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salucard (墮落的月光)
標題 Re: [討論] 排除三位大法官
時間 Tue Dec 23 05:00:40 2025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我真的笑死啦!
: 法盲果然就是法盲
: 連依法獨立審判保障都可曲解為大法官要受法律限制?
: 是沒看過司法院釋字第 771 號解釋文嗎
: 不知道大法官是依據憲法審判
: 且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 並依憲法第 171 條宣告法律違憲而無效嗎?
: 第 171 條
: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 如果照你這種邏輯
: 所有的法律大法官都要遵守
: 那大法官哪來的違憲宣告權?
: 憲法第171條規定豈非具文
: 這種拿著雞毛當令箭的說法
: 只有小草法盲才會相信啦!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206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6435448.A.57A.html
: 噓 osalucard: 但仍得依據法律 <- 所以5>6的法律在哪?     1.160.177.9 12/23 04:34
:
: 不是講了憲訴法第12條沒看?一直鬼打牆?
:
: 還有是5>3.3333333
:
: 不要跳針了好嗎!

一下子憲法位階大於法律
一下子憲訴法第12條

到底要依據法律
還是依據憲法
你可以想好再發文嗎?

我說這釋憲沒把問題根本上解決
你也沒回應

跟五位大法官一樣選擇性執法哦?


大法官不受法律規範
那開庭幹嘛還要穿法袍?
穿法袍的法律有憲法大嗎?


政黑點
陳以信支持謝龍介
台南團結了,民進黨準備輸了台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77.9 (臺灣)
※ 作者: osalucard 2025-12-23 05:00:40
※ 文章代碼(AID): #1fIR5w_n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6437242.A.FF1.html
※ 同主題文章:
… ×7
12-23 00:29 treasurehill
Re: [討論] 排除三位大法官
12-23 05:00 osalucard
12-23 07:13 vega790205
treasurehill: 笑死!
憲訴法第12條,法定迴避的大法官不入現有總額,既然法定迴避不計入
現有總額,那更嚴重的長期拒絕行使大法官職權的大法官更應被排出在外此乃舉輕以明重之法理
所以8-3=5 5X2/3=3.3333333333
5>3.3333333333333
你連判決都沒看過就來胡扯
還真有臉啊!1F 118.233.2.206 台灣 12/23 05:04

我覺得你在跳針了
為什麼不回文講更清楚一點?
第12條依本法又是依據那一條?
故意用推文話說一半會比較好?
※ 編輯: osalucard (1.160.177.9 臺灣), 12/23/2025 05:14:05
treasurehill: 自己去看判絕不會?
我都已經白話文還看不懂
你還有什麼資格討論法律?
https://reurl.cc/bNe29611F 118.233.2.206 台灣 12/23 05:14
Re: [討論] 力挺114憲判1連署名單 第一波 - 看板 HatePolitics - 批踢踢實業坊
[圖]
[圖]
[圖]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笑死!又一個沒看過判決就來唬爛的傢伙 重點就在現有總額的解釋都不知道就來跳針的 已在職的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與大法官因任命後未到職或已在職應依憲 訴法迴避而不得參與評議,就該案件的審理而言,均無異於缺額,而不應計入大法官現有 總額的人數內。若將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亦計入現有總額,正如將任命後未

五位大法官連引述憲訴法第12條應該引述的法條都沒引述
所以你說了憲法位階大於法律

用釋憲跟你說大法官=法官=依法律判決
你又說依據憲訴法第12條

看清處了沒?
鬼打牆的是你

我看你還是回文說比較清楚
推文縮短文意只是在宣洩情緒
※ 編輯: osalucard (1.160.177.9 臺灣), 12/23/2025 05:25:21
※ 編輯: osalucard (1.160.177.9 臺灣), 12/23/2025 05:25:58
treasurehill: 笑死,法盲果然就是法盲大法官都把條文內容列出來了,法盲還要跳針沒列條號?
然後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是新修正的憲訴法,跟大法官適用的舊憲訴法是二回事,法盲連法條都搞不清楚,還想跟人家討論法律?
法盲自己不去看判決,就不要在這邊跳針
應特別說明者,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以現有總額固定比例作為大法官參與評議及評決門檻,立法目的既在確保大法官評議及評決的門檻,不受特定時點大法官人數多寡的影響,以維持大法官憲法解釋權正常運作,則大法官依憲訴法迴避者,就該案件的審理而言,其既不得參與評議而未能行使職權,實與缺額無異,非屬該案件行使職權的現任大法官,從而憲訴法第12條規定依憲訴法迴避的大法官,不計入評議及評決門檻的現有總額,毋寧為當然之理。譬如於大法官現有總額為15人時,參與評議的門檻為15人的三分之二即10人,若應迴避的人數為6人,未迴避的大法官為9人,如將該6人亦計入現有總額,則現有總額為15人,參與評議的門檻為15人的三分之二即10人,此時將因未迴避人數不足10人而無法進行評議。反之,若依憲訴法第12條規定,應迴避的6人不計入現有總額,僅以其餘未迴避的9人為總額,則只須9人的三分之二即6人,即可進行評議。如此,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的評議門檻,方不受迴避人數多寡的影響。又若將迴避的大法官,亦計入「現有總額」一定比例的評決門檻,無異將未參與評議者,當成已參與評議,而為同一評價,既違反評議的本質,亦無法判斷此未參與評議者,所採的立場為違憲、合憲或其他,明顯不合理。因此,憲訴法第12條規定,尚同時將迴避的大法官,不計入評決門檻,亦屬當然。應特予指明者,即便大法官有應迴避的原因,但若因此致全體大法官不得行使職權者,仍不得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否則將導致癱瘓憲法明文規定的釋憲制度,形同大法官對行使憲法上職權的拒絕,無以維持法治國家權力分立的基本憲法秩序(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理由壹參照)。【49】15F 118.233.2.206 台灣 12/23 05:55

還是鬼打牆啊
而且
只敢躲在推文了哦

回文的時候不是很兇很嗆?
※ 編輯: osalucard (1.160.177.9 臺灣), 12/23/2025 06:05:58
breacal: 憲法有規定人數,但卻沒說低於人數該怎麼辦,但憲法賦予大法官解釋權,大法官解釋可以就可以,民主國家大法官與憲法具有至高無上地位! 大法官手上沒行政權也沒立法權,靠的就是解釋憲法制衡兩院66F 61.231.155.194 台灣 12/23 06:26
treasurehill: 跳針王,自己去查判決不會?貼給你了還在那邊跳針鬼打嗆?果然是小草法盲72F 118.233.2.206 台灣 12/23 06:34

--
作者 osalucard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