl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90933534.A.9AF.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問卦] 脆: 投票日利益交換身分證 不讓人投票
10-02 17:32 turbo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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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onanno1: 期待黨養的四卡仔?3F 101.12.158.111 台灣 10/02 17:35
推 gaym19: 找議員送檢舉啊 應該很刺激4F 49.216.53.233 台灣 10/02 17:36
推 floz: 已檢舉,但我的經驗是不會辦5F 122.116.25.219 台灣 10/02 17:38
推 a12841: 檢調什麼顏色你忘了?6F 49.217.126.168 台灣 10/02 17:39
推 hygen: 所以現在已經犯法了,有人去檢舉嗎?7F 27.240.80.78 台灣 10/02 17:40
→ coin716: 不會有人檢舉啦 大家網路上嘴砲而已8F 223.137.65.221 台灣 10/02 17:40
→ ocwandu: 那個人物對調就敲門了9F 223.137.224.9 台灣 10/02 17:49
推 mosquito147: 沈的支持者真的覺得這樣有拉票的效果嗎...只會讓人覺得反感而已10F 210.71.216.250 台灣 10/02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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