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otOrdinary (習慣就好)標題 [討論] 二審建議如何辯駁時間 Fri Mar 27 09:38:33 2026
不知道二審如何辯駁?還是如何辯都沒用?
一、先抓法院最致命的破綻:
法院把「事後巧合」當成「事前對價」,這是違法推論
法院的邏輯是:
有獻金 → 時間接近 → 京華城過了 → 所以是收賄。
我會這樣反擊:
1. 刑事證據不能用「先發生A、後發生B」就認定A→B
這在法律叫「事後因果回溯」,是判決大忌。
2. 全案沒有任何一項直接證據證明「雙方約定以權換錢」
無錄音、無對話、無備忘錄、無指示、無承諾。
3. 法院用「心照不宣」「默示合意」定罪,等於用猜的
貪污罪是重罪,法律要求不得依臆測、不得依蓋然性、必須毫無合理懷疑。
→ 這一點打中,一審判決直接動搖。
二、第二個致命破綻:
210萬進民眾黨,絕對不能「視同柯文哲本人收賄」
法院說:民眾黨是柯的,所以等於柯收。
我會在法庭這樣駁:
1. 政治獻金法強制規定:獻金歸政黨,不歸個人
會計、保管、支出全由黨部處理,柯不能動用、不能私用。
2. 貪污治罪條例要求「為本人或第三人圖利」
但「政黨」不是「第三人圖利」的法定對象。
3. 若政黨獻金=市長收賄
→ 那台灣所有政治人物全部可以被抓,包括歷屆總統、市長。
→ 法院這條是「擴張解釋」,二審非常容易被廢棄。
三、第三個致命破綻:
7人捐款=人頭?法院完全沒有證據,只有推定
法院說:員工薪資低 → 所以是人頭。
我會駁:
1. 薪資低≠沒有錢捐款
法律從未規定「月薪多少以下不能捐30萬」。
2. 檢方從未查扣7人之資金來源
沒查存款、沒查資金流程、沒查有無受資助。
3. 法院用「看起來像」就定罪,違背無罪推定
→ 這是一審判決最薄弱的一環。
四、第四個致命破綻:
210萬換121億利益,違背經驗法則,法院硬凹也沒用
律師之前講得太弱,我會講得更狠:
如果是行賄,建商要買通的是:
市長
副市長
都發局長
都委會委員
建管處
地政事務所
這一整套要百億利益,至少要花數億行賄。
只花210萬?根本不符合任何黑道、建商、政治行規。
法院說「金額不重要」,
我會反駁:
金額不重要,但「不合理到違反常識」就是合理懷疑,就必須無罪。
五、第五個致命破綻:
柯文哲沒有「違背職務」,法院亂認定
法院說柯文哲強行通過、跳程序。
我會提出鐵證反擊:
1. 京華城都更經過都委會多番審議
2. 有會議記錄、有公文、有專業評估
3. 無任何官員說「被柯威脅」
4. 內政部也曾回函表示合法
法院把「行政裁量」變「刑事犯罪」,
這在最高法院判例裡是禁止的。
→ 違背職務不成立,收賄罪就跟著垮。
六、第六個致命破綻(最強):
全案沒有直接證據,全部是間接證據拼湊
法院用:
時間接近
人頭疑似
金流可疑
官員臆測
事後結果
拼出收賄。
但台灣刑事法明訂:
間接證據必須排除「所有合理懷疑」,才能定罪。
本案合理懷疑多到滿出來:
可能是正常獻金
可能是時間巧合
可能是建商單方面捐輸
可能是官員事後推責
可能是政治操作
只要有一個合理懷疑沒排除,就必須無罪。
最後我在二審法庭會丟出的一句結論(超強):
本判斷以事後回溯、因果推定、間接證據、政黨獻金視同個人收賄,完全違背刑事證據法則。
若此判決維持,今後台灣任何市長只要接受建商獻金,不論有無對價,均可直接以貪污起訴。
這不是司法,這是入人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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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NotOrdinary 2026-03-27 09: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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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oexnozomi: 你忽略還有簡訊對話1F 42.0.74.71 台灣 03/27 09:39
噓 metam: 用人頭就是死2F 111.255.215.192 台灣 03/27 09:39
→ yniori: 這什麼AI程度的文,太差了3F 223.137.140.15 台灣 03/27 09:39
推 myIDis7: 你去當律師4F 101.8.239.195 台灣 03/27 09:40
推 unformat: 那七個人都有被判刑5F 49.214.2.36 台灣 03/27 09:41
→ Zsanou: 這策略二審刑責加重6F 223.140.253.20 台灣 03/27 09:41
推 kunm: 210謝560這要怎麼攻破???7F 118.163.2.44 台灣 03/27 09:48
噓 ketter: 阿北是真神 你為什麼要叫真神去辯解?8F 114.44.46.195 台灣 03/27 09:48
推 bhenry1990: 不重要 只要籤運好抽到旗袍法官就贏了9F 111.71.0.193 台灣 03/27 11:04
推 kunm: 二審法官不就之前羈押抗告的高院法官11F 118.163.2.44 台灣 03/2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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