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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8-09-02 03:38:42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標題 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
時間 Sat Sep  1 20:00:38 2018


只能說,這已經不只是偷換概念,
而是指鹿為馬了。

「市府持有公股之民營事業負責人,得拒絕出席議事代表質詢議程。」

按照吳音寧的解釋,她「應拒絕出席」才合於法制

然而,法規明文是「得」拒絕出席,意思是,她不出席也不違法,
但她卻將之解為「不應該出席」

她的解釋,把「得拒絕出席」解為「應拒絕出席」
這不只是法律讀不好,大概連國文程度都不太好。



其次,身為一個公股是最大股東公司的經理人,

她怎麼會認為,拒絕到議會備詢是合乎民主政治的行為?

政府推行政策,會因業務需求變更組織型態
故而,會有相當數量具有公益的任務,是以公司為組織型態執行任務

但這並不等於,以公司為組織型態,
就完全沒有公益性質,不須受到人民監督。北農就是最好的例子。

今天北農大股東是農委會和台北市政府
今天北農的營運影響到所有上下游的蔬果買賣
甚至最後間接影響全台菜價,這是相當巨大的公共利益。

一個公司手一揮呼風喚雨,還可以影響蔬果價格、調控貨量
誰賦予一個公司這麼大的權力?講白了,政府持股、政府特許,
辦公室地是政府的、地上物是政府的、
運作資金也是政府的。

事實上北農公司就是以公司型態存在的政府機關。




縱使以公司經營的觀點而論,
一個公司實際的經營管理決策,
是掌握在經理人而非董事之手,正常來說,
吳音寧比任何人都要了解北農的運營狀況

你有聽過哪個公司法說會,總經理不出現的?

並且,總理人應對董事也就是股東負責。
北農的最大股東,是台北市政府和農委會,
依照民主政治的邏輯,政府最大的股東是人民。

既然總經理需要對股東負責,請問她應不應該對人民負責?
(更不要講了,次大股東農會,也具有濃厚官股色彩)


民主政治的基礎,是建立在資訊的健全流通之上,
到議會備詢,能讓廣大市民得知更多的資訊,
但她今天拒絕到議會備詢、拒絕資訊的流通,
讓一個政府特許、持股,
占用各種公共資源的「公司」變成一個沒人知道在幹嘛的黑機關
對於民主政治根本是有害無益。然後還敢說事關民主體制?

如果她真的在乎民主政治,
她就不會拒絕備詢,
而是會讓所有的民眾有充分得到資訊與形成民意的機會。
但她偏不。



而最佳的解釋,
就是她很清楚到議會接受檢驗對自己不利
所以抬出民主與法制當作自己的擋箭牌。可惜,還是個錯誤解釋。

接著,抬不出說法的時候,就躲著不出面
運用各種非正式管道、未經公開討論與意見形成,
丟出一份計畫就公開指責市政府與各界磋商、研議多年的方案
是浪費錢

啊,原來吳小姐眼中的民主政治是這樣的啊?

你說這種人真的在乎民主法制?我覺得好笑。





※ 引述《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之銘言:
: ※ 引述《AESA (AESA)》之銘言:
: : FB卦點說明:北農總經理吳音寧為了民主法治體制,會遵守法規,不去議會列席
: : FB連結:https://reurl.cc/NjL7p
吳音寧
[圖]
遵守法規,不是民主法治體制最基本的原則嗎?
 
台北市政府投資富邦金控(股權占比15%)、投資台北捷運公司(股權占比73.75%)、投資悠遊卡公司(股權占比39.27%)、投資台北畜產公司(股權占比4... ...

 
: : FB內容:
: : 遵守法規,不是民主法治體制最基本的原則嗎?
: : 不管誰在市府投資的公司裡擔任總經理或董事長的職務,都應遵循的法規。不因人設事,
: : 才是民主法治的意義。
: :  
: : 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 這就是最最最低等級的偷換概念了。
: 請問議事法規哪一條有規定,在市府投資的公司擔任總經理與董事長職務的人,
: 不得出席議會備詢??
: 這是最基本的邏輯問題妳都能答錯了,
: 難怪連提個狗屁方案都能提到天怒人怨。
: 議事規則說的是"市府持有公股之民營事業負責人,得拒絕出席議事代表質詢議程",
: 換句話說,妳出席不違法,妳不出席也不違法,
: 結果吳音寧講得好像出席議會備詢等於違反議事法規一樣。
: 為自己開脫也不是這種開脫法啊。
: 妳不想擔自己沒膽出席給人檢驗的臭名,
: 但是又不敢真的出席給人檢驗,
: 所以講得好像自己其實很想來,
: 但是來了就違法所以都是你們強迫我不准來的一樣。
: 然而事實就是妳來了也根本沒有違法,
: 事實就是妳家董事長兩天前才站上去,
: 給妳被打槍之後忿忿不平告洋狀討糖吃的市議員問得很爽,
: 答案9800坪他回答10000多,
: 那個議員還爽得跟什麼一樣,
: 一句"臭~~~~是9000~~"洋洋得意跩得二五八萬的,
: 活似別人不知道自己小學數學四捨五入都還給老師一般的蠢樣。
: 愛吃又裝小心,
: 當了貞子又想立牌坊就是在講這種行為。
: 不過這下子也算是某種程度的一翻兩瞪眼了,
: 人家北市府跟市場處什麼資料都拿出來了,
: 連30次的協調會次數跟妳吳音寧只出席一兩次的出席紀錄都拿出來打妳臉了,
: 工務局市場處產發局連番上陣把妳的草包案翻了個千瘡百孔,
: 如果妳這次依然連出來對個質,講清楚說明白給大家交互詰辯都不敢,
: 那我想腦袋正常一點的人也都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了。
: 唉~~甜蜜的負荷,
: 妳什麼時候才會成長,
: 妳什麼時候才懂得不要再繼續當別人的負荷呢??
: 四十幾歲的人了,
: 好好長大,當一回別人的支柱,
: 學一學不要拉了大便在別人西裝上,還要別人自己清乾淨順便幫妳擦擦屁股,
: 會要了妳的命嗎??
: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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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by615: 閱1F 110.28.0.17 台灣 09/01 20:01
CPer: 韓國瑜違法應該退選2F 27.105.228.27 台灣 09/01 20:01
spiderchang: 如果北市府真的調漲租金不知道會怎樣3F 61.228.179.203 台灣 09/01 20:02
spiderchang: 反正也合法啊XD
new8gi: 法律的得跟應很重要,不然應注意未注意是5F 42.74.180.230 台灣 09/01 20:05
new8gi: 哪裡來的
JackaLMeI: 自助餐就在硬凹而已7F 223.136.137.197 台灣 09/01 20:05
chungkuowei: 閱 kkc都發文了你還跟風8F 122.117.177.222 台灣 09/01 20:08
inthenchen: mdfk高薪肥貓還這麼囂張9F 223.140.96.106 台灣 09/01 20:08
dodoorca: 呵呵  吳粉崩潰10F 223.136.112.56 台灣 09/01 20:08
chumichumi: 沒錯,市長都說過了,潛規則要遵守,11F 61.230.110.189 台灣 09/01 20:10
chumichumi: 這就是新政治!
jimwumin: 她可能把“得”唸成另一種注音了吧…13F 223.139.139.223 台灣 09/01 20:13
angell543: 有台灣價值,你拿她如何?14F 117.19.17.114 台灣 09/01 20:17
rs2016: 顏色對了,什麼都對了15F 42.73.80.132 台灣 09/01 20:22
griswold: 覺青的程度無法分辨得跟應的差別,自然16F 42.74.52.213 台灣 09/01 20:24
griswold: 覺得她講的很有道理
johnli: 連中文造詣都不怎麼樣18F 36.231.190.43 台灣 09/01 20:25
lin310236: ㄉㄜˊ和ㄉㄟˇ自由選19F 111.253.14.162 台灣 09/01 20:26
Leon419: 510就是綠色連勝文啊,一個草包20F 111.254.18.1 台灣 09/01 20:26
pathfinder: DPP證明自己可以酬庸比連D還無能的人21F 1.168.1.150 台灣 09/01 20:39
candysagaboy: 你竟然質疑東吳大學法律系的程度22F 27.52.168.241 台灣 09/01 20:42
shiaobai: 510:我爸是吳晟23F 42.74.236.133 台灣 09/01 20:42
mayjan 
mayjan: 比較怪的是解釋成 她應該出席24F 124.8.0.128 台灣 09/01 20:47
hsshkisskiss: 所以樓上有要說唐鳳說了什麼?25F 218.210.38.59 台灣 09/01 20:52
DIDIMIN: 她可能把「德」以為是「ㄉㄟˇ」26F 140.134.189.3 台灣 09/01 20:58
ironkyoater: 我說真的,沒看過比她廢的酬庸27F 61.228.129.59 台灣 09/01 20:59
checcc: 酬庸這麼不要臉大概她贏惹28F 36.227.118.141 台灣 09/01 21:08
starfishfish: 老闆:哈囉,今天要吃哪幾道菜呢?29F 42.76.191.139 台灣 09/01 21:11
tongzhou: 有靠山真的很敢跩30F 36.236.242.209 台灣 09/01 21:31
leolin2: 得就代表她有裁量權,今天也不是裁量限縮31F 180.217.179.244 台灣 09/01 21:32
leolin2: 至零的情形,她不出席也沒有錯啊
裁量收縮至零是公法概念,
「得」與「應」的差異是對於法律的基本的理解,
根本不需要動用公法概念。

不出席充其量只是法律面「消極不違法」;
行政上,她不會受到議事規則制裁而已。

但從政治層面看,北農公司性質上有很濃厚的公益
民眾應有權了解北農公司的運營,該組織的運作,應受適當的監督。

但她拒絕出席備詢、拒絕讓人民有了解資訊的可能性,
這並不符合民主法治的精神。


hanslins: 覺青。。。哈,覺青33F 36.227.138.149 台灣 09/01 21:40
yudofu: 可以不出席不是必需不出席,出席不會違法34F 124.12.209.32 台灣 09/01 21:43
yudofu: ,懂中文嗎?
討論違法不違法之前,先搞清楚自己在講啥。

「議事規則」的法律位階其實很低,根本不算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你知道嗎?

真正的法律,是需要在國會提案、制定並經過三讀程序通過的,
是憲法、是地方制度法,而不是自治條例,更不是議事規則。

講白了,拿這種沒三小路用的議事規則出來擋,只會讓人覺得她在逃避問題。


thomaschion: 覺青看不懂中文是正常的36F 1.34.51.14 台灣 09/01 21:43
Keng: 覺青神教女神 <( ̄︶ ̄)>37F 111.71.218.37 台灣 09/01 22:18
inuwanwan: 還真沒想過,會解釋成「應38F 223.138.114.129 台灣 09/01 22:27
tidus1102: 人家法律系耶 敢嘴39F 114.45.158.117 台灣 09/01 22:40
※ 編輯: gourmand (125.230.88.156), 09/01/2018 23:10:40
zuan: 你條文寫事業負責人。總經理是事業負責人?40F 42.77.91.1 台灣 09/01 23:11
zuan: ??哪本書寫的???
不讀書真的可憐。我教你吧,不謝。你的問題是法律上最沒爭議的。
連吳小姐都不會出來爭執總經理的職權範圍了,你確定你要爭這個?

民法553條可以去看一下對經理人的定義
「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以及簽名之人」

民法554條,也講了,
「經理人對第三人,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
視為有為管理上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講白了,經理人做的所有事情,對外都有效力。為什麼?
因為外面的人都知道,經理人的派任與職權都經過董事會的授權
經理人說的話,就是公司的意思。

而吳音寧的職稱還是「總經理」。
然後你告訴我她不用對外為公司的狀況負責任?


不然她是啥?實習生?
實習生不管說什麼做什麼都不會有人當一回事
所以吳音寧到底是總經理還是實習生?

哪個公司的實習生可以影響菜價?
哪個公司的實習生可以提出改建方案?
請你告訴我。

至於負責,我不知道閣下的閱讀能力有沒有問題,
我說的是總經理應對董事會負責,也就是對股東負責

請問,你那邊哪一國的法律告訴你,總經理不用對董事會負責?

zuan: 等吳音寧決策不需經過董事長同意再說她是事42F 42.77.91.1 台灣 09/02 00:03
zuan: 業負責人不遲,偏偏陳董事長說北農改建案要
zuan: 經過董事長欸XD柯粉認為董事長決策總經理負
zuan: 責是正常政治倫理是嗎?
我還想知道咧,退萬步言北農若真的像吳音寧講的
只是一個普通營利的民間公司社團
請問一個公司的總經理可以不甩董事會也就是不甩股東嗎
可以嗎?
但吳音寧竟然可以不甩董事會要她去議會報告的指示耶。

一個普通民營公司的經理,你要他去地獄作業務報告他都會去啦,
但吳小姐可以不甩耶,超猛。

我還想知道,財報到底出來了沒,如果虧損嚴重,
若是由於這種在執行業務各方面都違背董事會指示的經理人,
所做的決策導致公司有重大虧損
董事會或大股東要不要對之求償一下呢?
※ 編輯: gourmand (125.230.88.156), 09/02/2018 00: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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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8-09-02 04:08:37 (台灣)
  09-02 04:08 TW
吳小姐,千萬不要去,
2樓 時間: 2018-09-02 05:18:02 (台灣)
  09-02 05:18 TW
他不出席沒違法
但是丟一個版本出來
然後躲後面放話讓人很不齒而已
3樓 時間: 2018-09-02 05:42:24 (台灣)
  09-02 05:42 TW
得拒絕出席不就是自己可以衡量拒絕出席了嗎?她算是公務員嗎?她不是類似某家公司聘任的經理人意思嗎?(為何要出席?)
4樓 時間: 2018-09-02 06:07:45 (台灣)
  09-02 06:07 TW
他的解釋的[(得)拒絕出席],會把這一個看成依法拒絕的,法律知識真的很危險啊,這一個意思只是告訴你你可以不去,但是你要去也不會違法阿,果真嬰靈附身萬歲,感恩嬰靈,讚嘆嬰靈,我們嬰靈粉的法律知識真的跟我國六法全書不一樣
5樓 時間: 2018-09-03 10:46:16 (台灣)
  09-03 10:46 TW
法律說去不去都OK,所以概念是去算多做的、不去不違法,
不是依法不(能)去,要遵守法規這樣。
跟法律不強制你做善事一樣道理,不能解釋成依法我不能做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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