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標題 Re: [新聞] 南市查台糖 高市府:責任屬中聯時間 Wed Aug 5 11:48:26 2026
: ※ 引述《a5687920 (苦大師)》之銘言:
: : 標題: [新聞] 南市查台糖 高市府:責任屬中聯
: : 時間: Tue Aug 4 08:14:02 2026
: :
: : 南市查台糖 高市府:責任屬中聯
: :
: : 關責任。
: → biohazard020: 還心智年齡低落,超像小學生 08/05 06:31
: 推 oue: 不討論事件 討論我(笑了) 08/05 07:30
: → oue: 哪種才是網軍行為?呵呵 08/05 07:30
: → oue: 尤其 在台中開罰中聯跟福懋 無法再扯台糖後 08/05 07:32
: → oue: 看看某些人沒得攻擊 只好找我麻煩(嘆) 08/05 07:32
: → oue: 現實真的是好幫手啊 XDDD 08/05 07:32
: → oue: 就說得看所有權等 確認權責劃分 不是喊聲就會贏 08/05 07:33
: → oue: 不從法理面來談 輸了只能這樣扯東扯西 笑死 08/05 07:33
丫明明就拿食安法跟你在談法理丫!
食安專法是所有食安法規的專法,其中還有很多細部指引和準則。
:
: → oue: 食安法的立法中心理念 是針對食品做規範 08/05 07:37
: → oue: 其權責主題 首先當然會是食物之生產者 08/05 07:38
: → oue: 再外擴至通路及原料 依法理劃分其權責 08/05 07:38
: → oue: 所以原po認定的通報義務 算擴權的部分 08/05 07:38
:
不是我認定!
我沒有那麼大的權力去認定!
這是法律(食安法)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
你說通路原料等...
那我問你,台糖算什麼?
食品製造廠?
食用油脂製造廠?
一般民生用品加工廠?
還是通路?
https://ibb.co/LhgBRFrf
這是台糖的網站,自己慢慢上去瀏覽,你再好好回答,台糖是一家什麼樣的工司?
那我來和你談法理!
從食安法直接定義通報範圍!(昨天貼了很多次了)
第 7 條
1.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2.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
或團體檢驗。
.
.
.
5.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
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這是母法規定『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
那你說說,產品是台糖自己的產品還是連上游也包含其中?
我就直接拿『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
https://postimg.cc/G8fYGP64
這是衛服部針對食安法中,提供給
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的準則指引!
那回到剛剛的問題!
台糖是不是食用油脂製造業者?
你要不要認真的想想看,台糖是不食用油脂製造業者
台糖是是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想清楚再回答)...
https://postimg.cc/G8fYGP64
那我們也不管他的上游或是他自己的產品處於製程什麼狀態?
我們直接看指引中的陳述!
食用油脂係指以脂肪酸甘油酯所組成之食品,其包含來自植物、動物或海洋生物,並從可
供食用的組織所取得之油脂或脂肪。油脂為人體飲食攝取、烹調食材及加工食品不可或缺
之成分,故從原料來源至製造加工過程應加強管理,以提高食用油脂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Regulations on Good Hygiene Practice for Food, GHP)等相關規定。
如果你看不懂或是不看全文,那我解釋給你看!
這裡定義了,食用油脂的來源,不管是從植物、動物或是海洋生物進行粹取,從中取的
油脂和脂肪都是廣義的食用油脂,不管是粗油或是精煉後的食用油等...。
這裡沒有說,你是菜籽、芝麻、豬、牛或是鯨魚等...
重點是,只要你從上述的內容取的用以做食用油脂的原料來源一直到加工的成品,都受到
食安法的規範!
看懂了嗎?
從原料來源一直加工過成,及加工後的成品,都受到食安法的規範!
https://www.taisugar.com.tw/chinese/News_detail.aspx?p=1&n=10017&s=15032
台糖油品32件檢驗皆合規 超標原料非食管法通報標的
針對外界質疑台糖涉及事先知情中聯油脂超標事件,台糖公司強調原料或大豆沙拉油商品自今(115)年起已檢驗32件,皆符合檢驗標準、且苯駢芘(Bap)低於標準2ppb,台糖油品絕對沒有問題。另台糖公司採購「... ...
我們來再來看看台糖的聲明!
二、台糖公司赴台中取貨,取貨前檢驗第一批有問題立即拒收
今(115)年該項粗油採購為300萬公斤,由福懋公司得標請中聯代工出貨。台糖人員於5月
11日赴台中中聯公司進行取貨前送驗5月15日(週五)下班後才取得檢驗報告得知苯駢芘
(BaP)為14.7ppb、高於規範標準,5月18日(週一)上班台糖公司即明確告知福懋公司
,該槽粗油不符合提貨標準而拒收、將油留在台中。後福懋換貨給台糖公司。
後續,5月21日第一批粗油原料採樣檢測苯駢芘(檢測結果1.6ppb)檢測合格,於5月27日交
貨,交貨重量為1,004,200公斤;6月11日第二批採樣檢測苯駢芘(檢測結果0.9ppb)檢測合
格,於6月18日交貨,交貨重量為1,009,800公斤,二批數量合計2,014,000公斤,第三批
因中聯油脂成品苯駢芘超標事件爆發而無交貨(7月31日合約到期)。前兩批粗油原料經精
煉後成為沙拉油,後續自行送檢皆合格,相關程序均妥善管控。
各位可以看這一段:*[1;33m前兩批粗油原?煉後成為沙拉油,後續自行送檢皆合格,相關
程序均妥善管控。*[m
問題回來了,台糖是不是食用油脂製造商?
https://postimg.cc/N92Lh3C3
那請問題,台糖使用的原料受不受食安法的規範?
上面台糖的聲明交代了兩件事!
油是從福懋進的<=這是標準的買賣行為成立了,因為產品安檢不過,不允收!
合格的油台糖精煉成沙拉油了。
結果今天你在扯權責?
準則告訴你,你的原料也是受到食安法規範!
你發現原料有異常,就是要通報!
:
: → oue: 我從法條內看不出擴權可擴到顧客端 所以意見不同 08/05 07:38
: → oue: 簡言之 對台糖在這次事件的身份 認定不同罷了 08/05 07:38
你回答我丫,台糖是不是食用油製造商!
台糖取得的原料受不受食安法的規範
: → oue: 這也能扯網軍...(笑) 政治腦啊... 08/05 07:38
: → oue: 而且 臺糖該負責的 是買到手的那批 08/05 07:43
: → oue: 身份從顧客成為生產商 該為手上的東西負責 08/05 07:43
: → oue: 但根本沒買沒所有權的東西 定義上算啥? 08/05 07:43
: → oue: 一直說產品原料 但沒買的 是“別人的”產品原料啊 08/05 07:43
這就是明確的詭辯!
你只是把台糖當成一個買家買到不良的產品,己經拿去跟賣方換貨了。
你詭辦的依據,從不站在台糖是食用油加工廠的角度去面對食安法!
你只是想限縮這家食用油加工廠只是一個買家的身份!
但是食安法直接告訴你,食用油加工廠的所有流程,都要符合食安法所有法規範約束。
: → oue: 所以台中市政府的確開罰了中聯 跟委託代工的福懋 08/05 07:43
: → oue: 從這結論來看 誰對誰錯? 08/05 07:43
本來就要開罰丫,還在問誰對錯?
你先錯亂吧!
: → oue: 我這案的論點有三: 08/05 08:14
: → oue: 1.台糖無所有權不該多負責 08/05 08:14
你先回答台糖是不是食用油加工廠?
https://postimg.cc/G8fYGP64
: → oue: 2.台中市政府開罰對象正確 08/05 08:14
台中巿沒有權責開罰台糖丫,那是台南巿的責任。
台糖的總部是設立在台南生產路喔!
https://ibb.co/w8v1Mj2
: → oue: 3.中聯是真兇 08/05 08:14
這是法院認定,中聯有罪、參與蓋牌會議的人有罪、中央蓋牌更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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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211.103 (臺灣)
※ 作者: bulden 2026-08-05 11:48:26
※ 文章代碼(AID): #1gShAFKk (Tainan)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85901711.A.52E.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南市查台糖 高市府:責任屬中聯
08-05 11:48 bulden
推 Ycowmo: 我上面有回你一篇,你這解釋法真的說不通…
然後你貼的那個指引(雖然我不懂你幹嘛不直接用全文就好)也不會得出廠商要對原料通報的結論1F 08/05 11:50
我只是提供其它指引證據,來加強論證原料也受食安法的規範!
因為如果證據不夠多,就有某人會一直胡扯蠻纏。
另外我也回了你一篇了。
推 rotusea: 我是覺得不用網內互打啦...
不管從任何角度出發,民進黨都該3+14F 08/05 12:13
沒有網內不網內的問題!
法的事就是要說清楚,我的理解有誤,我很歡迎其它人指教,不要打爛仗就好了。
→ Ycowmo: 這和網內互打無關,法律解釋本來就要合法合理,就算是違法違反自治條例和食安法也完全不是同一件事,更不用說這會影響之後所有類似案例的處理6F 08/05 12:14
→ oue: 所以我也跟原po提到了咱們都我覺無權認定沒錯
才拿台中的開罰來說 他們判斷的負責者
是中聯與福懋 並非台糖 這點不需要槓我啊XD
正如你說的 我也沒那麼大權力去認定
我說的是我跟台中市政府的判斷一致而已9F 08/05 12:17
台中巿政府沒有開罰台糖的權責,遇到同樣的情況,他們會和高雄巿一樣,將調查結果呈
交台南巿衛生局。
你拿台中巿出來坦意義不大。
今天除非台糖在台中的門巿,有出現違規的情況。
→ oue: 所以 你若從你的判斷 認為這樣的結果不應該
我也只能安慰你 試著去推翻判決看看吧
或只好承認 台中的判斷是錯誤的14F 08/05 12:20
→ Ycowmo: 台中市政府有沒有罰也和台糖有沒有事完全無關…說啥到底而且你說的推翻判決到底是什麼?哪個判決字號= =17F 08/05 12:20
→ Ycowmo: 第1.那個不叫判決 2.台中市政府要怎麼判台糖…,中聯被罰又不代表台糖是對的?到底在說啥= =23F 08/05 12:21
→ oue: 也是 只能說依法開罰 的確不是審理後的判決25F 08/05 12:22
→ Ycowmo: 台中市就算覺得台糖要負責 他也罰不到26F 08/05 12:23
→ oue: 但 若要究責台糖 也會在公告中提出吧27F 08/05 12:23
→ Ycowmo: 要推翻什麼東西??28F 08/05 12:23
→ Ycowmo: 再說一次,法律這東西是要按照法律方法解釋的 = =,不要自30F 08/05 12:23
→ oue: 依法認定該處罰的對象啊31F 08/05 12:24
→ Ycowmo: 己隨便加戲。台中市政府憑什麼要求一個他管不到的人負責中國也常常想叫台灣的人出來負責,我們只會當他是智障32F 08/05 12:24
→ oue: 看起來目前為止 台中市政府依法判斷的違規
是中聯跟福懋 而且若究責台糖 也會對
高雄或台南提出告發證據 要求處理吧34F 08/05 12:25
https://ibb.co/w8v1Mj2
台糖總部在台南巿!
今天台糖的所有營銷都要總部概括承受,今天即使台糖砂糖事業處出來發聲明了,高雄
巿的態度,就是將調查事項,移交台南巿衛生局處理後續!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8/05/2026 12:37:44
推 oue: 民法第 373 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
自交付時起移轉買受人,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
找到法條了 我還以為這條是基本常識...
所以 看起來台中市政府應該懂這條吧37F 08/05 12:42
→ Ycowmo: 這裡說的危險是商品滅失之危險,不是商品爆炸…如果照你這解釋法,我買了一個馬桶,結果馬桶爆炸了,我要自己負責你覺得這好笑嗎= =
你不要自己亂解釋法條還覺得很有道理Orz41F 08/05 12:45
推 oue: 我是覺得要先看所有權啦 或許你覺得
是否有所有權並不影響 但我覺得這點該先釐清
法條是拿來說明所有權轉移 是在交付後
所以對沒收的貨 我還是覺得沒權責
有權才有其責 不該被無限上綱擴張啊45F 08/05 12:48
→ bbbing: 台糖不就是賴神擔保的吳乃仁企業嘛50F 08/05 13:01
推 qq204: 他們會繼續跳針51F 08/05 13:38
推 DICKASDF: 很厲害持續跳針已經被別人推翻的論點52F 08/05 15:40
→ oue: 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
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
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直接看法條定義 請問台糖對那批油做了上面哪點?
連法規都不願意面對 那只是想槓吧53F 08/05 16:25
你可以繼續拗!
台糖對那批油就是送檢了,也驗出了Bap了。
代表台糖對那批油做了處置。
如果你還在問台糖對那批油做了那一點?
那我就貼了台糖的聲明給你看!
二、台糖公司赴台中取貨,
取貨前檢驗第一批有問題立即拒收
今(115)年該項粗油採購為300萬公斤,由福懋公司得標請中聯代工出貨。台糖人員於5月
11日赴台中中聯公司進行取貨前送驗5月15日(週五)下班後才取得檢驗報告得知苯駢芘
(BaP)為14.7ppb、高於規範標準,5月18日(週一)上班台糖公司即明確告知福懋公司
,該槽粗油不符合提貨標準而拒收、將油留在台中。後福懋換貨給台糖公司。
後續,5月21日第一批粗油原料採樣檢測苯駢芘(檢測結果1.6ppb)檢測合格,於5月27日
交
貨,交貨重量為1,004,200公斤;6月11日第二批採樣檢測苯駢芘(檢測結果0.9ppb)檢測
合
格,於6月18日交貨,交貨重量為1,009,800公斤,二批數量合計2,014,000公斤,第三批
因中聯油脂成品苯駢芘超標事件爆發而無交貨(7月31日合約到期)。前兩批粗油原料經精
煉後成為沙拉油,後續自行送檢皆合格,相關程序均妥善管控。
那我們就問取貨檢驗是代表製程前的那一環?
https://postimg.cc/D4rzqg3M
這是之前友人去中央畜產參加講座給的簡報!
網路上也查得到!
https://ibb.co/WWpLH01f
https://ibb.co/ZRJySfGV
基本上檢驗就落在製程管理和品質管制中的項目:
1.使用之原材料,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
2.原材料進貨應經
驗收程序,不合格者應明確標示,並適當處理避免誤用。
那你告訴我,產品檢驗是落在那一環?
指引中明確告訴你,原材料檢驗,就是製造中的一環!
是要我回到大學,從生產管理開始教你?
再來講品質管制!
https://ibb.co/WpRg1Y39
食安法第八條就是告訴食品業者:
應成立管制小組,統籌辦理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略... 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
管理原料、材料之
驗收、加工、製造、貯存及運送全程。
法理不要只挑你想看的看,明明整部食安法在那裡!
結果你硬要挑只想片面解讀的看?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077
整個食安法有很多要求食品業者的準則,你只挑食安法的原條文去解讀,而不去了解其中
準則規定的事項,還在這硬拗!
我再來告訴你
原料檢驗在那裡?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業設有食品工廠者,
該工廠之建築、設施及設備,除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外,並應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
廠標準。
第三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
其成
品之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原料:指
成品之構成材料。
第十三條 食品製造業在製程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管制溫度、溼度、pH值、水活性、壓力、流速、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或有必要
者,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並作成紀錄。
二、就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檢驗狀況,為適當標示,並依其狀況為適當之處理。
三、製程及品質管制,應作成紀錄;有異常發生者,應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並作
成紀錄。
你再拗丫!
檢驗在那裡?
檢驗就是製程中的規範丫,檢驗在那裡?
你不知道製程和製造互為表裡嗎?
還是要從國中中文開始教你?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8/05/2026 17:35:07
→ oue: 所以 你去買菜 挑菜行為 就是處置啦
看看自己貼的:成品之構成材料
所以 沒買到的沒使用的 成品在哪?59F 08/05 17:36
又在滑坡到買賣行為了!
原料管理就告訴你了,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就告訴你要管理原料啦!
你是只想挑自己想解釋的,其它無視是不是!
今天準則明確告訴你,你食品業者要做到這些事!
結果扯了兩天了,拿那麼多準則告訴你,你完全無視!
你還說你不是側翼!
我還第一次氣到想貼人標簽的!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就是告訴你,食品業者要做到準則的內容!
你還在挑成品在那裡!
人家告訴你,從原料到製程、加工運送等過程所有的細則都要遵循的路徑,你還在講成
品在那裡,你玩什麼文字遊戲!
你原料沒有做到成品比比皆是,要不然怎麼會有良率?
你原料在允收階段不合格,不代表你不用做原料管理。
你有沒有學過生產管理實務丫!
今天台積電進料一批晶柱,發現達不到廠內標準,會直接對供應商開罰的。
這批晶柱做成晶片了嗎?
你還在講成品在那裡?
笑死人了!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8/05/2026 17:45:57
→ oue: 別人的貨 你當自己家成品...?怪怪的吧62F 08/05 17:38
原料檢驗就是製程的一部份!
法規範和準則就是告訴你,你未進廠的原料,在驗收時期就是你製程的一部分。
你的製程管理中的一環,要不要丟一本生產實務給你看丫!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8/05/2026 17:47:49
→ oue: 或許你認為正義不該只有所有權者得遵行
某程度上我也覺得這想法不錯 只是我比較保守
會先確認自己的權限範圍 不敢自行擴權
所以會認為 法理權責上 得先視所有權及法定職權
因此會覺得你所列的法規 感覺並沒有給予
擴權至無處理權限者身上 仍得在明文限制內63F 08/05 17:48
你還在跳針!
我是拿食安法下的準則告訴你,食品廠本身要遵循的項目。
不是我認為,也不是你認為。
而是這些都是食安法下的一環!
你上面就說台糖就是食品加工廠、食用油品加工廠。他只要沒有倒,這些準則規範,都
是他要遵守的部份啦!
還擴權咧!
食安法下的規定,白紙黑字寫在那裡擴什麼?
你不認食安法那是你的事,但是台糖只要有生產食品或是食用油品,就是要遵循食安法
及其規定的準則中,所有的項目!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8/05/2026 17:52:07
推 oue: 看你例子 請問這批貨 如果太爛沒被你買下
你拿到的是品質好的 那 被退的貨
定義上算是你的 還是上游的?69F 08/05 17:50
笑死人了,就商業行為來看,你不允收的部份本身雙方就有訂賠償條款!
但是這裡講的不是商業行為!
這裡講的食安法!
你是食品加工業者,就是要遵循的法規範。
就像我是中華民國國民,我就要遵守中華民國頒佈的憲法和所有的法規範。
我不會去管日本、或是美國的法規範是一個道理。
結果你還是在跳針在扯權責。
明明準則就是告訴你,你經手的原料異常就是要下處置和通報。
誰管你這批貨有沒有允收?
你的問題你不允收,就沒有責任了!
那我問你,如果今天大家都認為不允收就不用通報了,那如果最上游的原料出問題,
誰來通報舉證檢舉?
結果通篇你的邏輯,都是在幫中下游的食品業者開脫囉!
反正我只要驗收到原料出問題,我只要不允數就好了!
那食安法第七條要不要癈一癈?
→ oue: 從所有權來看 是他們的 不是你的吧
那 如果那批貨出問題 你願意承擔責任嗎
“你未進場的原料” 這詞的定義 請問是否包括
不會被你買進場的那些?72F 08/05 17:51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8/05/2026 17:58:07
→ oue: 那 你願意為你沒買的東西負責嗎76F 08/05 17:52
在靠北什麼?
台糖不是消費者!
講不聽是不是?
台糖是食品廠!
是食品加工廠、是食用油品加工廠!
你是在談商業法還是食安法啦!
今天通報機制不是要台糖負責,而是法定義務。
你通報了,原料有問題,本來就不是台糖的責任。訂立食安法就是要各個食品加工的環節
都得到層層把關!
結果你的用意是幫中下游食品加工業者設立跳脫條款?
只要那個食品廠驗收原料有問題,就不通報直接退回上游供應商就好了。
這樣中下游就不用做麻煩溯源的動作了,你還會丫!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8/05/2026 17:59:18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8/05/2026 18:03:05
推 oue: 第七條: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略)
人家法規針對的 是其產品 不是別人家的東西啊...
可能只有一個字 所以你忽略了吧...
但很明顯 人家法規是針對業者其產品進行的
並非針對業者的“非其”產品做規範啊
對了 這條在食安法 第七條之277F 08/05 18:00
還在跳針!
https://postimg.cc/CRr16MLN
2024年食藥署的命令是頒假的是不是!
明明2024年就告訴你原料也要了!
視而不見是不是。
上面貼的準則告訴你,原料檢驗也是製程的一環!
你是只抓著第七條是不是!
笑死了!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22656
你就是裝睡叫不醒,難怪被喊假中立!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8/05/2026 18:06:01
→ oue: 你自己看法條啦 有明文規範權責了啊
怎麼自己突然冒出一堆行為?83F 08/05 18:03
什麼行為!
今天食安法就是有另行規定的準則丫!
又不是我寫的!
有夠靠北的!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077
你要不要去看整個食安法,就是告訴在執行細項時,要遵循那些準則!
這些都是食安法的一部份,不是只有食安法這個母法才代表食安法。
→ oue: 不過我也提過 你的疑慮的確該解決
但我認為該由第三方檢驗單位 才比較超脫
交由製程中任何一個環節 在法源上容易有爭議85F 08/05 18:05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8/05/2026 18:08:23
→ oue: 第七條是母法啊...位階上比較高吧
而且 並沒衝突啊 如果那批油台糖真用了88F 08/05 18:06
沒有衝突丫,但是這些準則就是告訴你加工廠要做到這些事。
很難懂嗎?
今天母法定一個原則規範,請問那天食藥署用行政命令或是公告解釋要執行的條文說明
或是涵釋等...
請問食品廠要不要遵守?
想清楚再回答喔!
→ oue: 就變成你所說的 該負起通報責任
只是現實上並沒有 假設不成立囉90F 08/05 18:07
還不成立咧!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22656
https://postimg.cc/CRr16MLN
這個公告,在2024年3月11日公告的,我就問你食品廠要不要遵守?
你就回答我這一題就好了!
不要有但、可是、或許?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8/05/2026 18:10:31
→ oue: 所以我不是在靠北你 是提醒注意權責而已
雖然你好像蠻堅持不需看權責...^^|||
但法規其實還是有明文 不是你說不看就不存在92F 08/05 18:09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8/05/2026 18:12:49
推 oue: 我不是法學專家 但覺得上位法規優先於下位
當然 如果是透過解釋 來修正母法缺失
那我會選擇看專家意見跟執行結果
畢竟 我不認為我能凌駕於那些專家95F 08/05 18:12
你就回答我,2024年3月11日食藥署的公告,食品廠要不要遵守就好了。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22656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8/05/2026 18:13:35
→ oue: 正如此案 我也提過 希望你能找到法源
針對未具備所有權的物品處置 有何規範99F 08/05 18:13
再說一次,你不要跳針,2024年3月11日食藥署的公告,食品廠要不要遵守!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8/05/2026 18:14:22
→ oue: 畢竟母法第七條 明訂權責是對其產品
並沒擴及到非其產品的部分101F 08/05 18:13
很難回答嗎?
不敢回答嗎?
2024年3月11日的公告,食品廠要不要遵守?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8/05/2026 18:15:16
→ oue: 法律是人訂的 非聖賢孰能無過 當然得看情況
又不是寫程式碼 if接過去就行 XD103F 08/05 18:14
大家過來看,他就是死不回答2024年3月11日食藥署的公告,食品廠要不要遵守。
閃到不行XDXDXD!
不回答後面就是癈話!
你被當成假中立不要怪別人,自找的。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8/05/2026 18:16:37
→ oue: 而且現實面 公司的確是根據來文配合執行
但若發現不符母法 有質疑 不就打電話去問XD
如果有違法疑慮 加上電話錄音 詢問回答者身份105F 08/05 18:15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8/05/2026 18:17:23
→ oue: 當然啊 我就保守性格咩 依法最安全 XD
所以我一直說 能理解你這態度 某程度上也贊同
但是 還是堅持照母法 還有權責劃分 來看待這事
真的不是想槓啦...orz
沒看我其實矛頭都是對中聯等 但其他的都寬容
因為保守 中立守序 對混亂邪惡不對盤
因此你部分無視法規的說法 我的確比較在意...
「誰管他權責」這個我真的被戳 XD
但也知道你認為台糖該負責 所以找法條證明
我也覺得若最後台糖被罰 其實也覺得活該
前頭就說了 他們有通報的確更好
只是就法理討論 我還是中立的從權責去判斷108F 08/05 18:17
推 oue: 我就老話 看法規定義 所以請問你所說
命令中所指稱的物品 是否要先符合母法
因為母法有定義 是食品業者對其產品及原料
命令中 少了“其”這個字 是否能說不需所有權?
如你所問 母法還是命令?這條我認為該在母法下
所以 針對的 還是食安法所規範的產品及原料
而不該是“非其”產品與原料121F 08/05 18:32
推 cyp001: 從頭到尾都沒寫誰的東西 就你自己幻想...128F 08/05 18:35
→ oue: 這樣的回答 還請指教 是否仍認為無關所有權責129F 08/05 18:36
→ cyp001: 就發現-->專業人員有通報義務130F 08/05 18:36
→ oue: 第七條第二 “其”產品 算有規範吧
而且我覺得 應該沒啥人會覺得可擴及“非其”產品吧131F 08/05 18:37
→ ha09875978: 可悲的洗地網軍,沒種自己發一篇,老是在別人文章下躲133F 08/05 19:25
→ oue: 推文比較像聊天啊 XD
而且長文要提特定句 不如推文列幾樓 方便多了
像我要回po所問的 覺得他沒注意到
這時補個約在125樓 母法優先 不就好了 XD
所以 不用抹網軍洗地啦 智障才會當網軍吧
要討論事情還得看老闆意見 想罵哪邊還得看立場
自己的意見都不敢提 憋死了吧 XD
不羈放縱愛自由 當網軍根本自殺吧 XDD135F 08/05 21:38
→ CircusWorld: 你想要聊天 那是你的事情 但拜託你也尊重一下其他觀看的人好不好 每次人家跟你解釋了 你一直槓某個點不放 然後好幾篇文都在槓同一個點 看起來真的很像洗推文 然後解釋了 你又說尊重專業 剛說完又繼續槓所有權我是不會阻止你發言啦 我只是跟你告知 你這樣洗推文讓人真的看了很躁
你如果真的想腦迴路抽筋一直槓 你真的可以發篇文 至少看到你的ID還可以避一下 讓你獨自的自由發揮143F 08/05 22:34
推 Swave: 一堆人講過了他還是這樣,就故意搞爛別人的文章、模糊焦點151F 08/05 22:42
推 oue: 問題在 法規明白攤在那 明訂通報義務
食安法第七條之二跟之五: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
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
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
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所以 非違規產品生產相關者 依啥法負啥責?
搞爛?是根據法條討論的搞爛 還是無視法條?
Y大不也提到要有產品才開罰嗎 XD
只是他不認同我強調所有權這點
認為那非必然條件 但我還是覺得
既然法規有明訂法定義務通報者了
其他無明文規定下 應無強制通報義務吧152F 08/05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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