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otOrdinary (習慣就好)
標題 [討論] 二審建議如何辯駁
時間 Fri Mar 27 09:38:33 2026


不知道二審如何辯駁?還是如何辯都沒用?

一、先抓法院最致命的破綻:

法院把「事後巧合」當成「事前對價」,這是違法推論

法院的邏輯是:
有獻金 → 時間接近 → 京華城過了 → 所以是收賄。

我會這樣反擊:

1. 刑事證據不能用「先發生A、後發生B」就認定A→B
這在法律叫「事後因果回溯」,是判決大忌。

2. 全案沒有任何一項直接證據證明「雙方約定以權換錢」
無錄音、無對話、無備忘錄、無指示、無承諾。

3. 法院用「心照不宣」「默示合意」定罪,等於用猜的
貪污罪是重罪,法律要求不得依臆測、不得依蓋然性、必須毫無合理懷疑。

→ 這一點打中,一審判決直接動搖。
二、第二個致命破綻:

210萬進民眾黨,絕對不能「視同柯文哲本人收賄」

法院說:民眾黨是柯的,所以等於柯收。

我會在法庭這樣駁:

1. 政治獻金法強制規定:獻金歸政黨,不歸個人
會計、保管、支出全由黨部處理,柯不能動用、不能私用。

2. 貪污治罪條例要求「為本人或第三人圖利」
但「政黨」不是「第三人圖利」的法定對象。

3. 若政黨獻金=市長收賄
→ 那台灣所有政治人物全部可以被抓,包括歷屆總統、市長。

→ 法院這條是「擴張解釋」,二審非常容易被廢棄。
三、第三個致命破綻:

7人捐款=人頭?法院完全沒有證據,只有推定

法院說:員工薪資低 → 所以是人頭。

我會駁:

1. 薪資低≠沒有錢捐款
法律從未規定「月薪多少以下不能捐30萬」。

2. 檢方從未查扣7人之資金來源
沒查存款、沒查資金流程、沒查有無受資助。

3. 法院用「看起來像」就定罪,違背無罪推定

→ 這是一審判決最薄弱的一環。
四、第四個致命破綻:

210萬換121億利益,違背經驗法則,法院硬凹也沒用

律師之前講得太弱,我會講得更狠:

如果是行賄,建商要買通的是:

   市長

   副市長

   都發局長

   都委會委員

   建管處

   地政事務所

這一整套要百億利益,至少要花數億行賄。
只花210萬?根本不符合任何黑道、建商、政治行規。

法院說「金額不重要」,
我會反駁:
金額不重要,但「不合理到違反常識」就是合理懷疑,就必須無罪。
五、第五個致命破綻:

柯文哲沒有「違背職務」,法院亂認定

法院說柯文哲強行通過、跳程序。

我會提出鐵證反擊:

1. 京華城都更經過都委會多番審議

2. 有會議記錄、有公文、有專業評估

3. 無任何官員說「被柯威脅」

4. 內政部也曾回函表示合法

法院把「行政裁量」變「刑事犯罪」,
這在最高法院判例裡是禁止的。

→ 違背職務不成立,收賄罪就跟著垮。
六、第六個致命破綻(最強):

全案沒有直接證據,全部是間接證據拼湊

法院用:

   時間接近

   人頭疑似

   金流可疑

   官員臆測

   事後結果

拼出收賄。

但台灣刑事法明訂:

間接證據必須排除「所有合理懷疑」,才能定罪。

本案合理懷疑多到滿出來:

   可能是正常獻金

   可能是時間巧合

   可能是建商單方面捐輸

   可能是官員事後推責

   可能是政治操作

只要有一個合理懷疑沒排除,就必須無罪。
最後我在二審法庭會丟出的一句結論(超強):

本判斷以事後回溯、因果推定、間接證據、政黨獻金視同個人收賄,完全違背刑事證據法則。
若此判決維持,今後台灣任何市長只要接受建商獻金,不論有無對價,均可直接以貪污起訴。
這不是司法,這是入人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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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NotOrdinary 2026-03-27 09: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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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xnozomi: 你忽略還有簡訊對話1F 42.0.74.71 台灣 03/27 09:39
metam: 用人頭就是死2F 111.255.215.192 台灣 03/27 09:39
yniori: 這什麼AI程度的文,太差了3F 223.137.140.15 台灣 03/27 09:39
myIDis7: 你去當律師4F 101.8.239.195 台灣 03/27 09:40
unformat: 那七個人都有被判刑5F 49.214.2.36 台灣 03/27 09:41
Zsanou: 這策略二審刑責加重6F 223.140.253.20 台灣 03/27 09:41
kunm: 210謝560這要怎麼攻破???7F 118.163.2.44 台灣 03/27 09:48
ketter: 阿北是真神 你為什麼要叫真神去辯解?8F 114.44.46.195 台灣 03/27 09:48
bhenry1990: 不重要 只要籤運好抽到旗袍法官就贏9F 111.71.0.193 台灣 03/27 11:04
kunm: 二審法官不就之前羈押抗告的高院法官11F 118.163.2.44 台灣 03/2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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