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aPaBearLin (keep reading)
標題 Re: [新聞]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
時間 Wed Mar 25 16:12:21 2026


※ 引述《boloco (巴樂可)》之銘言:
: 詳細如下連結。
: https://www.mocs.gov.tw/pages/list.aspx?Node=2122&Type=1&Index=0
: 打字很慢,請大家自己看連結
: 謝謝


第八條

情節重大沒有具體名詞定義,會給長官太多裁量空間    非常有爭議   此次修法長官明顯擴權



第17條一次記兩大過

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或同仁

-->以上兩項目是刑法的罪名,對應公然侮辱罪、誣告罪,有一定的構成條件,行政罰沒有過類似的概念,貿然引入人事行政處分,不太恰當。

舉例熱門的議題,如同仁申訴長官職場霸凌或是性騷擾,因證據不足不成立、不成案,長官於行政上的程序,可否反告你誣告或公然侮辱 ?`  人事單位是否要接案 ?  後續如何認定調查 ?  這會非常擾民。

以上嚴重影響公務員權益,應該要有明確法律授權及定義。




散播不實謠言、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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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120.121 (臺灣)
※ 作者: PaPaBearLin 2026-03-25 16:12:21
※ 文章代碼(AID): #1fmvZgbu (PublicServan)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74426346.A.978.html
kutkin: [閒談] 辭職後的一記回馬槍=考績丙等
你看過這篇就知道  本來想給就可以給
17就是現行12-4
當事人現在還是回去屏東當科長了呀
有毒的環境你選擇離開比較重要1F 03/25 16:13
PaPaBearLin: 不是每個人都能選擇離開,體制內一定要持續反映基層權益跟意見,這次草案有進步了,只是偷渡第8條跟第17條,這是踩到大家的底線6F 03/25 18:54
kutkin: 你有看到對照嗎
情節重大本來就存在
還是你要把情節重大也刪掉 最好用
其實我聽不懂什麼叫無法選擇
之前丙等那個才是想調被內規擋,只好辭職。
辭職之後的另考被打丙9F 03/25 18:57
patri0052: 奇怪 怎麼這麼多陰謀論 是吃飽太閒嗎15F 03/25 19:36
bigworm578: 很讚
的想法16F 03/25 19:43
gossip123456: 一樓,那是同個姓名而已,屏東的科長跟那篇的事主不是同一人18F 03/25 22:33
kutkin: 了解,謝謝。20F 03/25 22:42
TREKKER: 考績法草案第8條,工作品質持續不佳,是不確定概念,太過籠統,應該予以刪除。
所謂的不佳,是79分還是60分算是不佳?21F 03/2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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