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Re: [新聞] 拿棍活虐嫌犯害脾臟破裂大出血亡 屏警時間 Thu Apr 2 07:30:39 2026
※ 引述《Workforme (′‧ω‧‵)》之銘言:
: 記者 林雅婷 報導
: 有破案壓力就動用私刑逼供.?2024年2月屏東縣一名詹姓員警因查緝機車失竊案,不滿嫌
: 犯否認犯行,竟在對方遭壓制無反抗能力的情況下,持警棍戳刺其腹部,導致嫌犯因脾臟
: 破裂大出血不治身亡,詹姓員警則稱「有破案的壓力才疏忽」。近日屏東地院審結,依公
: 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傷害致死罪,判有期徒刑6年4月,全案可上訴。
: 推 spirit119: 受害人也不知道自己會被警察弄死 27.53.224.228 04/02 06:56
: → spirit119: 沒有及時求助是三小 27.53.224.228 04/02 06:56
就實際情況看來,這似乎不是重點
相反的,當初這案是要依循國民法官的制度進行,但按照屏東地院一一三年度國審訴字第
一號刑事裁定,因為被告、被害者家屬(死者兒子)達成和解、且已經賠償給付完畢(金
額不知)
同時家屬亦陳稱不希望繼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主要是因為其住在桃園市、距離太遠),
所以在檢察官表示「無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同意改通常程序審理。
而回到本判決(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其中主要重點應是在於「刑之加重、減輕
事由」:
⑴被告係利用其因支援公務之職務上權力,毆打被害人致其死亡,所犯係公務員假借職務
上之權力而為傷害致死犯行,應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加重其刑。
⑵按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
,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
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
為判斷(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五七號判決參照)。經查:
1.被告身為警察,原應依法逮捕被害人,卻僅因一時情緒失控,持警棍任意戳刺被害人,
致被害人因此大量內出血死亡,所為實屬不該。
2.惟考量被告自陳用很多心力偵查案件,如果找不到犯嫌,會有破案的壓力,加上當時恆
春竊盜案件量上升,才會一時疏忽犯下本案等語,足見被告身為第一線之執法者,盡心維
護社會治安,惟刑事案件增加,倘若遲遲無法將犯嫌逮捕歸案,會面臨案件無法破獲之壓
力,顯見基層員警工作負荷巨大,故在本案中,被告接獲同事通知,發現當日中午接受詢
問時否認竊盜之被害人,卻於下午時就坐在失竊機車上,基於想要將被害人繩之以法的心
態,一時情緒失控而犯下本案,與一般傷害致死案件中,加害者單純基於私人利益,例如
愛情糾葛、金錢紛爭,而傷害被害人之情形顯然有別,被告之主觀惡性較低。
3.又法醫於偵查中證稱被害人肝硬化嚴重,考量其有酒精藥物問題,感知較差,可能不容
易感覺疼痛,且又被警察控制行動,無法自行行動,而無法及時治療,如果普通人無感知
障礙,腹腔內出血會感到腹痛,若前往就醫,經醫護人員即時介入處置,可能不置於喪命
等語,足見被害人之身體狀況與一般人相異,可能導致其無法即時覺察身體異狀而致傷勢
擴大。此外,從被告密錄器譯文暨畫面翻拍照片可知,被害人在警員搜索住處時,因腳傷
向被告要求擦藥,卻未曾提及其腹部疼痛之情況,益徵被害人案發時因其自身之身體狀況
而無法察覺腹腔內已出血。雖然被告戳刺被害人腹部是導致其死亡之原因,但被告主觀上
沒有預見被害人患有肝硬化,而導致被害人受傷後無法及時求援,且被害人沒有即時感知
及意識要求助,同時加速死亡結果之實現,是以,與一般一走了之、置之不理之傷害行為
不同,被告之犯罪情節較輕微。
4.衡酌被告已與告訴人即被害人之子甲○○達成調解,並全部賠償完畢,也取得告訴人之
原諒,並希望法院可以依刑法第五十九條對被告減刑,有本院調解筆錄、高雄銀行入戶電
匯匯款回條一紙可證,足見被告已盡力彌補告訴人之損失,並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犯後態
度尚佳;又其案發後已非警職,目前從事瓦斯配送專員,有員工在職證明書暨工作照片一
份可參,足見被告現有正當工作,復歸社會可能性高,且被告不會再從事警職,其再犯可
能性大幅降低;另外,被告現與配偶共同撫養一名二歲之未成年子女,有戶口名簿可佐,
並自陳父母有協助籌措賠償金等情,可知被告之親屬在案發後仍然給予被告情感上及經濟
上的支持,足徵其應有良好之家庭支持系統。
5.綜合考量被告客觀上持警棍戳刺被害人左脅腹部二下之犯罪態樣,被害人患有肝硬化之
特殊狀況,被告因破案之壓力而情緒失控之主觀惡性,及犯後態度尚佳等犯罪情狀,其所
為顯然與逞兇鬥狠之輩尚屬有別,考量傷害致死罪之法定最低刑為7年,就被告本案之客
觀犯行與主觀惡性而言,尚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辯護意旨
稱被告本案犯行有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適用等語,尚非無據。
⑶被告同時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故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先加後減之。
另「科刑」部分亦指:
4.從被告歷年執行重大矚目事件新聞畫面及於一一二年十一月一日在恆春追捕通緝犯因公
受傷之照片,可見被告認真打擊犯罪;且被告從事警職期間,歷年共記功四次、獲得四百
九十支嘉獎,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一一三年四月三日函暨人事資料列印報表一份可參,益
徵其確有努力工作。惟被告在一一一年間於新北市○○分局○○派出所執勤時,三次因與
民眾溝通態度及用語不妥,其中一次甚至將民眾帶返派出所過程中拖行民眾,而經警方內
部調查後認定有執勤不當及態度不佳情形,分別記劣績三次,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一一三
年五月三十一日函暨投訴陳情紀錄,足見被告過往在執勤時,已有執法不當之情形,卻未
思反省,本次再因執法過程實施暴力行為,使被害人因此死亡,功過相抵,難謂其品行良
好,而無法給予量刑上有利之評價。
5.參以其自陳案發時是警員,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六萬多元,現在從事保全、瓦斯配
送員,均為正職員工,月收入四萬多元,專科畢業,已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與配偶、
小孩同住,需要扶養小孩,名下有不動產、一台汽車,尚欠房貸一千多萬元之智識程度、
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有員工在職證明書暨工作照片一份、戶口名簿可參,可知被告現與
配偶同住並共同撫養未成年子女,且被告父母共同為被告籌措賠償金等情,足認被告之親
屬在案發後仍然給予情感、經濟上的支持,顯見被告有良好的家庭支持系統;又被告現有
正當工作,復歸社會可能性高,且被告不會再從事警職,其再犯可能性大幅降低……。
看來原本是可以再輕一點,但在有功的時候也有過,所以沒辦法再往下減
且傷害致死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罪責上是逃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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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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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6-04-02 07: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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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拿棍活虐嫌犯害脾臟破裂大出血亡 屏警
04-02 07:30 laptic
→ william826: 偷竊仔在工地 被抓也是分走公走私 走私被打到領手冊本來就正常 手腳不乾淨怪誰?
都有吸毒臨時 工地旁飆車差點撞到大包老闆 直接被幹成植物 做人機掰
怪誰?1F 223.139.206.78 台灣 04/02 07:31
推 tchialen: 剛好戳到死穴 金雖小7F 42.77.238.128 台灣 04/02 07:39
推 marktak: 所以有偷車嗎?8F 27.52.188.68 台灣 04/02 07:42
推 aarzbrv: 竊盜直接打死,看來1樓8樓需要伊斯蘭國9F 70.166.167.55 美國 04/02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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