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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5-01 10:15:29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jasonmoon ()
標題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時間 Fri May  1 07:30:35 2020


寫得很好,但實務上檢察官不是神,他要怎麼證明犯人

1.被告知道自己停藥之後會有殺人的預見可能性? 就算現在取得被告自白,但現在被告
就處於精神喪失階段,自白根本無效,也無法當唯一證據

2.怎麼證明他停藥是主觀上要自陷錯誤而去殺人?

光這兩點沒辦法證明,就沒辦法用刑法第19條第2項去判刑

你們駡法官也沒用,依照客觀跟主觀的證據,被告在殺人時已經處於精神喪失狀態,依法
判無罪很合理,除非立法委員修法,精神喪失的被告,無減刑條件



※ 引述《ceres1209 (某些議題被強制禁言中)》之銘言:
: 文長,先講結論,我個人是認為有認定是原因
: 自由行為的空間的,理由如下:
: 一、原因自由行為的要件是「自陷精神障礙之
:     狀態」,雖然以積極行為,例如喝酒、施
:     用毒品較為常見,但也沒有看到說不作為
:     不構成的,就算殺人也沒規定說只能用積
:     極行為。也從九十年到一○六年都在吃精
:     神病的藥,我是不相信他不知道不吃藥,
:     可能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應該是能夠構
:     成原因自由行為的要件。
: 二、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
:     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
:     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
:     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     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也是構成
:     原因自由行為(詳下述最高法院96年度台
:     上字第6368號判決、105 年度台上字第31
:     38號判決判決意旨),所以,根本就不用
:     行為人停藥的時候,就有殺人犯意,只要
:     他能夠預見他可能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
:     進行侵害他人法益,就可以構成。
: 三、再來,前面有人說法院沒提到「原因自由
:     行為」,是因為檢察官或辯護人沒有提,
:     但最高法院108 年台上字第1292號刑事判
:     決認為:「尤其是情節最重大之罪(死刑
:     ),於卷內資料已顯現行為人有服用過量
:     酒類之證據時,縱當事人並未聲請調查,
:     法院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有此重
:     大關係利益事項之發現,亦應依職權調查
:     行為人有無上開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     之適用,如屬同條第3 項之情形,亦應調
:     查究係何類型之原因自由行為,並將之列
:     為量刑因子之一」,顯見此本為法院應依
:     職權調查事項,根本不用當事人提。
: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68號判決、105 年
: 度台上字第3138號判決意旨也認為:「依刑法
: 第19條第3 項規定可知,原因自由行為可分為
: 「故意原因自由行為」與「過失之原因自由行
: 為」兩大類,並細分為本具有犯罪故意,而故
: 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而實行
: 犯罪之情形,及原不具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
: 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後,於主觀上有
: 預見法益遭侵害之可能,卻違反客觀注意義務
: ,致發生犯罪結果等不同類型。故刑法第19條
: 第3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
: 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
: 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
: 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
: 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
: 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
: 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
: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
: 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
: 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
: 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
: 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
: 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是原因自由行為
: 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
: 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
: 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
: 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
: 之故意,或對應注意並能注意,或能預見之犯
: 罪事實,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
: 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
: 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
: 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
: 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
: 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
: 可得預見,始符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
: 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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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Ugr-S7c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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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 這案例重點根本不在有沒有罪 而在相關疾病的應對1F 05/01 07:31
scores: 其實問題是 台灣沒有可以關人一輩子的精神病院2F 05/01 07:32
ceres1209: 會說沒辦法證明他停藥是要去殺人,很明顯就沒看第二點3F 05/01 07:33
scores: 阿卡漢精神病院  類似這種病院4F 05/01 07:33
b6byc: 無敵5F 05/01 07:34
mirza: 減刑和無罪還是有差6F 05/01 07:34
scores: 這種人法律上無罪 但是精神病院也該判關一輩子7F 05/01 07:35
mightymouse: 如果這樣可以判無罪,那照法理酒癮患者酒駕撞死人是8F 05/01 07:35
mightymouse: 不是也應該判無罪?
nk: 毒品成癮者跟酒精成癮者確實是有些地方法律是被當病人沒錯10F 05/01 07:37
mirza: 還是希望像台灣有這類病人們,應早期治療,趕緊恢復正常11F 05/01 07:37
sorabird: 不過殺人的也是有家屬 這些年來也不管他有沒有固定服藥12F 05/01 07:37
sorabird: 出事了也沒在看 可見關係真的很疏離
sorabird: 雖然兩種病不一樣 但看謝和弦就知道有精神或情緒疾患的
ericinttu:   我就不相信弄到法綠人還能判無罪15F 05/01 07:38
sorabird: 都不愛長期服藥 所以會很難治癒16F 05/01 07:39
braveryhyde: 很多非法律人甚至法律人是用中文的理解去看19III17F 05/01 07:39
mightymouse: 有精神疾病卻不控制最終導致他人死亡,精神官能症無18F 05/01 07:40
mightymouse: 罪,酒駕抓去關,這有符合比例原則嗎?
nk: 這種患者除了治療還要有人去做追蹤 行政跟實務的工作很多20F 05/01 07:40
mightymouse: 酒癮也很難治療啊21F 05/01 07:41
nk: 有精神疾病卻不控制 你有想過你自己在講什麼嗎XD22F 05/01 07:41
mightymouse: 而且直觀來看,拿刀捅人絕對比起車撞人更有明顯之主23F 05/01 07:43
mightymouse: 觀犯意吧
strollinrain: 反正判完了 就沒他們的事 有事找政府醫療人員家人25F 05/01 07:44
mightymouse: 這個患者老早就被診斷了,卻長期未服藥控制26F 05/01 07:47
yeay: 那王景玉呢?那憑什麼他就有罪?!27F 05/01 07:54
flybow: 德國刑法就是有想到這個,所以還是會罰這種情形28F 05/01 08:00
polaroidd: 有些垃圾不需要幫他爭取存活的機會 如果他之後再殺人29F 05/01 08:09
polaroidd: 法官根本業務過失致死
DIVIS: 那那些生氣殺人的也無法控制自己 搶錢的也無法31F 05/01 08:11
willy14: 這根本不可能的證明啊 你怎麼知道神經病怎麼想 他想殺人32F 05/01 08:12
willy14:  跳樓 自殘都是他說了算啊
qnLove: 對阿 罵也沒用反正法官想怎麼判就怎麼判 全看心情主觀意思34F 05/01 08:13
willy14: 法官心證已成 就躲到鑑定報告後面就好了  為什麼不是由辯35F 05/01 08:14
willy14: 方舉證 他停藥時沒有殺人故意?
ceres1209: 刑訴規定要檢察官舉證,辯方是不用的,另外,也沒有什37F 05/01 08:19
ceres1209: 麼沒辦法證明的,有興趣查查賣帳戶、幫助詐欺的刑事判
ceres1209: 決,要判有罪,那有推不出來的
willy14: 的確規定是由檢方舉證 但是現在這是社會矚目的指標、既遂40F 05/01 08:23
willy14: 案件 應該有舉證責任移轉的機制
willy14: 要不我還真不知道這個case檢方能舉證什麼 統統躲到思覺
willy14: 失調後面 簡單方便
Merman19: 無罪個屁,等到精神病下次殺了法官的親屬,你再判無罪我44F 05/01 08:26
Merman19: 就相信你們法官公正
殺警判無罪/精神科醫:我鑑定超過百例、對得起自己良心!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圖]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逃票乘客砍死,法官認定鄭姓嫌犯當時急性思覺失調,判決無罪,讓檢察官很不滿,認為法官只憑醫師的鑑定報告,就認為嫌犯喪失行為能力,非常遺憾!檢察官說,曾當庭問過嫌犯,如果殉職警察換成你的女兒,你還會殺嗎?嫌犯回答「不會」,因此認定嫌犯有辨識行為能力。而參與精神鑑識的醫師也在法庭上嗆檢察官 ...

 
ceres1209: 從上訴理由看,其實檢方舉證了還蠻多的,用幫助詐欺的47F 05/01 08:30
ceres1209: 寫法推,那會寫不出有罪判決
jk01: 兩公約,謝謝,你們自己選的立委49F 05/01 08:33
willy14: 老兄 這case已經被醫生說死了 檢方只要跟醫生去吵鑑定報50F 05/01 08:34
willy14: 告就代表穩輸
willy14: 畢竟那不是檢方專業啊 最XX的是法律專業的法官 跟著人家
willy14: 走就好 舒服
ceres1209: 鑑定報告也不是不能解啊,去看看牙醫那件的判決54F 05/01 08:41
ceres1209: 連line對話都能當不採的理由了,那有啥不能解的
ceres1209: 從這兩個判決來看,是不是本院的比分院的還不專業xd
willy14: 感謝樓上回覆 我還是覺得平常舉證就是敗訴所在了 再加上57F 05/01 08:45
willy14: 心理疾病 這樣有罪門檻真的太高
willy14: 辯方跟判決書應該找出被告除停藥外 有對抗疾病的積極事
willy14: 實 會比較被接受 無罪推定是原則 但安撫民意也是必須
srena: 那精神喪失治五年治的好嗎?61F 05/01 09:17
madeinhell: 法盲真多62F 05/0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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