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YC2000 (豆沙包)
標題 Re: [討論] 排除三位大法官
時間 Tue Dec 23 11:32:22 2025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https://i.meee.com.tw/vXlbtiQ.png
: 我真的笑死!我一開就講的那麼清楚憲訴法第12條沒看到
: 還在問我法源依據在那裏?
打迷糊仗嗎
這憲訴法第12條說"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
但它沒說長期沒開會就等同迴避
現在爭議最大就是把這三人當作迴避的法源不存在

: 然後不用在那邊胡扯什麼被自請迴避啦
: 大法官用的是"舉輕以明重"的解釋方法
: 既然較輕的法定迴避被排除在現有總額之外
: 那更嚴重的長期拒絕履行大法官職務的人數更應被排除在外
你這套說法的法源又在哪裡??

說直接一點  連五老星之一的 蔡彩貞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都承認
"縱作成判決之人數不符大法官總額三分之二之法定人數之要求,然僅短少一人..."
"此人數略有不足,理由不盡相同15之微疵"

大法官都承認不合法了  他們的作法沒有法源
也知道硬去找法源硬湊只是下等人的手段
說服不了大家
所以直接聲稱他們"自認為"只有這方法才能解除僵局才這麼硬幹
但不敢聲稱他們作法合法合規

講到這我真不懂  現在還在替五老星解釋合不合法的人腦子是發生了什麼事
洗地真的很好賺嗎?
現在科技業這麼賺去當工程師不好嗎?
: 否則憲法機關將因此停擺
: 違反憲法機關維持義務
: 至於你問我"舉輕以明重"是哪種解釋方法
: 他於論理解釋中的當然解釋(或稱輕重相舉之推論)
: 譬如說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4329號
: 三、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相對可信性
: 」及「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
: 同一法理,自應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
: 本旨。
: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500號
: 三、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
: 法理由,乃在避免有礙訴訟終結。則上訴人就第二審敗訴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既不得變
: 更或擴張其上訴聲明,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更不得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下稱擴
: 張聲明),即不得在第三審為訴之追加。上訴人就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部分
: ,業於原審撤回其上訴聲明(見原審㈠卷155頁)。惟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又併為該項請
: 求,核係上訴第三審後為擴張聲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亦非合法。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110年度上字第616號
: ㈥公投法第2條之規範體例係採容許公投事項與排除公投事項併舉,其中不得作為公投提
: 案包含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另公投法第2條第2項序文所謂的「依憲法規定外」
: ,此一依憲法規定之事項亦屬不得作為公投提案,該條文所稱「依憲法規定外」係指涉及
: 直接變更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本文規定之公投案,例如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及第12條等
: 規定,以其直接涉及憲法條文之修正,故其修憲公投創制案之發動權乃屬立法院,排除於
: 人民自行發動修憲之創制公投案,而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制憲之創制公投案,自亦屬排
: 除於人民自行發動公投之適用範圍。經查,系爭公投案的內容不僅旨在要求憲法機關之總
: 統推動制憲程序,且要求從憲法之整體設計、國家定位、人權保障、政府體制及修憲門檻
: 等作實質上憲法之全盤性檢視與翻新,核屬修憲或制憲層次,非純為憲法政策或制憲準備
: 行為。況憲法政策為超越現行憲法之政策,屬實定憲法不存在時,應如何制憲之上位概念
: ;制憲之準備行為則係架空現行憲法修正變遷程序之準備行為,均屬公投法第2條第2項序
: 文排除於該條項適格公投之列,原判決維持被上訴人之否准處分,駁回上訴人之訴,核無
: 違誤。上訴意旨主張系爭公投案係透過公投法來要求總統將制定新憲法作為「重大政策」
: 並在提案通過後予以「推動」,係針對推動制定新憲法此重大政策予以創制,屬公投法第
: 2條第2項第3款範疇,原判決有判決不適用規定不當及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核係就
: 原判決已經詳為論駁之事項,復執陳詞為爭議,無非係其個人之主觀見解及就原審認定事
: 實、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事項為指摘,即無可採。
: 我真佩服你們這些法盲小草,連最基本的法律解釋概念都沒有
: 緊抓著法條文字做文章,好像以為懂中文就懂法律
: 其實只是自己幻想而已
: 別在那邊做夢了好嗎?
: ※ 引述《TYC2000 (豆沙包)》之銘言:
: : 你這個所謂的"當然"有法源嗎?
: : 沒有法源的話憑什麼就說人家是自請迴避?
: : 沒有法源的情況下    這三位大法官就是"被自請迴避"
: : 反正大家不守規定  大家都能自創規則了
: : 那我可不可以說
: : 行政院長期拒紀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
: : 行政院長行同辭職下台
: : 然後總統一直不提新的院長上台
: : 總統也行同辭職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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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YC2000 2025-12-23 11: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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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2-23 07:13 vega790205
Re: [討論] 排除三位大法官
12-23 11:32 TYC2000
holyhelm: 他今天扣打沒了啦1F 59.127.221.37 台灣 12/23 11:33
TWeng: 就槓精 不用太認真2F 210.61.247.169 台灣 12/23 11:34
roleset: 那3位大法官都覺得缺額7人可以類推適用7人迴避了,為何故意不去開會不能類推適用迴避,要法源就不用大法官解釋了,你邏輯有問題喔3F 49.216.41.251 台灣 12/23 11:39
donkeyNew: 早就說別理他了 他都敢說大法官法盲了這麼有勇氣的人就讓他活在自己的世界吧7F 125.230.247.15 台灣 12/23 11:40
alex10282: 青鳥跟文盲一樣,根本就沒辦法溝通9F 223.141.184.191 台灣 12/23 11:41
donkeyNew: 而且他一直拿行政法院判決出來
我真的覺得很難過 白白浪費了勇氣10F 125.230.247.15 台灣 12/23 11:42
domo307: 大律師的文都是我早上上廁所在看的,真的不用太認真12F 42.77.223.187 台灣 12/23 11:45
JustInn: 沒說明迴避了什麼東西14F 39.9.195.126 台灣 12/23 11:51
boogieman: 到底要迴避什麼東西??
掰個來聽聽??15F 49.218.240.170 台灣 12/23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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