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標題 Re: [新聞] 震撼判決!「配偶權」不存在 人夫抓姦求時間 Tue Jan 20 16:21:30 2026
※ 引述《aa1477888 (Mika)》之銘言:
: 不是 你他媽這個法官在說什麼啊?
: 判決書說:
: 「由國家(司法)以金錢介入評價人民個體婚姻感情關係,乃是國家對於人民人格的羞辱與
: 貶低」
: 問題是…
: 婚姻關係就是由「國家司法」所定義的啊!
: 按照法官這種說法 國家有婚姻的法律
: 但人民卻不用去負擔婚姻法律所承載的義務關係
: 那這樣乾脆把「結婚」這件事情廢掉算了
: 正好符合很多人說:
: 「夫妻關係只不過是一張紙」
: 以後也不用去統計什麼結婚率
: 區分什麼婚生、非婚生子女
: 甚至連遺產、監護人之類的法規
: 只要有提到親屬的全都可以廢一廢
: 畢竟夫妻都不用去承擔婚姻的法律義務了
: 何必多此一舉
: 再用婚姻關係去定義身分跟法律實踐呢?
老實說, 你講得並沒錯,
婚姻制度在各個文明, 都是一種宣示權利的儀式,
是遠早於現代法律的東西,
就算沒有法律, 在各位文明也都是習慣法的存在,
差別只在內容的不同: 有父系、母系差別, 也有農業、游牧的差別.
有些地方哥哥死了、嫂子就當然是弟弟的, 不管嫂子有多醜多胖.
上面我是要說: 婚姻的內容、權利範圍, 並不是那麼絕對、世界一致,
即使是同一個國家,也是一直在變,
這不像"殺人者死" 這種普世價值觀, 而是有選擇的,
端視各位選擇何種價值觀,
是選擇, 而不是是非。
這判決其實是在反問你一個問題:
如果有所謂夫妻間的身分權,
那這身分權的內容是什麼?
和異性牽手算嗎? 和同性牽手就不算?
和異性吃吉拉德生蠔、和配偶只吃太平洋生蠔算嗎?
被異性當貓在吸算嗎?
和異性去吃飯就算? 吃米其林和吃逢甲夜市就不算?
最重要的反問是:
對, 大家最重視的, 就是性交權, 那麼,
對於配偶有合法性交的權利, 那為何還有對配偶的強姦罪存在?
最後這個反問是一切的根源, 人本思想: 人的自由意志、自主權.
那既然人有自由意志、自主權, 不因結婚而受影響,
和配偶以外的人交配, 為何就不屬於自由意志、自主權的行使?
各位, 這是人本思想,
只要各位能解決這個價值難題, 就不會再有法官挑戰這個身分權,
而且最重要的是: 把它明訂在法條裏,
而不是泛稱「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訂法可以類似下面這個條文:
第 765 條
相關法規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甚至可以制定像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條文, 例如:
1. 可以把配偶質押給他人, 但要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2. 可以設定用益物權給他人.
3. 也可以設定典權給他人.
不只是配偶間, 父母子女間也都可以有類似的訂法.
對, 這種訂法很極端, 但這想法歷史上存不存在?
答: 存在!! 而且存在上千年!!
所以我才說身分權的想法, 不是 殺人者死 那麼地普世、無爭執。
都是可以改的,
而且可以透法制訂法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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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61.193 (臺灣)
※ 作者: court0043 2026-01-20 16: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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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震撼判決!「配偶權」不存在 人夫抓姦求
01-20 16:21 court0043
※ 編輯: court0043 (101.12.161.193 臺灣), 01/20/2026 16:24:36
推 a94037501: 可以把老婆賣去妓院嗎1F 1.161.39.175 台灣 01/20 16:26
噓 hosen: 對,你說的都對;但這種說法就是不食人間煙火
怎麼可能把夫妻所有的行為義務都ㄧㄧ列舉2F 42.79.100.190 台灣 01/20 16:31
→ opm: 殺人者沒有一定死的 殺一堆人也可以要和平獎5F 118.232.112.29 台灣 01/20 16:33
噓 st9061204: 左膠很喜歡反串嗎6F 61.230.247.85 台灣 01/20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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