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im1112 (死掉)
標題 [黑特]  不要賣私菸不就沒事了!
時間 Sat Feb 28 15:50:25 2026


如題,我剛剛想到的。


設身處地,我如果是藍粉,當我面對針對國民黨在228事件中的暴行所招來的指責時,我
絕對要用這招。

它可以讓自己忘記:

1.查緝私菸執法過當──畢竟中華民國法律裡面,應該不存在查緝員面對販售私菸者,必
須『手槍柄敲擊林江邁頭部,讓她頭破血流、當場昏倒。』

2.查緝員引發眾怒後逃跑。

3.有個市民陳文溪被查緝員的子彈打死。

4.專賣局自己品質差、價格高、還貪汙(官員把好菸拿去賣黑市),才逼出私菸市場。

5.事後機關推拖、隱瞞。

6.私菸案是導火線,台灣早已累積嚴重民怨——戰後經濟崩潰、失業、通膨、外省官員
貪腐歧視、本省人被打壓。


——只要稍微嘴一下,就可以把上述事實拋諸腦後了,把責任全推給受害者,忽略公權
力濫用與系統性問題。

多方便啊!


這就像是在說「如果喬治・弗洛伊德不抵抗,警察就不會壓死他」——完全迴避過
度執法與體制問題。不去看問題就沒有問題了。


命名為Victim Blaming大法。
我如果是藍粉一定推廣這招,這樣就可以把228簡化成「小販違法+暴民鬧事」
,好洗白陳儀/先總統蔣公的失政與屠殺責任。

只要閉起眼睛,作為一切根源的威權政府的腐敗與暴力,就通通不存在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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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0.39.176 (臺灣)
※ 作者: tim1112 2026-02-28 15:50:25
※ 文章代碼(AID): #1fefv3og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72265027.A.CAA.html
BIA: 抽煙去死一死1F 223.141.253.213 台灣 02/28 15:50
dandes0227: 老實說也只有白癡才會相信抓個私煙會搞到全台起義 嘻嘻2F 1.163.105.27 台灣 02/28 15:53
webster1112: 沒有喔,不是這樣喔!!!!!
支那賤畜不要來不是更好?????4F 42.73.42.120 台灣 02/28 16:07
iwinlottery: 不要反抗綠共不就沒事了7F 115.43.142.51 台灣 02/28 16:08
webster1112: 這樣 滯台支那/鄭麗文等也不用還要交通去面見習近平8F 42.73.42.120 台灣 02/28 16:09
waynecode: 不要違法很難嗎?
查緝私菸還妨礙執法,在美國早就被警察槍斃了
引發眾怒個屁,在美國,群眾敢包圍正在執法的警察嗎?10F 61.231.42.94 台灣 02/28 17:35

槍斃個雕?拿美國國情來硬套是在哈囉?

當時中華民國法律可沒准許你這樣幹。


1947年2月27日台灣用的總是中華民國法律,不是美國法吧。
當時有這樣的法律條文(1947年適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1935年1月1日公布,1947年完全有效):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傅學通開槍的對象是在家門口看熱鬧的無辜路人陳文溪(20歲,胸部中彈次日死亡),不
是正在攻擊他的人。完全不符合「現時不法侵害」與「比例原則」。
警察使用槍械相關規定(當時《警察官使用武器條例》及專賣局查緝規則): 使用槍械
必須符合「生命、身體受危害之脅迫」「非使用不足以自衛」「事先警告」等嚴格條件。


查緝員是先用槍托毆打跪地求饒的寡婦林江邁(過當執法),才被群眾包圍,開槍打死旁
人——這叫執法過當,不是合法自衛。


所以當時台北地方法院(全是外省法官)怎麼判的?
傅學通(開槍那個)殺人罪初判死刑,後改10年;
葉得根(打寡婦頭破血流那個)傷害罪判4年6個月。
1947年4月3日。
這是國民黨自己法院的判決。


連國民黨自己的法院都判他們違法,這樣總不能說「法律允許對圍觀民眾開槍」吧?
否則法院在幹嘛?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寫得清清楚楚:必須「現在不法侵害」且「不過當」。


查緝員先打跪地寡婦,開槍打死在家門口看熱鬧的路人——這叫合法?
群眾包圍是後續反應,不是「正在攻擊」可以隨便開槍的理由。


還有扯美國護航是累了嗎?1947年美國警察也沒權利隨便對圍觀群眾開槍(更別說現代還有
Graham v. Connor合理性標準)。


拿2020年代美國警察文化,硬套1947年台灣,雙重標準也太明顯了吧?這不是「不要賣私
菸就沒事」,這是公權力濫用。


私菸違法,執法就能打人殺人——這笑話就和「女生穿少就被性侵活該」一樣邏輯,連狗
都不信。

A.當時法律根本不允許警察/查緝員對圍觀群眾或無辜路人開槍。
B.連國民黨自己的法院都判決有罪,證明開槍違法。
C.舉美國比較完全是張冠李戴,半點也護航不了(不同國家、不同時代、不同法律)。



不要違法很難嗎——你去跟當時的查緝員抱怨吧!!
※ 編輯: tim1112 (101.3.106.53 臺灣), 02/28/2026 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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