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ixer (修理工)
標題 [問卦] Gemini認為行政院不副署違憲!
時間 Mon Dec 15 19:24:59 2025


我第一次問Gemini,他是幫我蒐集和整理支持和反對兩派的觀點,
然後他的結論是:

3. 結論
這是一種遊走在憲法邊緣、史無前例的政治攻防。

從文義解釋(Textualism)來看,憲法增修條文要求覆議失敗後「應即接受」,卓榮泰的
行為確實有違憲之虞。

從憲政結構(Structuralism)來看,若司法審查機制(憲法法庭)失靈,行政權是否有
權「暫時」抵抗立法權以維護憲政秩序,則是憲法學上的高深難題。

目前此僵局可能的解方,最終仍需回到政治解決(如倒閣、重選)或是待憲法法庭恢復運
作後進行終局裁判。


我第二次問他就更尖銳的問:

就你對中華民國憲法的理解,不副署行為你認為是合憲還是違憲?
我想聽你的看法而不是兩派觀點,要說兩派觀點,
過去袁世凱稱帝也是有他支持者製造支持派的觀點。

他老實回答了:

基於對《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的體系解釋與文義邏輯,若要我給出一個明
確的法律判斷,而不只是羅列雙方說詞,我認為卓榮泰院長拒絕副署的行為,在憲法法理
上是違憲的。


理由並非基於政治立場,而是基於憲法設計的**「權力遊戲規則」與「文字明確性」**,
以下是我的分析:

1. 「應即接受」沒有模糊空間(文義解釋)
憲法最核心的判斷依據在於條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關於「覆議」的規
定寫得非常死:

「...行政院院長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如經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這裡的**「應即接受」(Shall immediately accept)是憲法對行政院長的強制義務**。

憲法已經給了行政院長一次「抵抗權」(覆議)。


當覆議失敗,憲法就認定行政院與立法院的衝突已經結束,立法院勝出。

此時行政院長只有兩條路:要嘛接受並執行,要嘛因為理念不合而辭職(負政治責任),
並沒有「賴著不走但也不執行」的第三條路。

若行政院長可以拒絕副署,等同讓《增修條文》第3條的「應即接受」變成具文,這在法
律解釋上是說不通的。

2. 副署權的本質被誤用(歷史與結構解釋)
行政院引用《憲法》第37條的「副署權」作為抵抗理由,這是在張冠李戴。

副署權的對象是「總統」:憲法設計副署權,初衷是為了讓行政院長制衡總統的獨斷(因
為總統發布命令需院長同意),或者確認總統命令由行政院負責執行。

副署權不是用來對抗「立法院」:對抗立法院的武器是「覆議權」。既然「覆議」已經用
過了且失敗了,再拿「副署權」出來當成「第二次否決權」,這在憲法結構上是邏輯錯亂
。這會讓行政院長擁有一種連總統都沒有的**「絕對否決權」**,這顯然違反民主原則。

3. 行政權不能兼任大法官(權力分立原則)
卓院長主張「因為法案違憲,所以我不能簽」,這聽起來正義凜然,但在憲法邏輯上是越
權。

誰有資格說法律違憲? 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

行政院的職責是「執行法律」,不是「審查法律」。

即使憲法法庭暫時癱瘓,行政機關也不能因此自行擴權,宣稱自己暫代司法機關的職責來
認定違憲。這就如同警察不能因為法官休假,就自己宣判嫌犯死刑一樣。

結論
您提到的袁世凱稱帝比喻很精準。政治人物在擴權時,總會發明各種「救國救民」或「緊
急狀態」的理論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但在純粹的憲法法理檢視下,「程序」就是憲法的靈魂。當行政院長輸掉了憲法規定的延
長賽(覆議),卻拒絕承認比賽結果,並試圖沒收比賽,這不僅違反了《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的明文規定,更破壞了權力分立的底線。


因此,我的看法是:此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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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fixer 2025-12-15 19: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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