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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1-11-21 22:53:07
看板 WomenTalk
作者 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
標題 [閒聊] 跟騷法: 通往地獄的階梯往往是由善意鋪成
時間 Sat Nov 20 03:03:35 2021



之前我在政黑有討論過這個問題,不過在這邊再寫一次吧?

跟騷法的出發點是善的,這我當然不否認,
但問題在於,它的定義方式太過浮泛!

簡單說,"辱罵、歧視、仇恨、貶抑",這些都是很主觀的東西,該如何定義?

這種浮泛又沒有客觀標準的斷罪方式,會不會造成濫訴,

又會不會造成人民動輒觸法?

正如我在法案通過前就憂心的,"到底怎樣的句子算貶抑?"

舉個簡單的例子好了,李茂生酸徐巧芯"巧芯巧芯我愛你",
徐巧芯是不是可以說"我覺得這是一種貶抑",就提出告訴?

問題就在這些詞彙根本沒有一個標準啊!!!!!!!


更嚴重的是,這是對國家機器權力的恣意擴充,
以後國家可以負起更多對人民言論的審查權限,這對人權是很大的傷害...

所以我說跟騷法不是不該制定,但這種法條根本就是惡法!

八卦鄉民的憂心不是全然錯誤,這樣的法根本就是通往地獄的階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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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4.155.75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Xb_K9Vw (WomenTalk)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37348617.A.7FA.html
sodahaini: 好哦1F 11/20 03:09

我把重點放在人權跟法律濫用的問題上,跟性別無關.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03:09:47
kissa0924307: 意思是立法者思慮不周2F 11/20 03:09
Prokennex: 會不會更容易造成相同的事件不同的結果?畢竟太主觀了3F 11/20 03:13
littlewren: 參照公然侮辱罪對侮辱的定義吧4F 11/20 03:15
Prokennex: 就是比如偷竊好了,3~7年假設啦,至少還是有罪;但跟5F 11/20 03:17
Prokennex: 騷這部是直接主觀認定成立與否,雖然證據力要夠強,但
Prokennex: 話又說回來,太嚴格又怎麼保護真正需要的人?
kiosk: 照你這樣說那公然侮辱也是惡法啊8F 11/20 03:23
kiosk: 跟騷法實務上也可能很難定罪 還通往地獄咧
aa124816: 不得不說公然侮辱和毀謗的確都是惡法10F 11/20 03:55
RaiGend0519: 我只覺得檢察官工作量又要增加了11F 11/20 05:25
RaiGend0519: 這條給人的感覺是寧可錯殺一百也不放過一個,反正錯
RaiGend0519: 殺的部分到法官那都應可平反,只是很消耗社會資源
RaiGend0519: 但反過來說我也不覺得要幹大事的人會因為這條法被嚇
RaiGend0519: 阻,結果就是韓國那樣,面對感情一般男性更理性了,
RaiGend0519: 因為得在法的基礎上保護好自己為先,而更理性的感情
RaiGend0519: 對一般女性我是覺得不是一件好事就是了
cs800atx: 講難聽一點真的是要先確認使用這條法律的原告腦子真的要18F 11/20 05:45
cs800atx: 正常
lim98989: 照這邏輯跟蹤騷擾很難判定那都判無罪就好?20F 11/20 06:16
lim98989: 你知道就是去年有女性被跟蹤擄殺才要修這個法嗎
lim98989: 而且跟騷法的八大違法行為限定在跟性與性別有關
lim98989: 你舉的例子根本是本來就有的妨害名譽/毀謗罪
lim98989: 不然跟騷法要怎麼制定才不違反人權又能保護被害人?
lim98989: 過度限縮範圍那跟騷法也只是立好看的
lim98989: 到時候被害人怎麼醻ㄗS屁用
lim98989: 怎麼醻ㄗS用
mazznia: 如果能在該法後面加個但書,如果有某女性若經常使用該法28F 11/20 06:26
mazznia: 報案且多數未立案就將該女性列為重點人物就好以後,畢竟
mazznia: 這法確實有其必要性也是事實,但我實在也不想碰到這種自
mazznia: 我感覺良好的女性
lim98989: 不能因為部分人濫用跟騷法就反對立這法吧32F 11/20 06:35
lim98989: 說真的哪個法不會被濫用
lim98989: 難道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法有人濫用也要一起廢掉?
lim98989: 這次跟騷法看似包羅很多行為
lim98989: 但犯罪事實的認定是相對限縮的
Mozai: 你有想過被捅世新女大生的感受嗎?37F 11/20 06:56
MonarchGlory: 就一個嘩眾取寵的惡法,可文革式的無限上綱38F 11/20 07:08
letmesee3085: 就互告呀,看誰贏39F 11/20 07:10
stopdog: 一般人是不會吃飽太閒去用這個告人的,真心要搞你的也不40F 11/20 07:33
stopdog: 太會用這種難舉證的去弄啦
lim98989: 如果沒有跟騷法42F 11/20 07:33
lim98989: 被跟蹤只能自認倒霉
lim98989: 如果要搞人一堆法可以濫告
lim98989: 某些男性就只會針對跟騷法
lim98989: 好像自己隨時會被這個法告
lim98989: 有被害妄想的男生也不少
miniivy: 這世界上的變態跟蹤狂比你想像中還多,至少現在有法可管48F 11/20 07:43
miniivy: 了
miniivy: 昨天才有一個新聞狂追五年死纏爛打,女生崩潰下跪求放過
miniivy: 的
goodnight4Tw: 廢文ID52F 11/20 07:47

有人真的不看內文耶,我一直強調說,我不反對立法,反對的是法的內容。

又,公然侮辱確實是惡法.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07:57:42
lim98989: 不然要怎麼立53F 11/20 08:03
lim98989: 言論自由有極限的
iKJack: 你沒被騷擾過吧?才會講出這麼不實際的話55F 11/20 08:04
lim98989: 什麼都怕濫告那法律都廢掉好了56F 11/20 08:04
lim98989: 是沒被騷擾過才能講得一派輕鬆?
qec: 兩岸同文同種不意外58F 11/20 08:05
lim98989: 隨便翻新聞都知道有多少人被恐怖追求、跟蹤擄殺59F 11/20 08:06

不要一直扣人帽子好嗎,我說過我不反對立這個法了,你是看不懂國文嗎?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08:22:42
donnamonya: 我覺得啦,臺灣現在的情況是屎太多還會造成一堆他殺60F 11/20 08:23
donnamonya: 事件,屎還是先用方法挑出來,再看它是不是真的該屎
donnamonya: 的屎,大家都會尊重別人的話連法都不用立
donnamonya: 日本女性車箱也是有點類似,癡漢真的多到防不勝防,
donnamonya: 後來衍伸出偶爾也有癡漢誣告,但一開始日男都會尊重
donnamonya: 別人的話那一開始什麼事都沒有

立法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法條內容,ok?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08:27:08
pepsi0u74: 不要騷擾別人很難嗎?66F 11/20 08:27

真的有人看不懂我在講什麼耶...

問題在於對"騷擾"的定義太過浮泛,懂?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08:28:22
donnamonya: 所以目前大概就是屎先用方法挑出來,再看看是不是真67F 11/20 08:33
donnamonya: 的該死的屎
donnamonya: 說難聽的,比起臺灣因為騷擾而被殺的人數算便宜了
diabolica: 推文真的奇文共賞70F 11/20 08:39
goeast: 定義本來就不清啊,很可能會變成報案人主觀陳述71F 11/20 08:45
jacktsaur: 塔綠班不會錯,錯的是人民72F 11/20 09:14
luluking: 你被噓,不就代表也有人認同立法內容,總是有潛意識想說73F 11/20 09:34
luluking: 服別人,認同自己的觀點
xulu0: 講話好好講,別動不動就想酸人罵人騷擾人言語傷害人就不太75F 11/20 10:26
xulu0: 會被告了,像我就不會擔心這種問題,言論自由的下一句是要
xulu0: 為自己說的話負責
lim98989: 一直跳針內容有問題78F 11/20 10:40
lim98989: 那你講個更好的法條內容啊
lim98989: 法律怎麼定義都有人有意見啦
lim98989: 你講個更好的定義方式啊
lim98989: 酸人國文差自己又多好?
lim98989: 你不同意這個法支持的人很多啦
lim98989: 反正三讀了誰理你

有人瘋狂跳針還放大絕耶!

flutter8: 被嚴重騷擾過的只覺得為什麼不早個幾十年出現,沒歷經85F 11/20 10:47
flutter8: 過出入都需要有男性親友陪同保護的你,當然覺得內容很
flutter8: 扯,在我看來都是當時的我或現在的許多男男女女需要的

法有必要,但不是犧牲無辜者來滿足,懂?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11:33:26
LoveSports: 目前這個法有限定性跟性別,只要沒有因為追求別人不成88F 11/20 11:46
LoveSports: 而去對對方"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應該是不用擔心
LoveSports: 目前全世界有將近三十個國家有設立精神霸凌相關法律
LoveSports: 幾乎都是先進國家,台灣制訂這種法律不奇怪甚至太晚了
LoveSports: 精神上霸凌別人蒐證是很不容易的,真的被告得成的通常
LoveSports: 是的確做得很過分的案例,應該是不用太擔心波及無辜
s0920151048: 後現代思維當道,怎麼說怎麼對摟94F 11/20 11:53
Jetame: 那這樣毀謗 公然侮辱也刪掉好了95F 11/20 11:54

對,公然侮辱早該刪掉了!

s0920151048: 每個人都在挖坑給別人跳,然後說自己是對的96F 11/20 11:54
beams156: 定了法條但這種很難定罪啦 在緊張什麼?97F 11/20 11:55
Jetame: 毀謗和公然侮辱還沒限定要和性或性別相關 人人都能提告呢98F 11/20 11:55
Jetame: 適用性越嚴格的法條反而更容易被濫用?
Jetame: 例如公投辯論爭議 可以用妨礙名譽告 難道可以用跟騷告
work1024: 概念式連結101F 11/20 12:08
lim98989: 才剛立法就知道有人被犧牲喔?102F 11/20 12:09
suntex01: 呃。你真的有把法條整個看完嗎?法條有幾階要件你知道103F 11/20 12:10
suntex01: 嗎?並沒有你想的那麼簡單。首先得要反複或持續+心生畏
suntex01: 怖足以影響生活或身心。上面這三個要件你跳過不講,有人
suntex01: 這樣分析法條的嗎?
lim98989: 回文一直說別人不懂 不順著你的想法就是不懂?107F 11/20 12:11
suntex01: 我總覺得你的邏輯比較浮泛108F 11/20 12:11
lim98989: 你只看到八大行為類別109F 11/20 12:11
lim98989: 有看到成罪要件嗎
lim98989: 自以為很懂法律喔
lim98989: 如果有人濫用跟騷法 你去怪濫用的人啊
lim98989: 這些年被跟騷的受害者你想過他們的感受嗎?

真的有人瘋狂跳針耶...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12:18:57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12:19:37
mamajustgo: 在妨礙公務罪中,可見「施強暴脅迫者」一句,你覺得這114F 11/20 12:19
mamajustgo: 個「強暴脅迫」明不明確呢O.O

總比貶抑、歧視這種曖昧不明好吧?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12:20:43
mamajustgo: 前兩三年吧,有人因不滿員警開單,摔踩警員遞給簽名116F 11/20 12:28
mamajustgo: 的筆,你覺得這件事符不符合強暴脅迫呢

這跟跟騷法沒有任何關係,結案.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12:28:53
mamajustgo: 你著眼的點不就在法條中有你認為曖昧不明的條件嗎?118F 11/20 12:32
mamajustgo: 所以我舉施行已久的、可能具同等疑慮的法來問你,哪
mamajustgo: 裡無關呢O.O

問A答B,本來就無關,結案.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12:33:43
mamajustgo: 噗,以你的標準,不是應該回答:所以妨礙公務罪中凡121F 11/20 12:38
mamajustgo: 有「施強暴脅迫者」一項都不夠明確,是為惡法,應修
mamajustgo: 正或即行廢止嗎?XD

還在問A答B,對於這個問題我不用回答.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12:39:57
lim98989: 你才在跳針124F 11/20 12:40
lim98989: 一直說法條定義不明確
lim98989: 別人反駁就說人家不懂、答非所問
mamajustgo: 同樣是「法條中有未足明確定義」者,跟騷法,大聲疾呼127F 11/20 12:41
mamajustgo: 不可不可,妨礙公務罪,無關、結案,這是什麼……時
mamajustgo: 空背景不同之術嗎XD

我沒有必要理你啊,因為這是兩件不相干的事.

光是非告訴乃論跟告訴乃論就差很多了,還硬扯在一起,不是很荒謬嗎?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12:42:23
lim98989: 你確實不用回答130F 11/20 12:41
lim98989: 反正都三讀了人家幹嘛在這邊跟你講

跳針放大絕了呢.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12:42:37
lim98989: 你也只想聽其他人說:對啊這個法好爛~定義好不明確喔132F 11/20 12:42
lim98989: ~

所以你要無視推文回文中這麼多人的質疑?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12:43:34
lim98989: 你也沒想聽別人意見啊134F 11/20 12:43

你有把那些質疑者的意見聽進去嗎?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12:43:50
lim98989: 那你自己建議個可以保護受害人又不會造成濫訴的法案.135F 11/20 12:44
mamajustgo: 核心問題迴避,枝節條件現場增生,好吧,您忙XD136F 11/20 12:44
lim98989: 推文中支持的人比較多137F 11/20 12:44
lim98989: 你自己聽到別人反駁你論點就說別人不懂又好去哪
lim98989: 你沒有多次跳針說法條不明確?

我只看到你一個人跳針狂噓.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12:45:52
lim98989: 那你自己提出更好的法啊140F 11/20 12:46
lim98989: 還是你建議要怎麼定義才符合你認為的明確性原則?
lim98989: 你不也瘋狂跳針法條不明確然後說別人不懂?
lim98989: 噓你的人真的不少呵呵
lim98989: 跟騷法才剛通過你就知道誰被犧牲喔哈
lim98989: 就算有瑕疵好了
lim98989: 沒先立法怎麼知道如何調整
lim98989: 而且這類法律本來就是依受害者主觀提出的 照你邏輯性騷
lim98989: 擾/性侵害防治法都可以廢掉了 更何況就算告了也要看證
lim98989: 據力 又不是告了就贏
LoveSports: 全世界將近三十個先進國家都有的法律被你說成惡法150F 11/20 12:51

請舉出全世界三十個國家的法律內容再說.

lim98989: 就算犯罪樣態定義再怎麼嚴謹限縮 會亂告的人就是會亂告151F 11/20 12:51
lim98989:  也不只限於跟騷法而已
shaman5566: 法條只是符文 真正還是要看施法者的功力 你血統超然153F 11/20 12:56
shaman5566:  法力卓絕 什麼法都可以很有威力的 說回來到底怎樣是
shaman5566: 跟蹤騷擾本來就很難界定
xhl12000: 推,台灣法律就是為了保護一個人,犧牲百人156F 11/20 12:58
xhl12000: 等著看台灣最優秀的法官多會判
yuan0703: 一群單身男子追不到女生在那邊哭158F 11/20 13:02
lim98989: 真的不知道誰沒事會被這法告159F 11/20 13:04
lim98989: 如果是追求人家追求到人家家門口
lim98989: 還是恐怖情人之類的被跟騷法告很剛好
lim98989: 如果是跟別人結仇的跟本也不是只有跟騷法會被濫用
lim98989: 如果是對方真的有病還是有被害妄想
lim98989: 那是那個人的問題
lim98989: 而且很多男生所謂的熱情追求
lim98989: 根本是壓迫式追求好嗎
yuan0703: 正常來說都會支持這個法 會反對毛一堆的本來就心裡有鬼167F 11/20 13:08
yuan0703:  建議警察可以關注一下這些人

開始扣人帽子了耶...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13:18:01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13:29:01
FadOut: 你的地獄也太舒適169F 11/20 13:45
devilchan: 你舉的例好爛170F 11/20 14:13
sdamel: 我覺得公然猥褻也是要廢,意思是一樣的171F 11/20 14:25
sdamel: 還有一件事就是這些規定跟立法需求用母法或修母法就夠罩了
sdamel: 第三你22K加入獅子會人家才不會真的把你當同類

我先貼一下日本的法條,並將它翻譯出來: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412AC0100000081

日本的法條裡面最曖昧的只有2-4,
"著しく粗野又は乱暴な言動をすること"
(確切做出粗野亂暴的言行舉止),

但這條也已經比台灣的什麼"貶抑、歧視"來得清楚多了啊!
※ 編輯: goetz (119.14.155.75 臺灣), 11/20/2021 15:00:36
xulu0: 覺得粗野暴亂沒有比貶抑、歧視好,還是台灣的深得我心174F 11/20 15:44
peiring: 其實巧芯巧芯我愛你真的是一種貶抑175F 11/20 16:12
flourella: .176F 11/20 17:16
jojia: 你到底多害怕被告啊...... 要立罪沒那麼容易 證據要提供的177F 11/20 21:04
audrey94: 到底是多害怕被告啊,你沒事會長期騷擾人嗎178F 11/20 21:12
raura: 這條法律也是台男殺害自己跟蹤的女性搞出來,自己去查查這179F 11/21 18:41
raura: 條法律的由來,要怪就怪愛跟蹤騷擾的噁男犯下殺人案,讓其
raura: 他噁男的生存空間降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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