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標題 [問卦] 立個通則性規定組織不合法的效力如何?
時間 Sat Dec 20 11:00:54 2025


這其實是司法實務一直鬼打牆的一個問題:

董事會在出席人數不足,
甚至於未合法送達開會通知,
未遵守通知期限、
法人代表未經合法委任.........

點點的,這種一堆程序事項、組織合法性的問題,
總是搞得公司烏煙瘴氣,
典型的就大同公司。

什麼事都要當事人去打確認之訴,實在是太沒效率,
是不是把一些比較明顯的,例如屬手指頭就可以確定的事
如開會人數,
就直接把它明文規定不存在,而不是無效,
這樣是不是有效率許多?

違法的撤銷、不存在、不生效力、向後失去效力,
這中間都有模糊地帶,但可以把明確地先定下來,

用罰金罰款怎麼兌換銀元那類的通則性規定就可以。


覺得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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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98.153.167.247 (美國)
※ 作者: court0043 2025-12-20 11:00:54
※ 文章代碼(AID): #1fHX5ekV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6199656.A.B9F.html
sa87a16: 首先有沒有通知三個人幾個月在不到依法執行權力,如果沒有直接排除就違法違背程序正義
連通知告知都沒有就侵犯別人權利權益,1F 42.73.21.66 台灣 12/20 11:02
這倒是不用,
因為全世界本來就沒有自己開會、排除其他人席位權利的規定。
※ 編輯: court0043 (98.153.167.247 美國), 12/20/2025 11:03:54
sa87a16: 妥妥的違法亂紀,大概只有黨能做出來5F 42.73.21.66 台灣 12/20 11:03
violetking: 通則也不適用司法院6F 1.160.192.158 台灣 12/20 11:03
為什麼?願聞其詳。
※ 編輯: court0043 (98.153.167.247 美國), 12/20/2025 11:04:25
sa87a16: 全世界可能找不到一個民主國家糟蹋污辱法律母法到如此程度,這種國家還要人民遵守司法,可笑至極
憲法侵害人權,自己違法自己,這種法庭根本不法庭7F 42.73.21.66 台灣 12/20 11:05
沒關係,我們都知道,但有人在自己的房子裡埋炸彈,
我們總要想個方法拆解。
像這個規定其實可以解決很多問題,
而且重點是:
這個在強調組織不合法不是無效,而是不存在!

無效或不存在,一直是訴訟法上鬼打牆的老問題,
而且強調就是只有這兩種可能,明示其二排除其他,
就不會有人去說什麼組織不合法還是有效。
※ 編輯: court0043 (98.153.167.247 美國), 12/20/2025 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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