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ueBird5566 (賴粉-青鳥56)
標題 [情報] 4923力士 對華碩專利訴訟 法院裁定
時間 Mon Mar 16 15:14:29 2026



標題:4923力士 對華碩專利訴訟 法院裁定

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司名、網站名)

網址:https://mopsov.twse.com.tw/mops/web/index

 
(請善用縮網址工具)

內文: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orce MOS Technology, Co., Ltd)
被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ASUSTeK Computer, Inc.)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22-CV-00460-JRG
4.事實發生日:115/03/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1年發現華碩電腦(股)公司銷售於美國之筆記型電腦內,有侵犯本公司美國
  專利(專利號分別為US7,629,634(634專利)及US7,812,409(409專利))之零組件,經本
  公司發出律師函無果,故於111年在美國對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委任律師於111年在美國向華碩電腦(股)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2)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陪審團於美國時間114年2月13日裁決本公司勝訴,本公司已於
   114年2月14日發布重大訊息。
(3)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法官於美國時間114年6月10日簽署判決,6月11日發布,
   復於美國時間114年6月12日簽署修正判決,6月13日發布,本公司分別於同年6
   月12日及18日發布重大訊息。

(4)美國法院於115年3月13日補充裁定如下:
   a.華碩公司自侵權日起至判決日止,因侵權賠償須加計之利息為美金1,475,425元
   b.華碩公司自判決日起,應加計利息為每日美金1,322元
   c.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屬本公司損害賠償專家報告中未及計算之區
     間,故前揭金額,應另加計依照陪審團判定金額推算之權利金費率乘以該段期間
     華碩公司銷售內含侵權元件產品之營收。華碩公司應於60日內提供銷售內含侵權
     元件產品之營收報告

   d.自114年2月8日起,如華碩公司持續使用侵權元件,則就其銷售內含侵權元件產品
     之營收應再依照陪審團判定金額推算之權利金費率加重25%計付權利金予本公司。
     華碩公司應每季就其銷售內含侵權元件產品提供營收報告。

(5)本公司於115年3月16日收到美國法院文本。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預計可取得美金1,050萬元、加計判決前
    利息美金1,475,425元,及判決後加計之利息(總金額視支付日期而定)、額外補充
    賠償之權利金(總金額視支付日期而定)。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律師將處理訴訟後續事宜,以維護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依據本公司與律師之合約,本公司於取得被告賠償款後,應支付律師賠償款之27.5%
   為其報酬。
(2)華碩公司得對本專利侵權案及上述法院補充裁定提出上訴。



美國律師好爽
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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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BlueBird5566 2026-03-16 15: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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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apollo: 最大贏家 律師12F 03/16 15:31
WillChia: 看來華碩又要下去380元了,推技嘉回30013F 03/16 15:32
tony15899: 高力士14F 03/16 16:02
magamanzero: 美國可以訴訟承攬 所以律師看到有案件有利可圖
可以跑去跟被害人說幫你告 分賠償金  但台灣不行w15F 03/1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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