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ain60125 (少壯能幾時)
118.233.13.234 (台灣)
2011-07-28 09:24:02 → mu178: 看到214這種數字的出現方式 就知道當初廢連續犯是很可笑的事 30F 07-28 09:30
作者:
secscy ( ×ω×)
61.223.6.4 (台灣)
2011-06-18 11:22:18 → mu178: 這位法官沒找社工是疏失 但是問感受(應該是律師問的)是法院 30F 06-17 23:29
→ mu178: 的職責 因為爭點就在於是不是你情我願 都到法院了 什麼都不 35F 06-17 23:30
→ mu178: 能問就太莫名奇妙了 是在法院非公開法庭審判耶 42F 06-17 23:32
→ mu178: 這案件就是法院認定是小朋友們你情我願 媽媽過了一年後不爽 49F 06-17 23:34
→ mu178: 女兒被吃 開始挑一些合理跟不合理的審判程序出氣 51F 06-17 23:35
→ mu178: 這也沒什麼好冏的 就是證明是你情我願而已 54F 06-17 23:36
→ mu178: 恐嚇本來就一定要問感受的 拿這句話來酸適得其反 64F 06-17 23:51
→ mu178: 因為強姦犯的感受跟爭點無關並不重要 這酸的也太跳針了吧 71F 06-18 00:05
→ mu178: 無言...問感受就是在確定是不是有受害者 如果少女答我並沒有不舒服的感覺 我們是兩情相悅的 這你還要判強姦罪嗎 75F 06-18 00:18
作者:
nekomoon (把殺人魔當神拜 真不簡單)
218.168.124.173 (台灣)
2011-06-16 23:54:33 → mu178: 其實我覺得很有趣啦 以現在法官法通過的過程中 律師團體在媒體形塑社會氛圍中出了不少力 人審委員也有位置 鄉民難道以為 119F 06-16 12:37
作者:
ridena (銀の月影)
140.114.88.227 (台灣)
2011-06-10 02:57:18 → mu178: 拿阿扁來說就有點怪了 記得阿扁二次金改案無罪也是同樣理由 45F 06-09 15:05
→ mu178: 也就是說發照是不是議長的職務 二次金改案也是同樣爭點 54F 06-09 15:07
→ mu178: 職務的確是當初台中高分院的爭點 理論上最高法院應該是一樣 69F 06-09 15:15
→ mu178: 檢察官應該也是主打職務 有收錢的話打職務比打關說容易成功 71F 06-09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