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igmi (大米)
標題 [新聞] 3歲女童溺斃泳池!鎮公所職員被認過失
時間 Mon Dec  1 12:54:52 2025


1.媒體來源:三立新聞網

2.記者署名:洪正達

3.完整新聞標題: 3歲女童溺斃泳池!鎮公所職員被認「過失致死」定讞…要關10個月

4.完整新聞內文:
屏東恆春鎮游泳池2022年暑假期間發生3歲女童溺斃事件,由於負責管理監督的鎮公所陳
姓職員被認定有過失致死責任,被依法判處10個月徒刑, 但陳男不服繼續上訴遭最高法
院駁回定讞,近期將入監服刑。


據了解,陳男為鎮公所職員,2022年3月起綜理游泳池相關行政業務以及督導救生員;然
而同年8月22日下午,一名女教練帶自己3歲女兒前往該泳池游泳期間,女教練正在教學其
他成人學員,女兒卻滑向深水區,但郭姓救生員未及時發現,直到其他家長發現救起時已
回天乏術。


屏東地院審理此案時,法官認為既然游泳池救生員不足仍開放營業,顯見陳姓職員有過失
,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嫌判處1年徒刑,但陳男上訴指出自身擔任公職20多年,也有上百次
嘉獎,且案發後且被害人家屬拒絕賠償,自己並非不和解。


高雄高分院審酌,陳男上訴後才認罪不宜 緩刑,不過考量他並 無前科,因此從輕改判10
個月徒刑,但陳男仍不服上訴,最後仍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5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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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公務員山也管,海也管,游泳池也要管,管到判刑入獄真是慘,公設不如收收免得惹禍上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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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163.242 (臺灣)
※ 作者: bigmi 2025-12-01 12:54:52
※ 文章代碼(AID): #1fBH-U3i (PublicServan)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64564894.A.0EC.html
kutkin: 這個你要看完所有判決再下定論
陳他是管理員,救生員是他排的班,但他忽視一班最少要兩人
讓其中一個去售票,沒有符合最低法規要求
事發之後又推諉卸責,說自己五點下班。
是約僱的救生員要負責,自己沒在管排班。
不然就是說那是鎮長管的,一審也沒跟當事人和解。當事人要求50萬+悔過書,陳不願意,一審判刑才願意https://pse.is/8ecb3h 判決書1F 12/01 12:57
smartlin2001: 如果長官要強制開放基層可以說不嗎?
如果民眾找議員靠腰游泳池為什麼不開放長官擋的了嗎10F 12/01 13:10
kutkin: 為什麼不可以說不? 你去看google評論
就有人抱怨臨時因為救生員不足關閉
https://i.mopix.cc/EQb0Qa.jpg
如果是鎮長強迫 他當26年公務員民政課長
會不知道咬鎮長?
他不是基層....他接管理員之前是民政課長
月薪八萬13F 12/01 13:13
[圖]
aikobejordan: 其實以客觀歸責理論來說  有點牽強
有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但似乎不具有常態關聯性20F 12/01 13:18
kutkin: 你自己先做到善良管理人就不會有事
就像后豐斷橋最後是無罪22F 12/01 13:20
aikobejordan: 我是覺得配置員額不足又開放場館情況 是很常見的
那你說這跟造成有人死亡有常態關聯 那不是到處死人所以我才覺得這判過失致死有點牽強24F 12/01 13:26
op520: 開放營業是陳姓職員決定的嗎?法官在亂判喔27F 12/01 13:28
aikobejordan: 但不是說他無責任 我認為他應負行政責任28F 12/01 13:28
kutkin: 都打到最高了,三關都不認同就是了。29F 12/01 13:29
op520: 關說的議員、決行的鎮長都抓去關啊30F 12/01 13:31
kutkin: 你是場所管理人 沒事就沒事有事就判刑
不能說這是常態我沒責任31F 12/01 13:31
aikobejordan: 刑法有個3階審查原則 至於有沒有罪 見仁見智囉33F 12/01 13:34
kutkin: 法院都不認同你的想法而已34F 12/01 13:35
aikobejordan: 也不是法院判決了就不能挑戰 不然也不會有爭議判決35F 12/01 13:35
thinksilver: 看判決書 人力早就不足 但是是誰要求開放的呢 嘻嘻36F 12/01 13:36
aikobejordan: 個人淺見 大家可以表達各自看法 一起學刑法37F 12/01 13:37
kutkin: 不是挑戰三次了? 又不是三次有一次無罪
兩次有罪一次駁回定讞38F 12/01 13:38
thinksilver: 管理員應該在111年人力不足的時候就要上簽給鎮長說"因人力不足,開放顯有安全疑慮" 但是肯定被罵
這時候就要決定要不要趕快閃人惹~不然出事就是要扛40F 12/01 13:39
kutkin: 判決書他連至少要配兩個都不知道喔
本職學能不足,不是有人逼他,是他自己不省人事43F 12/01 13:41
thinksilver: 他知道 但是一個救生員被叫去賣票...
其實他自己要下來賣票 然後泳池放兩個救生員45F 12/01 13:42
kutkin: 是他叫救生員去賣票47F 12/01 13:43
thinksilver: 所以他吃過失也是合理 就沒人了 自己來賣票至少不會48F 12/01 13:44
kutkin: 售票員尤淑惠多值早班(8時至17時),售票員陳美芳並未輪值49F 12/01 13:44
thinksilver: 讓泳池只有一個救生員51F 12/01 13:44
XYZM7030: 可悲的公職什麽都要背52F 12/01 14:19
kutkin: 你不想揹就寫標案委外請廠商管理呀
每個時段要幾個,投保薪資多少都清楚
責任沒有不見,換個形式而已。53F 12/01 14:20
Rayless: 要委外也要鄉鎮長同意又或是代表會同意,只能說,大概問題不僅檯面上這些,尤其在屏東偏鄉公所56F 12/01 14:30
Diaw0803: 所以游泳池業務或有收費的公共造產 大家都是能避就58F 12/01 14:47
BSScene: 當時檢方偵辦時,認為該泳池依規定於開放時間至少要配置2名救生員,陳姓管理員卻將原本應負責安全的救生員調派為售票人員,泳池僅留1人負擔安全,讓游泳池未配置足額救生員持續營運,有管理上缺失,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陳男。
是這個陳男,把標配的救生員調去賣票59F 12/01 15:03
fynfynmorita: 把救生員調去售票結果出人命,這罪他的確得背吧65F 12/01 15:10
nolag: 人力不足要寫在簽上,被退了也要備份
長官受到壓力想冒險開放,那鍋要長官背
調去售票喔XD 那他得背66F 12/01 15:37
airlow: 追根究柢最錯的就是不該叫救生員去賣票
所以救生員是足的喔,缺的是賣票人員,笑死
但是我覺得女教練自己有責任喔
你一個媽媽自己要工作,帶三歲小孩到場就算了,還讓小孩下水!??
這個監護人的責任都沒被追究嗎,還是她已經很難過了69F 12/01 15:52
kutkin: 媽媽緩起訴 救生員緩刑75F 12/01 16:08
justeat: 什麼偏鄉公所,恆春鎮,鎮鎮鎮76F 12/01 16:18
cowbay8025: 公務員有猴子當就好了 本職學能不足造成的各種意外就是政府持續弱化公職造成的77F 12/01 17:17
pk0943: 這種委外也難找到廠商,因為利潤不大。79F 12/01 17:43
luismars: 說實在認同權威的想法不證明你思維比較高端...= =我國衙門"同罪異論,刑開二門"的操作論啥"善良"呢?XD80F 12/01 17:55
kutkin: 這跟高端沒有關係呀,你堅持己見出事的時候再跟檢方筆戰
你覺得自己能夠過關,就不用認同他們的想法。
不然照你所說 遵循函釋也是認同權威嗎
你就不覺得這樣解釋 但函釋就是這樣82F 12/01 18:13
luismars: 我明白呀...現實就是不問你信不信,只問你服不服
但保持開放批判的精神還是要有的,各級衙門也常出現黑白完全迥異判決...只能說法律是不科學的先告再說87F 12/01 18:35
kutkin: 所以不知道何來高端之議 單純明哲保身90F 12/01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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