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al ( )標題 [討論] 制度空洞化後的實務補位(功能性替代)時間 Thu Dec 18 02:55:21 2025
我剛逼問chatgpt
我問他可不可以用副署權替代覆議權
他雖然講了一些法理
但我就說
可是現在覆議權就名存實亡
最後chatgpt終於被我逼到吐實
他說 實務上滿常這樣做的
還有專有名詞
他說叫做
制度空洞化後的實務補位 或 功能性替代
他說
例如調解委員會就替代法院
調解委員會裡的人又不是法官
但是他的權力跟法官近似
還有檢察官也不是法官
但檢察官的不起訴權也接近法官了
所以在法律界是滿常這樣做的
當某個權力因故無法運作順利時
可以利用別的功能來替代
而且這樣反而會讓事情更順利
不然你想
沒有調解委員會與不起訴權
那法官的工作量就爆炸了
還有很多例子
我只是選好理解的來講
這在法界是常態
也希望閣揆真的拿到副署權
道理很簡單
你要閣揆為執政負責 你也要給他權力
有權才有責
這才是責任政治
也才是三權分立 互相制衡
就算你找一個下屬做事
你都要問他有沒有執行上的困難
何況是平行單位
憲法上設計覆議權 原意也是要針對困難執行再思考
只是覆議權名存實亡
修憲又困難
所以利用 副署權來功能替代覆議權
雖然法理上不好
但這才是實務
你每個都要法理
那調解委員會的人有去考法官嗎
檢察官是法官嗎 為什麼可以判決不起訴
所以法理也要兼顧實務嘛
修憲就不可能嘛
其實憲法法庭 本身也有一點代替修憲的功能替代的味道
只是憲法法庭不主動開會
所以啦
這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情
在法律界是常見的事情
不要大驚小怪了
補充
還有立法院之前的協商會議也取代表決
法理上也應該是表決才對
但每件事都要表決 會有工作量爆炸上的執行困難
所以就用協商取代
法理上也不太對
但實務上才可以運作
所以用副署權替代覆議權 真的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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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0.164.2 (臺灣)
※ 作者: chal 2025-12-18 02:55:21
※ 文章代碼(AID): #1fGloRIg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5997723.A.4AA.html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04:26
→ R2003: 試問哪個時間線的中華民國憲法和政治現實跟你講覆議權名存實亡?
不清楚不要亂跟AI討論...
只會garbage in garbage out
真要論名存實亡的也是倒閣權吧
然後舉的例子幾乎都不對1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13
不是啊
三歲小孩都知道名存實亡
通過法案要半數(二分之一)
覆議權也是半數(二分之一)
那只是虛晃一招而已
還不是原班人馬再投一次票
只是延遲的功能而已
這種小學數學不要吵好嗎
如果沒有名存實亡
那卓就用覆議權擋掉就好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19:30
→ R2003: 調解委員會的存在是民法要求,不是替代法院檢察官是行政部門,跟法官代表司法部門不同7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17
法理上這些人就不是法官嘛
他們怎麼可以做類似法官的工作
這就是法理上不對 但功能權替代的例子
所以當然可以用副署權替代覆議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20:54
→ R2003: 還有,副署權在第四次修憲後就沒辦法被
證成了
你為何要預設所有人會跟原本投一樣
特別是KMT又不單獨過半
DPP想覆議成功就去找TPP談啊9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19
惡法亦法
惡憲法亦憲法
副署權還寫在憲法上就可以拿來用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23:04
→ R2003: 這種政治上的不行動跟體制沒有關係14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22
實務上
如果藍白通過一條法律
中國13億人可以投中華民國總統與立委
那要怎麼擋
沒有憲法法庭的情況下
難道台灣人只能接受嗎
火燒到你房子了 還講狗屁法理 不看實務
真當選民是白痴喔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25:27
→ R2003: 就不是功能性替代...調解委員會是立法訂在民法裡的15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24
就算寫在法律裡 但仍然不符合法理
他就還是功能替代啊
這些人又沒考上法官 怎麼可以做法官的事
法理不對啊
所以是一個寫在民法上的功能替代
→ R2003: 不對,憲法本文並沒有寫究竟是可以拒絕副署17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25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27:25
→ R2003: 還是不行副署
要看能不能用要回到憲政史去看
IV修憲前的憲法是可以證成拒絕副署的
但IV修憲後就沒辦法證成了18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25
所以就是一種功能替代啊
用副署權替代了覆議權的名存實亡
→ R2003: 姑且不論那種法律會不會過,不要忘記有複決22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27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28:41
→ R2003: 你搞錯調解委員會和法官的工作了...
法官職責是審理和判決,也就是照證據給答案調解委員會是讓雙方可以談23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31
如果沒有調解委員會
那這些事情是不是都要法官處理
如果沒有檢察官直接決定不起訴
那是不是所有事情都要跑到法院決定
如果沒有朝野協商會議
是不是每件事都要表決才符合法理
所以
實務上一堆法理不符 但卻功能替代的制度
副署權拿來否決立院 法理不太對 但卻是一種功能替代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35:33
→ R2003: 不去要求法官介入,完全不是替代法官工作職權完完全全不同
還有,證成拒絕副署的正是閣揆同意權
跟覆議權沒有關係
副署跟覆議在現在這版本的憲法完全沒有關聯26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33
調解委員會的主委跟法官也不是同一個人啊
就是不同 才叫做功能替代咩
憲法法庭某種程度也小小替代了修憲
法理不符 但卻可以 功能替代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38:40
→ R2003: 啊...我有點懷疑你是不是清楚何謂符合法理?31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37
那我問你
檢察官又不是法官 怎麼可以決定不起訴
黨團幾個人協調 怎麼可以替代50幾個立委的投票?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41:35
→ R2003: 先有法律條文,才去看是否符合法理
因為刑訴給了檢察官不起訴的權力
調解委員會、不起訴等等通通是法律條文授權32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41
這就怪了
你的法理是看條文來的
條文如果一定是有道理的 就不需要憲法法庭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44:04
→ R2003: 黨團協商也是立院職權法授權35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43
如果今天立了一個法
中國13億人口可以投中華民國總統的選票
而因故沒有辦法召開憲法法庭
對你來說也是符合法理的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45:20
→ R2003: 但憲法並未授權閣揆有拒絕副署或必須副署好哈哈,這是常見的邏輯謬誤36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44
反正你的意思是
有立法的 就是有法理
我現在質疑的是
你沒考上法官 沒道理可以判決案件
黨團協商 道理上也不該取代所有立委的表決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47:41
→ R2003: 憲法法庭是判斷有沒有違反憲法訂定的法理並不是因為條文有道理就不需要
而立法者有立法的自由38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46
你回我的話
反正你就是說寫在xx法xx條就是法理
那我回你
副署權寫在憲法上 那也是法理
???
如果你的法理 是看典故與邏輯
那一堆不符法理的功能替代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50:44
→ R2003: 但檢察官/調解委員會就沒有判決案件啊
*並非有立法的就有法理41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49
不起訴怎麼沒有判決案件?
實質上就是無罪的意義
這是功能替代刻意的用字
就是只能實質取代 不能法理取代
所以避開無罪的字眼
但實質上就是無罪
實質上就是一種判決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53:03
→ R2003: 是有法條下,先看法條,沒有的話才看法理對,副署權寫在憲法,但憲法沒寫怎麼用
這時候就是沒有法條了,所以要看法理
所以我才會說IV後的憲法沒有足夠法理去證成拒絕副署的權力,而IV修憲前是能證成的43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51
等一下
其實我沒有要爭執法理
我同意法理上不太對
我現在是說 它可以拿來取代覆議權
功能取代就是拿法理不符的功能來取代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54:57
→ R2003: 先回檢察官的部分。不起訴是行政處分48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56
實際上 他就是一種判決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57:01
→ R2003: 不是判決,因此仍然可以提起再議並聲請自訴49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56
法官的判決也可以上訴啊
他就是一種判決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57:38
→ R2003: 並非給予不起訴處分後就全案終結
判決代表定讞,不能再吵這件事50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57
法官也是這樣啊
所以檢察官就替代法官做了一些事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58:38
→ R2003: ....你沒搞懂...52F 39.9.160.64 台灣 12/18 03:59
那我直接問你
你同不同意有法理不符的功能替代
還是覺得功能替代都是法理符合的
那幹嘛還要說是替代?
法理符合 那就不該叫替代
所以法律界有沒有功能替代?
有的話
那副署權當然可以替代覆議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02:01
→ R2003: 檢察官不起訴 ---> 可以自己提(有程序)
法官給判決,沒人上訴--->判決確定,不能吵兩個不一樣53F 39.9.160.64 台灣 12/18 04:00
檢察官不起,不自己提 也是整個確定啊
功能替代 就是因為法理不該替代法官
所以名詞都會錯開
實際功能是一樣的
但名詞會故意不一樣
→ R2003: 接著回替代的部分。法理就是最後一道防線56F 39.9.160.64 台灣 12/18 04:02
如果每件事都要照法理
實務上會有困難會爆炸
如果檢察官不能做成不起訴
法理上對了 但法官會累死
所以法理只是參考
實務上太多困難了
憲法法庭也些微替代了修憲
否則修憲那麼困難
台灣又一直在進步變動
所以不要講什麼法理是防線
實務上更重要
你用法理讓法官工作量爆炸
所有法律都變成無用
實務上能運行更重要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07:58
→ R2003: 功能替代的前提是在其自身的權力界限內...不是看結果就好
不起訴又不自己跑程序提,不代表無罪呢
是放棄自身救濟權利57F 39.9.160.64 台灣 12/18 04:06
對嘛
你一直在證明
法官判決無罪 vs 檢察官不起訴
他們是不一樣的
也就是說法理上是不同的
但結果是一樣的
也就是說
不起訴替代了法官判決無罪
法理是不同的 但 結果是相同的
這就是功能替代
在法理不同時 才叫做替代
法理如果一樣 那就是檢察法官了
所以我們是在講一樣的事情
覆議與副署 法理不同 但可以替代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11:33
→ R2003: 就跟你說了你舉的例子通通都沒有違反法理..日常習慣->法律->法理;這是順序
沒有前者,才去看下一項61F 39.9.160.64 台灣 12/18 04:08
不是這樣子的
他們其實是在做一樣的事情
會有一樣的結果
但為了不讓別人說嘴
說你不是法官 沒有通過法官考試
怎麼可以做跟法官一樣的事情
所以必須自圓其說 發明另一個法理
用B法理去取代A法理
實務上是為了幫A法理分擔工作
不然
我們假設中華民國有一百萬位法官
那是不是就可以拿掉檢察官的不起訴權了
實務上就是法官不夠
所以我們才要讓檢察官來分擔工作
又怕被人說嘴
我們才讓檢察官的不起訴有一個自圓其說的法理
目的就是要區分法官的權力
也就是做同樣的事 但不同的法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16:33
→ R2003: 你的閱讀能力有待加強...
檢察官/法官這件事就根本和法理無關...
兩者的權力範圍就不一樣,何來替代之說64F 39.9.160.64 台灣 12/18 04:14
你就是只看果不看因
立法故意立成不同的法理
就是因為檢察官不能是法官
但他們這一塊 其實做的事情是一樣的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18:23
→ R2003: 同樣的,覆議跟副署在現今憲法下沒法替代67F 39.9.160.64 台灣 12/18 04:18
如果不倒閣又不釋憲 無法釋憲
民進黨又持續執政也不用釋憲
那副署就會實質變成否決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21:51
→ R2003: 有立法就沒有討論法理的問題了...要寫幾次沒有那種立法違反法理的。68F 39.9.160.64 台灣 12/18 04:21
所以不會有違憲的法律嗎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23:27
→ R2003: 憲法的預設邏輯就是立法一定沒問題,有問題一定是出廠後碰到的,這時候才會去憲法法院討論法理70F 39.9.160.64 台灣 12/18 04:24
顯然不是這樣啊
一堆法還沒立之前就侵犯了行政權
而且副署權你講典故與歷史
此時你就跳脫條文了
要講條文 副署權就寫在憲法上
惡法亦法
惡憲法亦憲法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27:03
→ R2003: 憲法不會假設立法者訂定違反法理的法條
因為立法內容是立法者的形成餘地
**注意: 這不是指不會違憲,而是不會假定三讀通過的法律馬上就是違憲73F 39.9.160.64 台灣 12/18 04:26
那幹嘛設計緊急處分呢
而且我沒跟你爭執法理不同
我是說法理不同才能功能取代
法理相同 那就是新法蓋代舊法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29:07
→ R2003: 你又弄混了,以下說明
憲法有: 副署的要求
憲法沒有: 副署的執行說明
也就是,有條文,所以能夠副署
但沒有說: 是可以不副署?還是不行不副署?77F 39.9.160.64 台灣 12/18 04:28
可是郝柏村開了慣例啊
修憲後 副署權還在上面
就是郝柏村使用的那一條還在憲法上面
所以無關修不修憲
就是郝柏村跟據的憲法條文沒拿掉
所以前面的人 告訴你 可以不副署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32:34
→ R2003: 因此,這時候沒有條文了,就要來看法理
去判斷到底是可以不副署,還是不行不副署82F 39.9.160.64 台灣 12/18 04:31
你這是在釋憲了
大法官可以說
因為覆議權有名無實
所以給行政權改以副署權功能替代
大不了加幾個條件慎用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35:08
→ R2003: 很棒很棒,提到郝伯伯的案子了84F 39.9.160.64 台灣 12/18 04:36
你不要用跳針什麼內閣制喔
你是在問可不可以否決
郝柏村用給你看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37:05
→ R2003: 第四次修憲是1997,郝氏是在那之前85F 39.9.160.64 台灣 12/18 04:37
問題是你修憲又沒拿掉郝用的憲法法條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38:19
→ R2003: IV修憲前,總統是國大選的,立院有閣揆同意(等等嘛...打字很慢)86F 39.9.160.64 台灣 12/18 04:38
所以你又在釋憲了嘛
那我也來釋憲啊
我的釋憲就是
准予行政院以副署權功能替代覆議權嘛
我這裡的副署權就是相當於有實質的覆議權嘛
我的釋憲是靈活且務實的
你的釋憲可能呆板只看法理不知變通 不夠務實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42:45
→ R2003: 行政院不一定需要在新立院時總辭
也就是可能是上屆立委同意的
此時行政院覆議新立院的法案失敗
還是可以拒絕副署,立院不爽就倒閣
大家重選,新新立院決定新行政院
可是IV修憲後
拔掉閣揆同意,若行政院覆議失敗
一樣拒絕副署,立院倒閣後,制度沒法保證88F 39.9.160.64 台灣 12/18 04:40
其實你講的那些典故或內閣制的設計什麼的
我沒有反對的意思啦
我都同意
我現在就是說
對 我知道他們設計上是不同的權力
我也知道副署權原意是針對總統
我也知道修憲的種種故事 為什麼要拿掉
這些我都同意也都知道
那我現在
假設我是大法官
我考慮法界上常有功能替代的設計
因為修憲太困難
而閣揆有責就要有權
責任政治 三權分立 三權互相監督
基於以上種種
雖然我知道副署與覆議的法理不同
但我大法官
准予副署權有條件的替代覆議權之功能替代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47:32
→ R2003: 新立院能決定新行政院
關鍵在IV修憲前,拒絕副署有方法絕對能解決僵局,IV修憲後則不一定
之所以僅看法理是因憲法不是為了行政而存在憲法的存在就是要讓行政當局綁手綁腳
這樣才能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96F 39.9.160.64 台灣 12/18 04:44
大法官可以副署權功能替代覆議權
然後再加上一些條件
讓副署權有解決的辦法
有條件的使用
使用後附帶的情況
這樣不就好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51:03
→ R2003: 但在野這樣修,與其說是不知道要保護司法倒不如內心我猜一部份是想哪天自己執政後很棒吧
跟你聊了將近七個小時~~
有點累了...XD439F 39.9.160.64 台灣 12/18 09:24
推 dieshichun: 感謝兩位深度的討論 很受用444F 60.249.193.15 台灣 12/18 09:26
→ chal: 沒想到7個小時了 下次有機會再聊445F 1.170.164.2 台灣 12/1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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