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標題 Re: [新聞] 勇夫護孕妻打死賊 「防衛過當」判有罪
時間 Wed May 18 04:42:42 2016



沒看到新聞完全忘了有過這件案子。雖然不少人在罵法官恐龍,我個人也是

十分憎惡那些走火入魔的人權教徒法官,但其實從法的角度來看,這個案子

算判得還算合情理。如果本案法官這樣都要被罵恐龍的話,那當初案子發生

後,有一位全國知名的偉大「人權律師」針對此案發表的言論,那才更是始

祖級的恐龍了。



那時我就針對這位大人物的言論,在FB上寫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剛好現在判

決結果出來,看到板上有些討論,想說把那時寫的東西貼上來,跟大家分享

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還有順便看看那些律師都是怎麼「知法玩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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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勒斃賊五萬交保算仁慈 堡壘原則台灣不適用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9/419314.htm?from=fb_et_news
呂秋遠/勒斃賊五萬交保算仁慈 堡壘原則台灣不適用 | ETtoday論壇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圖]
對於竊賊闖入家中,遭到屋主傷害致死的事件,在輿論上引起許多討論。白話一點的焦點,大概就是如果面臨入侵家中的竊賊,又有懷孕的太太,一個真男人能不能反抗,縱然反抗後的結果導致對方死亡。文言一點的討論,大概就是集中在英美法上的「堡壘原則」能否在台灣適用,以及本件有無防衛過當的問題。(小偷,竊賊,勒斃,掐死 ...

 





無所不知的呂大律師又來了。


我其實沒有在追蹤此人的東西,只是不曉得他是太紅了還是怎樣,經常有他的文章跑到我

的首頁上來。我個人也沒對他有什麼偏見(我知道不少人是因為政治立場而成為他的粉絲

),只是偶爾看到那些自以為名氣大學問就大的名人,愛對自己不擅長的領域說三道四,

或是一副陶醉在自我的正義與浪漫情懷時,我就忍不住想要噹他們一下。



只是這一次,已經不是不懂裝懂的問題了,而是這位以法律為業的律師,竟然在他的專業

領域也表現出這種荒謬的錯誤,不只讓人訝異,也讓人感嘆當今整體的社會水平。



呂律師這篇文章顯露了三個重大(或說危險)的問題,第一是其法學基本涵養的不足(?

),第二我們可以從文章中看到一個懂法的人是如何地玩弄法律(所以都說法律是保護懂

法律的人),第三,就是他常表現出來的邏輯錯誤。邏輯的謬誤是個人邏輯能力的問題,

值得談的是前面兩個,我在「法學基本涵養的不足」這句話後面打了個問號,其實是表示

我認為客觀上這應該不是事實,我是相信呂律師在法學素養上是具有相當程度的,至於第

二點的「玩弄法律」,用詞上或許會令人誤解,但我認為呂律師並非是一個心懷惡意之人

,事實上以社會普遍的認識他應該是個好人,我們可以說這裡「好」的定義是善良與正義

,這一點我也是認同的。問題就在於,為什麼一個「既有專業素養又正義善良的好人」,

會表現出法律涵養不足又隨意操弄法律的樣子呢?我想原因只有一個,就是他讓他的價值

意識型態凌駕於法律專業之上,由情感主導專業思維的結果導致他犯下這些荒謬的錯誤。

接下來就來看看,呂律師究竟是做了(說了)什麼有損其法學素養評價的事,又留下了哪

些他(有意或無意,還是他自以為的正義)操弄扭曲法律的痕跡,以及他這次又犯了什麼

思想上的邏輯謬誤。



呂律師在法學上的第一個錯誤,就在他的這一段話中:

 「檢察官如果目前認定被告涉嫌「過失致死」,其實已經大大的放水。過失致死,是指一
個刑法上沒有評價的行為,導致對方死亡,舉例來說,就像是開車不慎撞死一個人,開車
本身不違反刑法,但是因為不小心導致別人死亡,那麼就是過失致死。過失致死的刑度,
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說「過失致死,是指一個刑法上沒有評價的行為,導致對方死亡」,這是對於「過失致

死」這個法律概念一個完全錯誤的解釋。在刑法上,「過失致死」是成罪的,這一點不用

懷疑呂律師也很清楚,他還告訴我們過失致死的刑度如何,所以我們可以把「過失致死」

看成一個罪名,就是過失致死罪,這裡要指明的是,「過失致死(罪)」絕對不是「一個

刑法上沒有評價的行為導致對方死亡」所構成的。一個刑法上沒有評價的行為,不論它導

致什麼結果,行為人都是「無罪」或「不罰」的。呂律師竟然把「刑法上無評價之行為」

跟「過失致死(罪)」兜在一起,真令人稱奇。



一個駕駛人專心地開車在路上,遵守所有交通規範也盡力注意了周遭可能發生的狀況,突

然有一位精神病患從巷子裡衝到馬路上被撞死了,這個駕駛人是無罪的,因為他的行為沒

有刑法上的評價;但如果這個駕駛人是邊開車邊玩手機講電話看影片,不意撞死了正在過

馬路的孕婦,這就是過失致死,他致人於死的行為在刑法是有評價的,而上面所謂刑法上

評價究竟指的是什麼?就是我國刑法第12條第1項的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不罰。」以及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者,為過失。」簡單說,只要行為人之行為非出於故意,且盡了所有的注意義務而無過失

,這樣的行為便無刑法上評價,亦即不罰。一個人因為考上了高考,在自家的庭院放了一

串鞭炮慶祝,結果隔壁90幾歲的老太太突然受到驚嚇,心臟病發而亡,前者是否犯了過失

致死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妳在月台邊等火車,正好警察在追捕一個犯人,這犯人四處橫

衝直撞跑進月台撞倒了妳,妳的倒地又連帶碰倒站在妳身邊的老先生,結果他竟然掉到軌

道上被正進站的火車輾斃了,妳犯了過失致死罪嗎?不,妳無罪,因為妳的「行為」既非

故意也無過失,非刑法上所評價。



再舉幾種例子,某甲十分痛恨搶走他女友的某乙,每天詛咒某乙出門被車撞死,有一天某

乙真的車禍身亡,某甲是否有罪?答案是無罪;或是某A相信自己具有超能力,他想要試

試自己的威力多大,就跑到機場附近的山丘頂上,對著正要降落的客機「發功」,結果飛

機竟然「真的」失去動力墜落,死傷慘重,某A有罪否?或是他本來是對著天空中的小鳥

發功,結果「不小心」讓飛機墜落了,那是「過失致死(罪)」嗎?答,他無罪。因為諸

如「詛咒」、「巫術」、「超能力」等都是刑法所不為評價(不承認)的行為。還有一種

行為,即刑法第19條第一項所規定,簡白地說就是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完全失去判斷

力的人,其所為之行為不罰,這種人的行為也無刑法上評價,因為他的行為非出於意志,

亦無法歸之於故意或過失。總而言之,「過失致死」絕非是「刑法上無評價的行為而導致

對方死亡」,「過失(行為)」本身就有刑法上的評價,不只評價,它還是構成刑法上行

為的重要定義。如果要照呂大律師說的「過失致死罪是因刑法上無評價的行為導致對方死

亡」的話,我想政府可能要再蓋好幾座監獄才容納得了這些「罪犯」。



前面不過是小菜一碟,呂律師接著的錯誤才真正是一大荒唐,由此更可看出他如何「知法

玩法」,呂律師是這麼說的:


 「但是本案的事實大概是竊賊與屋主扭打(誰先動手已經不可考,畢竟竊賊已經死亡),
屋主以學過的擒拿術讓竊賊昏厥,因此導致竊賊死亡,在刑法的評價上,是先有傷害的行
為,加重結果導致竊賊死亡,這時候就是傷害致死罪,依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
刑。各位同學,檢察官應該是依傷害致死罪偵查,而不是過失致死罪。兩者的刑度,宛如
天堂與地獄,依法來說,檢察官目前的偵辦罪名可能有違誤,而且以五萬元交保,這已經
對屋主非常仁慈。」



他說「本案的事實是竊賊與屋主扭打...屋主...先有傷害行為...是傷害致死罪」,在指

出呂大律師如何恣意扭曲解釋法律之前,這裡先再說明一個他此處所犯的法學上的認識錯

誤。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為普通傷害罪,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

罪因而致人於死者,為加重結果犯,在此我們要先認識一個概念,刑法上對於某些犯罪行

為,特別針對其「事後」可能演變出的「意外結果」,而增設了「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此「加重結果犯」有兩個重要的要素,第一是「本罪」要先成立,如果沒有本罪的成立,

當然無所謂「加重結果」的問題;第二項要素,「加重結果犯」是「故意+過失」行為的

結合,這一點是學習刑法加重結果犯的入門觀念,也就是行為人的「原始行為」是出於故

意,但是「衍生之結果」卻屬於過失,以「傷害致死」為例,行為人一開始必須是故意傷

害對方,但無致其於死之意圖,只是被害人事後「由於」行為人的傷害導致了死亡的結果

,如此行為人的行為才該當「傷害致死罪」的要件。反過來說,如果行為人自始就有致人

於死的意圖,那就無所謂傷害致死罪,而應直接以殺人論。



根據上述基本概念,我們來看看呂大律師的問題出在哪裡。他說「在刑法的評價上,是先

有傷害的行為,加重結果導致竊賊死亡,這時候就是傷害致死罪」,我是不曉得呂律師到

底是有意省略忽略本罪行為與加重結果間因果過程的討論呢,還是他現在都忙著寫書經營

粉絲團,把自己學過的刑法觀念都給忘了,怎麼他能夠這麼直接這麼效率地把屋主的「傷

害行為」和竊賊的「死亡結果」連結起來,便以傷害致死罪論之呢?第一,要知道,(故

意)傷害行為與(過失)致死結果間,除了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之外,最重要的,是兩者

在「時序」上必須能夠有所區別,什麼意思呢?比如說甲男在乙女的咖啡裡下藥,想要害

她拉肚子(故意傷害),結果沒想到乙女本身就腸胃不好,喝了被下了藥的咖啡整晚拉肚

子,最後竟導致脫水休克身亡(過失致死),這就是所謂的傷害的加重結果犯(傷害致死

);另一個例子,假設A男對B女施打毒品,想要趁對方精神恍惚對她強制性交,不料他沒

控制好藥量,B女被注射藥物後先是呈現極度亢奮狀態,數分鐘後開始全身抽搐(可視為

體內已開始產生傷害),接著口吐白沫死亡,此時A男便應以「過失致死」論處,而非「

傷害致死」,一方面他一開始沒有「傷害故意」,二方面B女身體的受傷與死亡的結果間

,時序上綿密度極高,難以劃分因果關連。否則,如果照呂大律師的說法,「屋主先讓竊

賊昏厥...是先有傷害,加重結果導致死亡,是傷害致死罪」,而完全不用考慮故意過失

、原行為與加重結果間的因果及時序上綿密度問題,那麼未來將不會有所謂故意殺人跟過

失殺人罪了,因為全部都變成傷害致死。我把你勒斃,你是先昏了再死,所以我是傷害致

死不是殺人(過失或故意);你向他肚子刺了一刀,他在送醫後不治身亡,你也是傷害致

死罪,不是殺人罪。



呂大律師最嚴重的錯誤(到底真是錯誤還是惡意,我們實在很難確認),是他完全無視他

所謂「傷害致死罪」其本罪「傷害罪」的成立與否。前面已經談過,要構成「加重結果犯

」,必須本罪先成立,才有加重的問題,如果本罪都不成立,根本無加重結果罪的討論空

間。為什麼我說這位律師在玩弄扭曲法律呢?因為他在拿事實比對法律的適用時(法律用

語叫「涵攝」),只擷取了「部分事實」,俗話說部分的真實不是真實,這位律師在研討

案例時竟然只用部分事實就要論斷行為人的罪刑,我只能說這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說呂

大律師「擷取部分事實」是什麼意思呢,就是他文章的第三段,以「本案的事實是竊賊與

屋主扭打」開始,最後主觀認定屋主為傷害致死,並評說檢察官對屋主「非常仁慈」。本

案事實是竊賊與屋主扭打,是的,沒錯,但妳難道沒有覺得哪裡怪怪的?就這麼沒頭沒尾

的一句話,突然地出現好像從天而降的隕石,還是從異次元時空唰地出現的外星人一樣。

我相信,凡是具有正常理性與邏輯思維的人,應該都會問:「為什麼他們兩人會開始扭打

?」那正是因為竊賊在屋主家偷竊啊,他是標準的刑事訴訟法第88條所定的「現行犯」啊

!什麼是現行犯,就是「現在‧正在做不法行為的‧罪犯」。



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學上我們稱之(正當防衛)為「阻卻違法

事由」,意思就是行為人之行為若具備這類「阻卻違法事由」,其行為就不具違法性,也

就是不構成犯罪。本案竊賊在屋主家偷竊被屋主撞見,是為現行犯,當下屋主除了自身的

財產法益「正在」受不法侵害外,身邊又有懷有身孕的妻子,他為了「防衛自己或他人權

利」而出手「傷害」竊賊,由於滿足各項正當防衛要件(不贅述),他的「傷害罪」應不

予成立,一旦傷害罪不成立,即無所謂加重結果之傷害致死的討論餘地,充其量,只能以

「防衛過當」加以論處,而防衛過當致死,即應以過失致死論之。我們的呂大律師,在做

事實與法律之涵攝時竟然用如此的切割手段,無視行為事實的前因後果,選擇性適用法條

,還一副自高自傲地評述「檢察官『違誤』、『仁慈』云云」,實在讓人哭笑不得。在此

我必須向我們的呂大律師說:檢察官以過失致死偵辦本案,只是剛好而已,他們不是仁慈

,只是比你懂法律。



我個人研判,最後法院對此案屋主的判決應該會是「過失致死罪成立,量刑一(或二)年

並予以緩刑」。



最後,呂律師在其文的末段,才搬出正當防衛來討論,而且談的是什麼兩人身高體重啦武

術背景有沒帶刀能不能先用椅子檔竊賊體質等等,只想單純從是否「防衛過當」切入,而

不討論正當防衛本身的發生原因與成立與否。怪的是,正當防衛永遠都是跟原始(不法)

行為連結在一起的,先有不法行為,才有防衛行為(暫不考慮認知錯誤的問題),就像有

作用力才有反作用力一樣,怎麼這位大律師談屋主的傷害行為時不將竊賊的不法侵害與屋

主的正當防衛動機一併列入討論,反而在最後又沒頭沒腦地將正當防衛獨立出來研究,而

且目的是欲指向屋主有無過當的問題,我真不禁懷疑,他是認識竊賊還是跟那位屋主有仇

嗎?我在本文開始時提到的,呂律師所犯的邏輯上的一大謬誤,就是他根本不該寫最後一

段討論正當防衛,雖然他很努力地切割,把一個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的討論弄得支離破碎

,然而一旦他承認了屋主的「正當防衛」,那麼他所稱的「傷害致死罪」就絕對不會成立

,因為就像我前面所說的,正當防衛的成立已阻卻了屋主「傷害罪」的構成,自無加重的

問題。呂大律師在最後扯這個正當防衛,完全就與他前文的主張相互矛盾,根本就是自打

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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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這個案子判決結果出來,不知道我們大律師是不是又會發表什麼奇言異論,我是沒興

趣去搜尋啦,只不過不曉得哪天會不會又自己跳到我的首頁上面來。總而言之,這個案子

最後是這樣判,而不是像那位大人物說的要判這位當事人傷害致死(我們或許該慶幸這位

名人只考上律師而已),至少讓我覺得台灣的司法還算沒到絕望的地步(雖然時常讓人心

生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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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勇夫護孕妻打死賊 「防衛過當」判有罪
05-18 04:42 longreen.
iPolo3: 樓上firstshadow. 樓下Obov1F 05/18 04:44
westwood0402: 之前沒仔細看,原來他的法律見解可以這麼神奇...2F 05/18 04:44
leetzuwen: 你法律系?3F 05/18 04:45
ssembla: 啊不就不滿他對婊子一案打臉台男仇女心態嗎?亞洲男人就是愛別有用心的耍手段 講違背良心的話4F 05/18 04:46
Wolowitz: 寫的不錯6F 05/18 04:49
askingts: 推一個 精闢見解7F 05/18 04:49
willy: 長知識了!!8F 05/18 04:50
harry901: END一下9F 05/18 04:52
royalblue08: 專業推10F 05/18 04:53
tryagain24: 太長了 通常會被END 或 略過11F 05/18 04:57
zainc: 感謝阿~獲益良多~12F 05/18 05:03
daniel50506: 為什麼法律涵養不足可以玩法啊 涵養是道德之類的意思嗎? 真心詢問13F 05/18 05:04
aidao: 判決確實合理15F 05/18 05:05
daniel50506: 我的意思是 我以為法律涵養是對法的理解?
那理解不足為什麼是玩法@@?16F 05/18 05:05
a1122334424: 與其說玩不如說是扭曲 可能語意會好一些?
啊 我文章沒認真看 沒針對誰發表意見18F 05/18 05:06
fedexlix: 我們這些外人不懂法律概念  這姓呂算是有通過相對客觀的專業認證(國家考試)吧? 那麼你在糾正他的錯時是基於你也通過了同樣的客觀專業認證嗎 不然我們怎知道誰說的才是對啊20F 05/18 05:07
WinniBear: 所以我們不能質疑他的判斷??因為他是權威??24F 05/18 05:08
a1122334424: 要看在什麼樣的平台 還有雙方過往言論的累積 另外是個案的理論上的強度25F 05/18 05:09
sars7125889: 推推,好多觀念跟舉例都好懷念XD27F 05/18 05:10
cul287: 涵攝過程必須非常嚴謹28F 05/18 05:14
wangquanchi: 刑法總則的內容而已,呂大律師到底是怎麼考上的29F 05/18 05:15
fedexlix: 有質疑才有進步是肯定沒錯的30F 05/18 05:15
deathsoma: 受用,推!31F 05/18 05:16
fedexlix: 相信國家考試有其嚴謹把關之處啦 不然專業認證制度如何自處32F 05/18 05:19
bybe: 雖然不是法律系 整個呂律師的文章看完 根本在賣弄他的法學知識 自以為是 鄉民可以在去看看他的文章 被罵的好慘
這只會讓我更討厭廢死34F 05/18 05:28
kamelol: 這篇猛!37F 05/18 05:32
WinniBear: 啊??廢死也跳TONE太大XD 除非你覺得.....38F 05/18 05:32
bybe: 因為呂大律師在文章ㄧ直強調竊賊的人權
他馬的假掰39F 05/18 05:35
APC: 蓋41F 05/18 05:43
jyekid: 呂律師的法律素養有問題 就刑法面 他已經不只一次這樣了上一次是二審治癒說 聽到傻眼42F 05/18 05:44
GATSBYsolid: 專業又有理給推44F 05/18 05:47
machiusheng: 要保障罪犯人權,才是普世價值45F 05/18 05:48
evil3216:46F 05/18 05:53
chihao5566: 沒學過法律看這篇論點也很清晰,給推~47F 05/18 05:54
hk416: 紅明顯  原po身分是法官48F 05/18 05:57
kning: 請問一下 防衛與阻卻現行犯之違法行為是否適用比例原則49F 05/18 06:02
kengi1112: 路過推,八卦臥虎藏龍50F 05/18 06:02
bheegrl: 看完了@@,推51F 05/18 06:03
tompi: 感謝,推。52F 05/18 06:07
machiusheng: 警察用槍打死罪犯,可是要賣祖產,去坐牢53F 05/18 06:09
yan1979: 名氣大也有偏見 推一個54F 05/18 06:12
WinniBear: 護孕妻=愛為出發點,有罪,呂:天堂與地獄。所以.......55F 05/18 06:13
PPmYeah: 感謝分享56F 05/18 06:14
a1122334424: 所以?57F 05/18 06:15
WinniBear: 自己想吧,何必在乎我想甚麼。58F 05/18 06:15
qweaaazzz: 睡不著的可以看這篇,看完馬上有睡意59F 05/18 06:15
a1122334424: 嚴格來講 真要保護的話 叫她躲到鄰居家甚至警察局
可能比和犯人一起留在家中安全些吧?60F 05/18 06:16
WinniBear: 所以你覺得孕妻不愛老公??他也有可能會失敗。62F 05/18 06:17
dirubest: 看完了,雖然不是很懂但感覺很厲害63F 05/18 06:19
unfinish: 笑死人 怎麼推文又出現那種 你不具律師資格就不能指正律師的無厘頭護航64F 05/18 06:22
godevangel: 看完推,好詳細的解釋!66F 05/18 06:26
sarspieya521: 這篇真的長知識了,講得很好67F 05/18 06:29
yangjian: 推68F 05/18 06:32
green0953: 看的很痛苦69F 05/18 06:32
TKforever: 好煩噢 挑人家語病在那邊沾沾自喜70F 05/18 06:38
bab7171: 推 很專業71F 05/18 06:39
Faker8294: 專業給推,不過有些人應該不會整篇看完72F 05/18 06:42
hiimjack: 語病?我以為法律用語需要精准 原來大律師不需要呢73F 05/18 06:45
v32767: 嚴謹好文74F 05/18 06:49
japan428: 阿角色扮演錯了嗎?  如果有興趣去看雙口律師對空服員看法跟他替資方辯護的角色 你會覺得不知今夕是何夕75F 05/18 06:55
ShadowTime: ?77F 05/18 06:56
TheQ: 推 好文78F 05/18 06:57
LNight0417: 推79F 05/18 07:05
AudiA6: 每一條法有好多種解釋方式,不是他說了算,也不是你說了算,要打臉別人也要援引過去的判例才比較客觀80F 05/18 07:12
ms0481766: 長姿勢82F 05/18 07:13
daniel0922: 專業推83F 05/18 07:15
ian5king: 超級優文84F 05/18 07:16
jamesdu: 推85F 05/18 07:17
epyonwing: 條理清楚 推86F 05/18 07:17
yannicklatte:87F 05/18 07:19
cooljoke: 推88F 05/18 07:20
LinOne: 推!89F 05/18 07:24
AnpingTW: 呂大律師就刑法考題三段解法 構成要件該當性 再阻卻違法90F 05/18 07:28
shallreturn: 推專業91F 05/18 07:34
walkerboy: 推 好精闢92F 05/18 07:36
neverli: 推93F 05/18 07:39
rant: 推94F 05/18 07:41
lyu0001: 推95F 05/18 07:43
killerken: 你才錯誤連篇......唉96F 05/18 07:44
ronray7799: 不知道原PO是檢察官還法官?97F 05/18 07:45
exist987: 太長END 看的有點痛苦@@98F 05/18 07:49
killerken: 半吊子鍵盤律師 不是有不法侵害後面就一定正當防衛99F 05/18 07:56
deed0903: 推203F 05/18 10:59
garychangb: 專業必須推
不曉得樓上可不可以評價一下 不然不曉得這篇問題是啥如果說這邊有謬論的話 求解釋204F 05/18 11:06
SHIU0315: 長知識了207F 05/18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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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看到新聞完全忘了有過這件案子。雖然不少人在罵法官恐龍,我個人也是 十分憎惡那些走火入魔的人權教徒法官,但其實從法的角度來看,這個案子 算判得還算合情理。如果本案法官這樣都要被罵恐龍的話,那當初案子發 …
    207F 129推 26噓
  • +55 Re: [標的] 大盤(台指期) - Stock 板
    作者: 61.223.36.131 (台灣) 2016-04-28 17:29:06
    也差不多是該討論停利的時候了。 前面文章累積得有點多,我就把它刪掉了,有興趣的版友再麻煩爬文搜尋。另外,因為我 不會用電腦截圖也不會PO圖,所以我文裡如果有提到日期走勢之類的,再麻煩大家自行找 線圖對 …
    67F 55推
  • +392 [爆卦] 憲兵違法搜索案一定要刑事追訴 - Gossiping 板
    作者: 61.223.58.115 (台灣) 2016-03-07 00:04:57
    我是以既沈重又憤怒的心情打下這篇文章,我非常的認真,絕不是想來賣弄微薄的法律知 識或打打嘴砲,我認為這件事絕不能善了,不是立委找國防部的人來定一定,政府推幾個 人出來道個歉就可以解決。坦白說,就這件事 …
    605F 426推 34噓
(longreen.): Re: [新聞] 勇夫護孕妻打死賊 「防衛過當」判有罪 - Gossiping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