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啟徵選程序→2. 受理人民申請→3. 經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4. 報教育部聘任
→5. 教育部對申請人發出聘任處分。
→ u9005205: 反課綱都戰到高等行政法院,大人們有骨氣一點…2F 05/17 18:10
推 Swerhin: 所以無法用大學自治來救濟了?4F 05/17 18:11
沒辦法,除非你要爭執大學法第9條第1項「違憲」,這才會扯到大學自治。大學自治是確
保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架構,但架構內容還是有待法律形塑,而大學法對於校長聘任就
是採取這樣的模式。你沒辦法跟行政法院法官爭執大學法侵害大學的大學自治,因為這法
律已經有明文規定了。唯一的道路就是提起釋憲或是請承審法官幫提釋憲,但我不認為大
學法第9條第1項會被宣告違憲,而且這對這個案子的救濟於事無補。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18:15:11
→ kaede0711: 我很好奇教育部聘國立大學校長是行政處分還是行政契約5F 05/17 18:12
推 ulycess: 要用大學自治的話只能打大法官解釋了,行政法院只能依法審判6F 05/17 18:13
推 sading7: 結論就是台大本來就無權推薦或任命校長8F 05/17 18:13
→ fred76963: 反正就是教育部作為上級主管,本來就可以駁回「機關底下內部」的決議,就算無理由單純只是看你不爽也行?9F 05/17 18:13
噓 taiwan009: 你要不要去看看行政處分的定義是什麼?11F 05/17 18:14
你應該先去看一下,再來噓文,而不是空泛的吐一句話就要反駁。
→ sading7: 教育部尊重人選與否是自身的裁量12F 05/17 18:14
→ kaede0711: 當然無權啊,有權的話何必報請教育部聘任,學私校董事會自己聘就好了啊(當然生效仍需教育部核准)13F 05/17 18:14
推 ulycess: 我印象中決定要不要聘任是行政處分,決定聘任後聘約內容是行政契約15F 05/17 18:14
推 MultiCam: 請問板上專家,那是否代表未來任何執政黨都可使用相同17F 05/17 18:15
這有問題,因為委員會的決定事項有很高的判斷餘地,教育部原則上應該要尊重,但今天
教育部抓到的把柄是形式上的成員組成(也有可能包括管的身份適格,但沒看到文不確定
)。以形式問題要求遴選委員會改善是沒問題的,但如果介入實質判斷,就可能逾越教育
部的權限。
推 jazz5566: 我原本也想的跟你一樣 但後來我看到有一篇文章反駁這個18F 05/17 18:15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18:17:50
→ jazz5566: 論點 我找找貼給你看 他寫的蠻好的19F 05/17 18:15
推 elle: 所以 台北市長也可以 不聘任或不核准 台北某大學校長 是嗎20F 05/17 18:16
推 MultiCam: 辦法來使各國立大學重選校長?21F 05/17 18:16
推 sading7: 貫例是尊重 但前提是遴選過程無暇疵22F 05/17 18:16
→ elle: 今天 非行政處分大學校長 權力並非集中於 教育部 對吧23F 05/17 18:17
推 violetking: 晚點有空再來回~~~
台大也是行政機關,上下機關間也非無對外效力可能~~24F 05/17 18:17
是,的確「非無」這個可能,但在大學法第9條第1項設計的架構下,「國立台灣大學」甚
至可能不扮演任何角色,實際上牽涉到處分作成的,是台大的「校長遴選委員會」。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18:20:06
推 jazz5566: 那個論點主要是 遴選會是透過台大組織章程設立經費也是透過台大預算支付 所以屬於台大的內部組織26F 05/17 18:19
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不是重點,他的經費也不是關鍵,他也不會因為在這個程序中變成了教
育部的附庸。但是在校長遴選過程中,他就只是個內部單位,他作成的決定不具備任何外
部效力。組織法的權限不能跟作用法混為一談。
→ violetking: 教育部已經實質認定遴委會對於迴避的判斷違法~~28F 05/17 18:19
你這邊混淆了「實質」及「形式」的用語,實質部分是指遴選委員會認定管中閔是適格且
合乎台大開出條件的最優申請人的這個判斷過程,至於形式部分是包含委員會的組成、決
議的過程以及申請人是否具備法定要件等,這些都是形式要件。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18:23:25
→ jazz5566: 就此而言 遴選會其實不受行政程序法的規範29F 05/17 18:20
→ violetking: 因為判斷迴避依遴選辦法(法律)是屬於遴委會31F 05/17 18:21
推 sading7: 台大預算完全來自教育部和中央吧…32F 05/17 18:21
→ elle: 不是問是否認定違法 而是問 權力非專屬 僅限教育部對台大33F 05/17 18:21
→ violetking: 受不受行程法不是重點~~
行程法只是把一些法律原則明文化~~34F 05/17 18:21
推 jazz5566: 關鍵在於 如果遴選會是台大的內部單位 那教育部對於他的決定 就會牽扯到大學自治的內涵(人事決定權)
但如果根本上遴選會就是教育部的內部單位 就完全沒問題而且雖說迴避是原理 但還是要找到法條依據才是
所以我認同你說是內部單位 但進一步要討論是誰的單位
基本上我的論點跟你相同啦 但我提一下還有這種說法36F 05/17 18:22
我可以瞭解這種說法想嘗試的突破點在哪,但是組織法上的劃分不等於伴隨著作用法上的
權限。甚至大學校長的人事決定權該給教育部或是給大學,都還是法律保留的事項,不會
因為今天大學法要求設置「遴選委員會」這個單位,就當然等於把校長人事決定權劃歸給
該委員會或是該大學。且從大學法第9條第1項的文義來看,也沒有放出這項權限的意思。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18:26:51
那篇文章在大學法第9條第1項的討論上,拿國立跟私立去做比較太荒謬了。私立大學是私
法人,本來就不是隸屬在教育部下面,權限設計上當然不會等同於國立大學。不當然可以
導出像他說的結論。
推 ulycess: 大學自治的內涵是保障學術自由,本案應該沒有涉及學術自由吧...44F 05/17 18:27
這也是個問題,在台灣的國立大學都還是教育部下二級機關的情況下,校長是公務員,上
級機關有無人事決定權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校長的人事任命權與大學自治,也就是確保
學術自由間的關聯性,又是必須論述的關鍵。也就是說,大學校長誰選,未必與大學自治
有關,大學自治的概念不應該隨意解釋或擴張。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18:29:38
推 violetking: 校長是別人決定就是半套學術自由
特首是中共決定,你會認為有自由。46F 05/17 18:28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18:30:52
→ kaede0711: 其實我對那文章判斷大學法第9條核准權那邊有不同看法,就聘任締約來說,國立大學校長是與教育部,私立大學校長是與董事會,所以才需要特別多寫核准(董事會的聘任)。不然我其實沒辦法理解為什麼私校的聘任教育才能審核,反而上下級機關的教育部卻不能決定聘不聘49F 05/17 18:31
是的,你這判斷是正確的。
→ trohlens: 重啟遴選本來的遴選委員會會解散嗎?54F 05/17 18:32
有可能得解散重組,如果關鍵在蔡身上的話。因為台大無法退回管的申請(如果管沒有什
麼不得申請的事由的話),所以在委員選任上,自然得合乎迴避要求,那就可能得重組。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18:33:41
→ kaede0711: 自己的機關不能審核,反而私校才能審核,這我真的看到很多人在講,但是根本完全不合法理55F 05/17 18:32
甚至在釋字中,有關通傳會、公審會的人事決議案中,縱使是獨立機關,大法官也要求法
律上應維持行政院的人事決定權,不得立法剝奪。更何況是教育部的下級機關。
推 WizZ: 幹有夠複雜57F 05/17 18:33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18:36:06
不是喔,是「決定怎麼聘校長」的過程是內部行為,但是「聘任校長」這個決定是外部行
為。我這邊之所以說管中閔可以告(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告),是因為教育部從開啟遴選起
到今天「如果已經超過了法定處分作成期間」的話,各個校長申請人都能以教育部怠為作
成決定提起行政爭訟。
應該是真的可以,但爭議性太大了,變得有點像政治議題,這會掩蓋當中的法理爭議。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18:39:22
→ kaede0711: 另外問一下,台大公告遴選人誰獲得校長資格的這部分,63F 05/17 18:43
推 MultiCam: 再問一下,若遴選上有瑕疵,這個瑕疵是否有比較明確的定義與範圍?64F 05/17 18:43
→ kaede0711: 另外問一下,台大公告遴選人誰獲得校長資格的這部分,對參選人有構成行政處分嗎?(決定誰有資格給教育部聘)如果是這樣,是否參選人也能據遴選瑕疵,對台大提撤銷違法行政處分?66F 05/17 18:48
不是。第一點,行政處分以送達當事人方生效,原則上不得以公告為之,光是這點形式要
件就有問題了。第二點,聘任校長的行政處分作成權限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明定為教育部
,所以只有教育部是有權處分機關,縱使認為台大的公告具備行政處分外觀,仍然是不具
處分權限的無效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第三點,台大的公告,充其量只
能算是「事實行為」或「觀念通知」,不具備意思表示的效力。所以如果台大公告錯誤,
不能將台大的公告視為行政處分而爭訟,至多僅能以國賠或一般給付訴訟主張損害賠償或
不作為訴訟之類的。
噓 hosen: 台大就不是教育部的內部機關
台大校長也不是在教育部上班
教育部否決台大的提案就是 行政處分70F 05/17 18:50
國立大學是教育部的下級機關,不會因為你把我噓到XX而改變這個法律事實就是了。
推 yuriaki: 結論:教育部說了算73F 05/17 18:54
噓 swgun: 推論錯誤多到直接回一篇了
人事決議權去比照獨立機關的概念完全無視制度性保障了75F 05/17 18:55
噓 swgun: 校長對外募款對內分配資源還是校務會議法定召集人卻不具備跟學術自由的關連這種講法是把校長當工友嗎
都說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內部組織了怎麼可能做成行政處分78F 05/17 19:01
噓 swgun: 大學法第9條第1項 立法意旨立法院公報都有明明就是黃光彩事件後杜正勝完全退讓的結果 他就這樣回答管媽的
不然何必從圈選制改成遴選制 你這篇講法很多都無視事實82F 05/17 19:10
有點看不太懂你的理路,不過遴選委員會的確不能作成行政處分,我的確也是這麼說。
推 nazo: 先筆記以免國考會考88F 05/17 20:19
推 elmotze: hosen 和 swgun那麼有自信, 請台大去告教育部吧.89F 05/17 20:23
→ deegs10221: 我問一點,請問你說的遴選委員應迴避包含獨立董事是依照那一條法律規定?91F 05/17 20:35
這也是個問題,確切來說得看教育部發給台大的文來看,我這邊沒辦法擅加揣測。這當然
也不排除教育部找了個錯的理由來要求台大,但在現況下台大並沒有救濟可能性。可以救
濟的是管中閔在內的其他候選人。
推 nazo: 所以它是否可理解成:由大學構成員所組成,卻是隸屬於
教育部的內部單位?
想請教一下
(程序上隸屬於教育部)93F 05/17 20:36
這邊你混淆了一些概念,國立大學是教育部的下級機關,不是內部單位,這是組織法上的
問題。在作用法上,校長聘任的程序是多程序行政處分,必須經過他機關的協力才能共同
作成,在整個行政程序運作的流程中,他機關協力的這個部分,並不具備外部效力,只是
內部的行政行為,針對這種內部行為是不能爭訟的。不會因為多程序行政處分,而讓校長
遴選委員會變成教育部的內部單位,這要區辨清楚。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21:11:59
推 nazo: 懂了謝謝!97F 05/17 21:44
推 keeochange: 我可以理解成 其實法律上大學沒有辦法決定自己校長嗎?
因為現在程序上的問題主要是 蔡明興到底要不要迴避? 可是到底要被誰認定呢?
如果相關爭議解釋權都在教育部手上,是不是會有造成實質影響之虞呢
不好意思我不是法律系的,還麻煩解答99F 05/17 21:55
不行,依大學法的規定,大學校長的「決定」權限的確不在大學手上。這跟教師法不同,
教師的聘任權限是在學校手上的。蔡明興的加入導致程序瑕疵,至於教育部到底依什麼規
定來作為程序瑕疵認定的法源,說真的在沒拿到公文前,我也無法回答。至於台大是否具
有訴訟權能,跟台大到底實質上能不能告是兩回事,爽告就告,法院不爽就駁。
但目前這類案子還是有進法院爭訟的可能性,起碼校長遴選的申請人都可以去告,落選也
能告。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22:29:48
→ deegs10221: 就行程法32條來看並沒有明定董事跟獨董有必須迴避問題所以說蔡應該迴避必須要有法源依據不然就違反法律保留106F 05/17 22:33
是的,但也可能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由他競爭者申請迴避。只是在公文內容不明的
情況下,也很難評論到底是基於什麼理由去要求校長遴選委員會改善。至於能不能救濟的
部分,對台大來說,依然是不具備訴訟當事人適格,這是台灣行政救濟體制一貫以來欠缺
的區塊,機關間內部的行政行為就是無法救濟。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22:38:26
推 kaede0711: 原po謝謝解釋
是說我認為機關內部行政行為的救濟這塊,以行政一體的原則下去看應該是無解吧。因為這會對上機關的指揮監督權限造成影響,而且也很難認為司法願意介入到這塊,畢竟會影響到權力分立原則。108F 05/17 22:38
→ deegs10221: 以33條來說確實會有爭議就是
不過就現有資訊來講到沒有看到其他候選人有意見就是113F 05/17 23:13
→ kaky: 遴委會組成形式違法?? DDDD115F 05/17 23:57
推 qize1428: https://tinyurl.com/ycja5b46 行政法林清老師見解
他覺得是行政處分,但我的想法跟您的相同
不過您說遴選委員會是"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
好像怪怪的,感覺跟訴願委員會還是有差別116F 05/17 23:58
他連大學法第9條第1項是怎麼規定校長聘任程序都沒提,就接著講一堆釋字和憲法概念;
對於這種見解,我個人是持....的態度。我覺得他的整個推論脈絡也未免太不嚴謹了一些
,整個鋪排是很有商榷空間的。
事實上那種由他機關協力,無論是單獨協力或委員會協力的態樣,都不會改變協力機關與
被協力機關間的內部關係,而最後是由單一機關對外作成。你也可以理解成像財政部函請
入出境管理局為限制出境處分的那種態樣。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8/2018 00:08:54
→ Antler5566: 這篇有提到大學自治的內涵, 我覺得跟你說的很像123F 05/18 02:17
推 CindyLara: 依大學法第九條 校長本來就是台大遴選 教育部發聘書
如果可以不發聘書的話 那還算台大選嗎?
教育部做的監督就只是派三名官員當遴選委員而已124F 05/18 06:17
→ mikamikan: 這個問題不是單純的行政法層次,必須由憲法出發
就法學方法而言,由大學法的文義開始沒錯
但是大學自治是由憲法11條的表現自由下的學術自由產生如果只就文義解釋,反而會得出可以由法律任意限制憲法權利的結論
在本案中,教育部的核定是內部行為是否是行政處分,就要由涉及的事項去界定
上面有鄉民提到的釋字就是具體化大學自治保障的內涵和範圍128F 05/18 10:21
推 CindyLara: 教育部提出的利益迴避問題不存在 還能繼續坳下去嗎?137F 05/18 10:33
→ mikamikan: 如果可以解釋出校長遴選涉及的是380 450 462 563 626號解釋的射程範圍所涵蓋,那就是屬於大學自治的保障範圍
在這些範圍內,大學就如同一般人民一樣是權利主體,教育部決定只要影響這個範圍內大學享有的自主權限,不管叫核定也好,什麼阿里不達的名詞都好,都會被視為行政處分138F 05/18 10:33
推 xyz168: 其實今天這個問題滿簡單的,大學自治跟地方自治精神一樣,地方政府的自治,在於中央給定的權限範圍之內,可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例如地方政府預算由地方議會審查,由地方政府行政機關執行,然而地方政府的首長須由中央政府的
法律框架之下選出,當然今天選校長跟選首長制度不同
所以還是不能直接一以概論,但是精神原則相同。
所以今天台大校長遴選會對教育部提出校長人選,教育部
基本上是要給予尊重,但是教育部今天是提出遴選會組成有適法性問題,並不是直接針對台大校長人選提出疑義。
當然這次台大遴選會的適法性,也跟候選人身份有關,才扯出這麼多問題。我想還是在於遴選會是間接選舉,與地方首長直接選舉是不同的。加上遴選委員的選出與政府以前選出
國大代表的方式又有所不同。感覺上,這也是遴選會做出的選舉結果不如地方或中央首長議員有如此強的效力。
也是一種可能,我只是單純就我的看法做個討論。145F 05/1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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