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標題 [閒聊] 警詢程序的重要性
時間 Sun Mar 29 01:43:29 2026


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不少民眾收到警詢通知書發現被告後,常會認為警詢程序又不是

檢察官或法官開庭,遂就自己去應訊,結果過了幾個月檢察官開偵查庭,民眾或則自己去

應訊或則請律師陪同,針對檢察官開庭時問的問題,民眾也都一一詳細回答,通常都信心

滿滿想說應該會不起訴吧!常常是收到地檢署的起訴書後,才大為驚訝地跑來詢問律師怎

麼會這樣。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接著案件才會進到法院,律師至法院閱卷後,往往驚覺

民眾在警詢時針對警察人員詢問的問題怎麼會回答得如此輕率及簡略,怎麼沒有把案件的

來龍去脈說明清楚呢?而檢察官開偵查庭時,有時就順著警詢筆錄的脈絡繼續問下來了,

結果就會覺得應該將被告的民眾提起公訴。要提醒各位的是,因為警察人員在警詢程序詢

問被告的民眾前,通常已經先對提告的人(告訴人)作過提告筆錄了,警察人員自然是先以

提告的人所提告的內容及脈絡來對被告的民眾進行詢問,此時被告的民眾必須儘可能地將

事件的來龍去脈陳述清楚,針對警察人員於警詢程序中所問的問題,被告的民眾不宜以作

問答題的方式回答,而應以作申論題的方式回答,較能使檢察官在往後的偵查程序能更瞭

解一個案件中被告民眾答辯的核心及重點究竟在哪裡。檢察官決定將被告起訴或決定將被

告不起訴、緩起訴的差異,是天差地別的。檢察官決定將被告起訴,案件就會到法院,先

不論最後是有罪還是無罪,往往就會有一審、二審甚至三審的漫長程序;檢察官決定將被

告不起訴或緩起訴,案件可能到地檢署就結束了(當然,告訴人依法可以對被告的不起訴

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提起再議,不過再議的成功率目前並不高),而關鍵往往就在警詢程序

的筆錄。所以被告的民眾,在收到警詢通知書後,不論是輕罪還是較重的罪,均建議能委

請律師陪同出席警詢程序,以期能適時及更完整地提出有力的答辯,進而提高獲得不起訴

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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