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作者 gourmand (一念之間)
標題 Re: [新聞] 基隆法拍賤賣民屋案逆轉…關鍵證據曝 
時間 Thu Apr 23 04:09:25 2020


※ 引述《q347 (q347)》之銘言:
: 他們不只這個事情拉
: 還有偽造簽名的嫌疑
指控別人有偽造簽名的嫌疑前
建議要多看幾次文件的種類、格式和內容
再做出指控
: https://imgur.com/edvm3Mc
: https://youtu.be/EHRkCNBeLgI
: 1.陳清旭的老母陳郭金英 拒絕受領 執行署的文件
:   結果陳郭金英還簽名收到文件?? 下面都說拒絕受領了阿
他簽名是簽在同居人簽收欄,不是簽在拒絕受領欄

這張圖叫送達證書,俗稱回證,
是一張制式的表格,每張都長得87%像
是依民事訴訟法所規範的送達情形,所製作的統一表格

在郵差送法院/執行署的文件給當事人時
讓郵差依送達時的實際情形勾選和簽名
這類回證最後會由郵差交回給法院/執行署
並附在案件卷宗裡

這種制式化表格的好處是
它是按照訴訟法所規定或實際可能發生的各種送達情形所設計

只要看它勾選哪一格,
就能一目了然判斷當次的送達,
究竟屬於訴訟法所規定的何種送達方法
也就是
只要看到表格就能判斷當次送達的合法性

馬上能判斷若該次送達有疑慮
是否要重新做送達
若判斷為合法送達,就開始依送達日期計算法律上的時效
時效開始進行之後接著就要判斷法律效果
攸關當事人的重大權益
時效多算一天少算一天都不可以


然而
無法期待郵差
能在送信時能熟背各種訴訟法所列的送達情形
一個要件不差通通都寫清楚

所以會事先印製好這種簽收單,
供郵差勾選記錄、讓受送達人親簽
最重要的是這種制式簽收單
有利送達合法性的判斷

所以
除非陰謀論愛好者們想得出更好的送達方法
貢獻社會
不然如果只是打打搞笑嘴砲
還不如轉joke板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方式
以及行政執行未規定的部分
都是準用強制執行法

而行政執行的送達
雖然是行政程序適用行政程序法
但民刑行政三種程序,
在送達這件事情上,內容和方式幾乎沒有差別

因此先以民事訴訟的送達規定為例討論


https://imgur.com/edvm3Mc
[圖]
 

再看一次這張圖,說文解字一下
第一列:應受送達人的基本資料(姓名、住址)
第二列:案號
第三列:應受送達的文書種類
第四列:送達人(郵差或書記官)應注意的注意事項

第五列開始,可以填寫當次送達的情形

依當次實際送達情形勾選和填寫
每一格就是一種狀態
實際上是哪一種,就勾哪一格


第一格:已將文書交與應受送達人

就是如果陳先生本人親自簽收時,就會簽在第一格
但陳先生本人不在,所以當然空白
這屬於民事訴訟法136條的直接送達


第二格:也就是陳先生的母親,陳郭女士簽名所在的那一格,

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
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這屬於民事訴訟法137條的補充送達,
亦為訴訟法上合法送達的一種狀態
很常見,也是有效送達


第三格:東西收了卻不簽名的情況

應受送達之本人、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收領後,拒絕或不能不能簽名或蓋章者,由送達人記名其事由

→這情形很容易理解,文件拿了之後拒絕簽名,
會有這格表示這狀況以前一定發生過

由送達人記明事由的意思就是給郵差填的
問題是如果之後該次送達出問題,很可能變成郵差要負責,

現在大部分的郵差都很聰明,
會先要你簽名才把東西給你,因此幾乎不會發生第三格這種狀況

除非遇到鯛中之鯛,拿出慶記搶了包裹直接走人
ok,顯然也不是這種狀況



第四格:不收也不簽名

應受送達之本人、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無法律上之理由拒絕收領,經送達人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這就是一般理解上的拒領,不收文件也不簽名

但在被拒領後直接放在家門口,
這種方式也是訴訟法上合法且有效的送達,

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139條,叫留置送達


那到底是誰表示要拒收的,後面就勾哪一格然後簽名
若本人拒收,就是本人:OOO 拒絕受領
若同居人拒收,就是同居人:XXX 拒絕受領
若公司員工拒收,就是受僱人:OOO 拒絕受領
若管理室或收發室保全拒收,
就是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XXX拒絕受領

他那「拒絕受領」四個字之所以打那麼大字,就是不想打四次而已...
沒有什麼意思



但是,留置送達這種方式
可想見會有姓皮的當事人抗辯說
根本沒看到留置的文書

目前看起來
大概會避免採取這種爭議大的方式

比較可能讓郵差留下通知
把文書再帶回郵局
交給警察局或派出所
做寄存送達

裝死不領沒關係,反正放在警察那邊,放得夠久時間到了
一樣產生法律擬制的送達效果




依這張照片,表示依送達人(通常是郵差)的記錄
郭女士的簽名在第二格,
表示依該次送達,郭女士是以訴訟法上的同居人地位受領文書
並親自簽名

且該次送達,沒有拒絕受領的情況
拒絕受領那格是空白的

: 2.陳郭金英簽收的簽名和她自己申請異議的簽名差很多(這個不予置評)
其實這張照片的構圖本身就容易產生誤導

第一、
就算左邊那張的陳郭金英四字不是本人所寫,也沒有影響
因為
左邊那張所寫的姓名,根本不是簽名欄啊!!!! 
本來就可以不用本人寫啊!!!

左邊就是一張聲請狀的例稿,內建格式,
案號、聲請人姓名,這些基本資料甚至旁人都可以幫忙填上
用打字的也可以

就是今天「某某某」要聲請什麼事情
左邊那種聲請狀

如果有本人的簽名
應該會在整張聲請書的右下角
並且下面會緊接著寫日期是民國OO年O月O日
這是常見的文書格式

所以,左邊那張的陳郭金英四字本來就可以不用是本人親寫



第二
https://imgur.com/edvm3Mc
[圖]
 
仔細看一下陳字,個人覺得蠻接近的,
金的寫法就有點差異

但考慮到右邊是收包裹的時候簽的,
我是不知道閣下在簽收包裹時字能有多工整好看啦
大部分人包含我,急匆匆開門收包裹
寫的字通常很潦草還很容易歪掉
這是可以列入考慮的點


但回到第一點也就是
即使左右陳郭金英兩邊字跡不符
也不可能用左邊那張
去證明右邊那張簽名的真偽


: 看樣子有人要被告了

這個結論下得有點快吧

我建議閣下仔細再看看圖
https://imgur.com/edvm3Mc
[圖]
 
第三欄
應受送達文書的內容是
B-19-13囑託測量兼查封登記函

看名稱就知道,
這文書的內容大概是在通知有人要來測量和查封了
明顯是已經進入執行程序非常後面的階段

可想見早就合法送達,經過了好幾個月
準備要查封了

之前新聞提到拒收11次通知
這張很可能根本不在那11次裡面


所以再回一次閣下的問題
: 1.陳清旭的老母陳郭金英 拒絕受領 執行署的文件
:   結果陳郭金英還簽名收到文件?? 下面都說拒絕受領了阿

啊奇怪了拒收這件事是新聞報導的
而做出報導的媒體很可能根本沒看過卷宗內所有資料
只知道片面事實
所以到底拒收幾次、簽收幾次目前都還算是待證事實



先假設新聞一定是正確的
再說郵差的記錄怎麼和新聞不一樣

問題是
此時新聞本身竟是個待證事實

這種推論方法,未免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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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UeAHu39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7586168.A.0C9.html
avgirl: 我覺得一切的問題
就是不肯改變程序1F 04/23 04:09
如果覺得程序不好,那用感覺會比較好嗎?


avgirl: 一套用幾十年,我覺得應該很多冤案
這種事情以後一定會再發生~3F 04/23 04:10
我覺得台灣的識字率應該要提高才不會有冤案,從國小做起
此外
課程設計最好要加上公文格式和文書的教學
和基本的訴訟法送達常識
提高多數民眾的認知水準

才不會有些人
誤以為只要拒領就能一拖天下無難事


idam1983: 我家也是這樣差點被代書搞掉5F 04/23 04:11
我不知道您和您家的代書有過什麼糾紛
不過
現在討論的是本案這張送達證書有沒有問題

我看起來這張送達
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137條補充送達的要件啊
完全就是合法送達

此外
用左邊那張本來就可以不是本人親填的表格
去證明右邊那張送達證書的簽名是假的
都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ss88812: 就一些文盲推文 覺得自己突破盲點 真的可悲
說真的程序都寫很清楚 真的有黑幕就不會在那邊亂帶風向惹6F 04/23 04:21
只能說這張照片的構圖實在很....

把左邊一張,未必要本人親填的表格
和右邊一張需要本人親填的簽收記錄
並列拍成一張照片

結果就是導致沒有仔細看的人,會有右邊簽名是偽造的印象
而根本不去思考
左邊的字很可能並非本人親寫


kinghtt: 左右兩邊的金字寫法完全不一樣,這叫簽名相似?8F 04/23 04:50
就講了
有時候開門簽收包裹,旁邊沒有可以寫字的平台
是有可能寫歪的

其次,左邊那張本來就不用本人親寫,左邊姓名那四個字甚至可以用打字的
就算兩者不相似,也不能說明右邊是假的

kinghtt: 而且這案子被翻盤的點也不是代收證書問題9F 04/23 04:51
對但我只純粹對質疑這張證書的內容回文

kinghtt: 而是查封程序上的封條照片沒有,拍賣筆錄的鄰居無此人
還被抓到是同行估價師裝鄰居簽名確認,偽造文書聽過沒?10F 04/23 04:53
其他疑點已經有人回了,而且解釋得很清楚


不想找的話,我建議直接看前面三位大大的文章
#1Ue5ykMa (Gossiping)
Re: [新聞] 基隆法拍賤賣民屋案逆轉…關鍵證據曝  - Gossiping板 - Disp BBS
[圖]
[圖]
[圖]
 我記得陳志龍教授是教刑法的,不懂強制執行法, 真的不要出來讓人家笑。 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2 項規定,查封人員及保管人 應於查封筆錄簽名,如有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第48條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7568430.A.5A4.html
Re: [新聞] 基隆法拍賤賣民屋案逆轉…關鍵證據曝  - Gossiping板 - Disp BBS
[圖]
[圖]
[圖]
 我記得陳志龍教授是教刑法的,不懂強制執行法, 真的不要出來讓人家笑。 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2 項規定,查封人員及保管人 應於查封筆錄簽名,如有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第48條
 
#1Ue6sZOK (Gossiping)
Re: [新聞] 基隆法拍賤賣民屋案逆轉…關鍵證據曝  - Gossiping板 - Disp BBS
[圖]
[圖]
[圖]
 Well, 相關法源是行政程序法與強制執行法. 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去翻翻看, 這邊只講比較相關的部分. 1. 雖然不動產的查封可以用貼傳統封條的方式來進行揭示, 但有時這種封條會長得很像公文. 如: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7572131.A.614.html
Re: [新聞] 基隆法拍賤賣民屋案逆轉…關鍵證據曝  - Gossiping板 - Disp BBS
[圖]
[圖]
[圖]
 Well, 相關法源是行政程序法與強制執行法. 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去翻翻看, 這邊只講比較相關的部分. 1. 雖然不動產的查封可以用貼傳統封條的方式來進行揭示, 但有時這種封條會長得很像公文. 如: (
 
#1Ue8LUqs (Gossiping)
Re: [新聞] 基隆法拍賤賣民屋案逆轉…關鍵證據曝  - Gossiping板 - Disp BBS
[圖]
[圖]
[圖]
 (文長,先說結論,宜蘭分署執行筆錄過於簡單,導致被誤解) 因為對執行分署的作業,有點小熟,還是根據照片的筆錄說明一下新聞中可能的錯誤報導,及執行署執行例搞簡單到讓人誤解之處: 1.本件宜蘭分署,根據移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7578206.A.D36.html
Re: [新聞] 基隆法拍賤賣民屋案逆轉…關鍵證據曝  - Gossiping板 - Disp BBS
[圖]
[圖]
[圖]
 (文長,先說結論,宜蘭分署執行筆錄過於簡單,導致被誤解) 因為對執行分署的作業,有點小熟,還是根據照片的筆錄說明一下新聞中可能的錯誤報導,及執行署執行例搞簡單到讓人誤解之處: 1.本件宜蘭分署,根據移
 


YamagiN: 還在裝鄰居...上一堆文章打臉看完了沒12F 04/23 04:56
uhoo: 文章說動產才需要鄰居簽名,那為什麼不查封動產啊13F 04/23 05:01
查封動產需要鄰居簽名的依據
應該是強制執行法4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4
強制執行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 48 條
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
品之處所。
查封時,如債務人不在場,應命其家屬或鄰右之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到場,
於必要時,得請警察到場。


不查封動產的原因也很容易理解啊

1.動產所有權歸誰通常難以證明

以現在的鄰里關係,你家冰箱電視烤箱是誰買的,
是阿公阿罵姑姑阿姨叔叔伯伯姪子誰出錢的
這個你家鄰居會知道嗎?鄰居怎麼證明?
鄰居是夢到的?聽對面歐巴桑講的?還是腦補的?



2.強制執行法有規定,生活必需品不可以查封
而除了生活必需品外,其他動產幾乎不可能拍到一萬八阿

強制執行法
第 53 條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
    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
,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這樣看起來
他家裡的動產,例如冰箱、電視、冷氣、電腦、除濕機、羊毛被、沙發
大概都不能執行

如果家裡剛好擺一個,用來拜拜的千年檀木觀音佛像
也是不能執行阿

所以
除非他家裏有首飾、金條、鑽石之類的其他東西
否則其他動產拍賣後有辦法拍到一萬八嗎?



剩下的,想來想去可能可以執行什麼,
maybe可能有幾本二手旅遊書或食譜,不算必需品,
一本10元,你買嗎?




不動產就不一樣了,地政事務所那邊登記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清楚簡單明瞭
而且依照強制執行法,不動產本來就是可以執行的標的阿


kinghtt: 早就看完了,真要是不用在意內文寫鄰居的筆錄,為何還被抓出來電?而且還暫緩執行?14F 04/23 05:04
你說的抓出來電是指什麼我不太懂?媒體帶風向嗎?


暫緩執行是因為債務人提出異議
如沒錯的話大概也不叫暫緩執行
而叫停止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3
行政執行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行政執行法的設計就是他有權提出異議
但他的異議有沒有道理
那是另外一回事

憲法規定人民有訴訟權
只要符合法定要建
任何人都可以因為任何原因打官司,這是權利
但並不是只要提告就會贏
也不是先告的人就一定比較有理



執行署因為債務人聲明異議這種法定原因停止執行
還被質疑如果不是你自己有問題為什麼要先縮

這....什麼道理?


我看以後應該修法
直接剝奪義務人的異議權
也不要有什麼停止執行了

不然討一萬八討了四年
依照程序做事還要被質疑如果不是心虛幹嘛先縮
太沒尊嚴了吧


kinghtt: 而且封條貼了要有照片,執行署就拿不出來證明有貼16F 04/23 05:08
你怎麼知道執行署拿不出來?

只是媒體還沒有提供照片,怎麼就立刻變成執行署拿不出來?


YamagiN: 抓出來誰電了? 媒體? 教刑法的教授?
哈欠~17F 04/23 05:08
kinghtt: 這人是爛咖欠罰,不代表執行署可以便宜行事亂搞
乖乖照程序走該做的弄齊,今年這案子也不會被暫緩19F 04/23 05:08
所以程序哪裡有欠缺你要不要講一下?
如果沒有欠缺,到底為什麼會是執行署的問題?

依法當事人就是有異議權
當事人一異議
難道上面不用查清楚?


難道誰先縮一定就是誰不對?
態度最硬的最會吵的最有道理?
停下來聽聽別人怎麼說就是心虛?



作為一個人民,我對執行署很不滿意阿,
我不滿意的點是執行署分明應該依法處理
但怎麼一遇到公審
態度就可以放這麼軟

這樣對那些以前其他乖乖被執行的人公平嗎
難道會吵的人有糖吃?


seraphwind: 暫緩執行是因為義務人行使他的權利提出異議,竟有人擅為延伸解釋為執行署理虧,令人噴飯21F 04/23 05:18
ss88812: 馬上就來一個秀下限文盲XD
暫緩是因為有人提出異議 當然要釐清啊
假如封條真的沒有 你律師何必打這個爛點帶風向?
說真的如果肯定真的沒有 打這個點就好了不是嗎?23F 04/23 05:39
我覺得就還沒有媒體刊登照片而已啊
到底怎麼就立馬變成是執行署拿不出照片了XD

我都幫網路上某些喜歡陰謀論的鄉民們想好後續劇情了

拿出回證就指控回證上的簽名是偽造的
到時拿出照片也可以再質疑執行署的照片是假照片
一定是P上去的

反正
「我指控你有罪,你要負責證明自己無罪,縮了就是你心虛」

這邏輯
不適合法治國家,適合民粹國家,感覺治國


ejsizmmy: 講這麼多,你要別人看得那篇也是沒說什麼27F 04/23 06:22
那所以你有看我說什麼嗎

ejsizmmy: 還有,流拍三次很正常,你會不知道拍賣會的人的心態?喊低點慢慢喊高壓底線,下一次繼續壓底線壓到確定大概是哪裡給拍下28F 04/23 06:26
我有說流拍三次不正常嗎

cyber0305: 我蠻好奇就算真沒貼封條,會影響查封效力嗎?查封的目的是要讓債務人不能處分,貼封條的目的是要告知第三人查封情形,以免有不利益發生,而且法規上也不是只有貼封條一種方式,只要是能公告周知的方式就好,現在是電子查封先行,謄本上面都會記載,這類謄本任何人都可以申請,我想要買房子的人應該要查也是調謄本,誰會特地去看法院的公告...31F 04/23 06:28

很有道理的疑問
建議找有實際在執行處做過或對強執有深入研究的人回答你
(例如前面幾篇回文的大大)

我沒有前面幾位大大有豐富的實務執行經驗
只能以常識討論

法律上的瑕疵依照情形不同有不同的定效
封條的有無,是否有強到足以宣告無效,
管見以為不至於


原因第一如你所說,正常人直接會去調謄本,
封條不一定有人看。搞不好看了也半信半疑

第二是強制執行法裡面並沒有明文沒有封條就一定無效

第 76 條
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
一、揭示。
二、封閉。
三、追繳契據。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
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揭示最明顯,猜測類似一張公告或通知單
但條文並沒有明示「封條」
對於所謂揭示的方法,也沒有一定的規定

條文有明示要封條的,是針對動產的執行方法
並非針對不動產


其次
條文寫必要時「得」併用並不是「應」併用
也沒有規定當中任一方法未行使
定效如何

故而,我會把這條解為
即使僅是擇一行使,都可以產生效力

並且,如你所說,現在早就直接通知地政機關做登記
以公示和公信的效力而言
封條搞不好還比不上地政機關的謄本




結論
依文義解釋,只要有通知到地政機關,就發生效力了
似不以貼封條為必要

而查封卻漏未通知地政機關,
更是現在根本無法想像的。

當然以上就是敝人管見而已,僅供參考


cyber0305: 拿出照片也可以說誰曉得是貼在這房子上的...38F 04/23 06:30
ejsizmmy: 只是有人說流拍三次這房子不怎樣而已,事實上會去買的人通常都有閒時間
又這麼好死不死雖然有閒時間又都「懶得整理」
控o250萬價值有到的人不食人間煙火而已
至於說人家只是懶都簽同一張,他喵的你看過哪份公文壓日期可以同分數壓不同天的39F 04/23 06:32
zoin: 陰謀論的 我會覺得太誇張啦 錢拿出來就好咩...45F 04/23 06:36
seraphwind: 流拍三次歷時數年,恰為陰謀論最大反證,要覬覦房產需要等到四拍?46F 04/23 06:36
ejsizmmy: 〇〇○○同一份
數年又怎樣,這房子擺著整理完增值我不虧
還有,明明可以十幾天管收是在幹嘛?48F 04/23 06:37
第一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
裁定管收要件必須要財產顯不足清償所負義務
或有脫產的狀況

但這一件
並沒有財產顯不足清償所付義務的狀況阿
就是有這棟
在強制執行法上可作為執行標的的房屋

都已經可以直接對房屋做執行拿到錢
幹嘛還要管收

執行的目的就是要錢
又不是要人


第二
即使管收,也不會因為管收而免除繳納罰金的義務


在在都顯示了管收的非必要
不論怎麼說,
管收都不會是優先選項
財產權 VS 人身自由權
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理論上是最後手段

對人身自由的拘束也並非執行的本來目的
而是手段
目的本來就只有要錢而已


執行法法律的設計就是很清楚
執行的內容
要嘛給錢
要嘛做事

拘束人身自由都是手段
不是目的
也不應該是目的

zoin: 扯管收你就真的搞不清楚狀況了..51F 04/23 06:49
ejsizmmy: 可以管收為什麼不直接執行管收,還要搞這麼久?
你講講管收是什麼情況52F 04/23 06:49
zoin: 強制執行法17條 未達10萬 ..前文有人解釋過了
行政執行法才對..54F 04/23 06:57
dsfrf: 你不懂辣,台灣鯛民裝文盲。是要妄想自己能不遵守法律56F 04/23 07:02
pxxxl: 樓主是來給人上課的膩?辛苦你了XD57F 04/23 07:08
seraphwind: 可以想見陳青旭義務人在面對罰單、查封乃至法拍通知的時候,恐怕也是抱著ejs這種輕怠態度,自以為到了拍定才發現悔之已晚。都不知道哪來的信心覺得自己會比執行署熟稔法條。58F 04/23 07:16
ejsizmmy: 我哪裡輕邈態度,既然這麼久沒繳當然該提高成管收才對
財產權你也是明顯沒講對,明明叫居住權更適合
以估價底價有到來說,他的財產權根本沒損失62F 04/23 07:18
好啊,你要解釋為居住權也我沒意見,
雖然有爭議,但反正邏輯不會改變,
反正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最後的而且唯一的目的,就是錢而已

管收只是手段
退萬步言即使把房屋解為居住權,管收也依然是最後手段

只要存在有比管收更有效率能拿到錢的方式
就不會也不應該管收
End


ejsizmmy: 也不要講什麼最後手段,一樣都是基本人權還分什麼高低...66F 04/23 07:22
你這也是一種看法啦,不過有種東西叫「最後手段性」

就像刑法可以易科罰金的話
也會盡量讓受判決人優先易科罰金

這就是現行法的價值取捨,你當然可以有不同看法

zoin: 優先順序 反正蠻多推文都是看標題就下定論 規定照法律走68F 04/23 07:23
seraphwind: 房子被執行自己去租屋啊,什麼居住權,簡直不倫不類69F 04/23 07:23
silentence: 鯛中鯛XDDD70F 04/23 07:26
seraphwind: 提醒zjs,法律不是按你自以為的方式運作,你這樣已陷入與陳姓義務人相同盲區,前車之鑑。71F 04/23 07:27
cyber0305: ejsizmmy,先不管高低或先後問題,你要把人管收的前提是你要找得到這個人,問題是這人在外地工作,幾乎不回來戶籍地,你要怎麼管收這個人...73F 04/23 07:27
找不到人也是常見的問題

haohaobobo: 看看國防部吧 執行處的話不可盡信啊 不然就和相信國防部的小英一樣要出來道歉啊76F 04/23 07:33
這種送達證書87%是郵差在送,所以你意思是郵差有問題嗎?

ejsizmmy: 喔所以簡單說通常管收都是脫產一乾二淨才會做的手段,例如孫道存這種對嘛?78F 04/23 07:35
大致是,欠稅名人好幾位,孫道存算其中一個

其實不少欠稅大戶在搞脫產都是脫得乾乾淨淨
結果國家一毛都執行不到
不會有帳戶0元卻一個不小心名下還留了一棟房子
被執行到的狀況


不過脫產有沒有用呢
為了處理孫道存的問題,曾經增訂17-1禁奢條款,

防止有人欠了大筆的稅金之後隱匿財產
實際卻過著奢華的生活的狀況


seraphwind: 由國防部出包逕行認定執行署就也有過失,這判法比非洲部落還不如吧XD還特地跑來貽笑大方80F 04/23 07:35
cyber0305: 不可盡信那怎麼緊抓著執行官說有找鄰居出來並簽名呢..82F 04/23 07:36
tibet1973: 幫高調83F 04/23 07:36
cyber0305: .84F 04/23 07:36
ejsizmmy: 找不找得到人不用考慮,現在的人很難找不到,願不願意找的問題而已
然後我看實際影片,他家哪來的陰暗?85F 04/23 07:36
如果人在國外,確實有可能找不到

有個問題是,這種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可否請警政系統協力
但似乎不常見,除非超級欠稅大戶

而陳先生這件連管收要件都不符合
是否符合要求警政系統協力的條件?

猜測是不符合阿,一萬八根本超小案


不過實際上能請警政系統協力需要怎樣的條件程序
這我真不知道,要研究一下


coffee112: 如果說..她說她看不懂,推說被郵差引導,才簽在那裡...88F 04/23 07:37

所以現在鄉民編劇已經編到郵差一起造假了嗎 XD


其實我一直在猜
郵差們一定很想推掉這個送達工作
送個信也能惹麻煩上身

可惜訴訟法上就有明文規定送達事項要交由郵務機關
問題法院文書似乎不適合交給民間公司
我一直一直都蠻同情郵差的


seraphwind: 真的哦?你知道全台灣多少失蹤人口逃逸外勞嗎89F 04/23 07:38
zoin: 是的 乾乾淨淨拿他沒轍..欠稅大戶才上新聞 還要欠政府90F 04/23 07:38
 
ejsizmmy: 方正整齊還有佛桌92F 04/23 07:39
cyber0305: 拜託,行政機關又不像司法機關有警察指揮權,你以為要找人這麼容易喔,找到人之前都不用做事了嗎...93F 04/23 07:39
seraphwind: 你要指控郵差?想多追加誣告就對了XD95F 04/23 07:39
ejsizmmy: p果這樣子叫陰暗潮濕,我不太確定是估價的眼瞎了還是
得了說實話很難的病。
89樓,這位罰單未繳的是本國國民還是逃逸外勞?
※如果96F 04/23 07:40
cyber0305: 第三條就比例原則啊,這幾天執行處不就是在解釋這個嗎?符不符合這條也不是你我或執行處說了算,原po也只是單就法條效果解釋而已。261F 04/23 22:42
Syffence: 推 解說詳細264F 04/23 23:05
kkkppp: 本來罰單超過5萬,執行期間長,最後能扣的就剩1.8萬……鄉民都開金口了,以後法規遇到鄉民要轉彎。沒欠個百八十萬的都不能強制執行…
恭賀基隆陳先生有免死金牌~~~繼續上路違規、酒駕,沒事的有低智鄉民跟陳大教授力挺,以後上路前都可以多喝一點了~~265F 04/23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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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urmand.): Re: [新聞] 基隆法拍賤賣民屋案逆轉…關鍵證據曝  - Gossiping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