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l6a (老成a~)標題 Re: [問卦] 自己抄襲自己著作,自己侵佔自己公司時間 Tue Jan 6 10:07:48 2026
自我抄襲主要必須學術機構判定
因為裡面有個必要條件是論文核心不能是舊著作
例如你發表了一篇A論文,後面又發表了(A+B)論文,但A佔90%,肯定是自我抄襲
這就需要比較專業的判斷
所以
法院判斷其實不是自我抄襲,而是員工職務上的創作其著作財產權是屬於公司的
員工利用公司財產自然要徵得公司同意
當然啦
也很少公司會不要臉去告員工在學術論文引用自己之前的著作
除非涉及公司機密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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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l6a 2026-01-06 10: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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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問卦] 自己抄襲自己著作,自己侵佔自己公司
01-06 10:07 ll6a
→ preisner: 資策會是告著作權成功不是告抄襲
但資策會以前慣例都是學術發表都沒關係1F 60.248.161.28 台灣 01/06 10:08
推 hihimen: 沒有涉及商業行為根本不構成侵犯財產權3F 150.117.222.124 台灣 01/06 10:09
→ jarry1007: 資策會沒有同意那就是偷 以前沒告現在有告哪裡有問題?4F 49.218.241.84 台灣 01/06 10:10
推 hihimen: 資策會有發表期刑嗎?哪來的著作權6F 150.117.222.124 台灣 01/06 10:12
→ Marty: 當然有問題 資策會主要就是鼓勵發表著作
所以才叫"資策會" 資策會最不該就是告員工這樣誰敢在資策會工作? 拿資策會的獎勵做事7F 223.137.3.145 台灣 01/06 10:15
噓 frank111: "引用"一般都沒事,有事的是裝傻不說的10F 124.219.109.113 台灣 01/06 10:17
→ Marty: 這次資策會告高虹安 整個業界都譁然11F 223.137.3.145 台灣 01/06 10:18
→ frank111: 拿舊東西當新東西,對新投的期刊是詐騙對舊的公司是剽竊12F 124.219.109.113 台灣 01/06 10:18
推 ProTrader: 資策會告的通常是有商業利益才出手14F 60.248.254.207 台灣 01/06 10:20
推 Marty: 樓上在胡扯什麼? 高沒有在期刊投新的發表15F 223.137.3.145 台灣 01/06 10:20
→ ProTrader: 高虹安的論文跟商業利益無關16F 60.248.254.207 台灣 01/06 10:20
→ Marty: 高是把之前的發表 整理在博士論文裡面17F 223.137.3.145 台灣 01/06 10:21
→ frank111: 講白就算是自己的論文也不能投多個期刊18F 124.219.109.113 台灣 01/06 10:21
→ Marty: 學校都認可這樣是沒問題了 法官無視學術19F 223.137.3.145 台灣 01/06 10:21
推 scuderia: 把自己的發表整理在博論裡面其實很正常20F 211.21.117.172 台灣 01/06 10:22
→ Marty: 逕行認定是抄襲 根本就大有問題21F 223.137.3.145 台灣 01/06 10:22
→ scuderia: ,不然歌手出精選輯也要算抄襲自己過去的作品嗎呵呵22F 211.21.117.172 台灣 01/06 10:22
→ frank111: 在公司在職進修,沒公司同意是不能把公司任職的內容寫進論文,這是基本倫理24F 124.219.109.113 台灣 01/06 10:22
推 ProTrader: 博論的本質就是期刊論文彙整總結啊26F 60.248.254.207 台灣 01/06 10:23
→ frank111: 未經同意就寫絕對是剽竊,再來這可能影響到未來的專利申請,專利規則有明定27F 124.219.109.113 台灣 01/06 10:23
→ ProTrader: 唬爛的吧 發表論文根本資策會的KPI29F 60.248.254.207 台灣 01/06 10:24
推 Marty: 高的這家公司叫"資策會"
讀得學位 贊助的也是"資策會"30F 223.137.3.145 台灣 01/06 10:24
→ frank111: 就算是KPI那也是資策會的財產,不是個人32F 124.219.109.113 台灣 01/06 10:25
→ Marty: 資策會自己不滿自己送出去的人拿博士學位邏輯都不會矛盾喔?33F 223.137.3.145 台灣 01/06 10:25
→ ProTrader: 如果高虹安自己拿去外面收權利金才不行35F 60.248.254.207 台灣 01/06 10:26
→ frank111: 不是高在外有沒有收錢的問題,剽竊就是不允許的,這是基本的學術倫理36F 124.219.109.113 台灣 01/06 10:26
→ Marty: 還扯學術倫理咧 學校都認定沒問題了38F 223.137.3.145 台灣 01/06 10:27
→ ProTrader: 高虹安有點像用資策會經費來公費留學39F 60.248.254.207 台灣 01/06 10:27
→ frank111: 笑死,學校又不是被剽竊的一方40F 124.219.109.113 台灣 01/06 10:28
→ ProTrader: 高虹安論文不過拿不到學位才是失敗41F 60.248.254.207 台灣 01/06 10:28
→ frank111: 簡單說你跟家人聯名持有房子,家人未經你同意就出售房子,還不分錢給你,你覺得這合理?買方說他拿到房了不關他的事42F 124.219.109.113 台灣 01/06 10:28
→ ProTrader: "學術倫理"關乎學校聲譽各學校都會在意45F 60.248.254.207 台灣 01/06 10:29
→ frank111: 買方在不在乎那是他的事啊,你是實質損46F 124.219.109.113 台灣 01/06 10:30
→ ProTrader: 就說了發博論拿學位跟商業利益無關啊47F 60.248.254.207 台灣 01/06 10:30
→ frank111: 失的一方,你的權利當然要自己討阿
所以你家人拿你房子送人你就能接受?48F 124.219.109.113 台灣 01/06 10:30
→ ProTrader: 資策會在意的是有商業利益時要分錢
高拿博士學位相當於資策會的績效50F 60.248.254.207 台灣 01/06 10:31
→ frank111: 告人要錢啊,當然是等剽竊方賺錢再分阿52F 124.219.109.113 台灣 01/06 10:33
→ ProTrader: 資策會的研究成果有被學術界引用53F 60.248.254.207 台灣 01/06 10:33
→ frank111: 但不代表剽竊方式合理的,只是資策會之前懶得告y54F 124.219.109.113 台灣 01/06 10:33
→ ProTrader: 要用房子來說相當於博論審核過關可上架資策會的房子成果通過外界的品質檢測並非高虹安出租或出售房屋有利益
高虹安是拿房子去外面做博論驗證過關學校相當於房屋檢驗的業者56F 60.248.254.207 台灣 01/06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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