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快訊/資策會告高虹安博論抄襲 一審判決不
時間 Thu Apr 16 10:47:56 2026


※ 引述《coffee112 (我沒拿$就換你網軍死全家)》之銘言:
: 記者黃哲民、劉昌松/台北報導
: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博士論文抄襲資訊工業策進會2篇期刊論文,民事一審認定高不能以
: 「自我引用」為由免責,判她須賠資策會40萬元,可上訴,資策會另提刑事自訴,控高同
: 一行為涉犯《著作權法》,一審認定提告逾時、判決不受理,上訴二審由智財商業法院審
: 理,今(16日)判決撤銷發回。

智商法院剛剛發佈的判決摘要:(一一三年度刑智上易字第四十九號)

博士論文:即高虹安本身於一零七年四月廿七日,放入美國辛辛那提大學的論文

論文一:
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based on classifica-
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

論文二:
Sparse Coding for Manufacturing Quality Prediction

一、前提事實:

系爭博士論文與系爭論文一、二進行比對結果,分別有高達至少 8成、3成以上構成實質
近似一事,此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不爭執。

二、自訴人提起自訴未逾六個月告訴期間

(一)本件論文一部分:

1.自訴人之國會聯絡人周晉生於一一零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一時十七分許以手機IMessage與
被告聯繫,及時任經濟部技術處處長邱求慧亦於同日與被告通話二十餘分鐘後,並於翌日
上午十時四十三分許傳送訊息予被告,依周晉生、邱求慧與被告聯繫過程,均未提及自訴
人已確實比對系爭博士論文與本件論文一,而邱求慧傳送之訊息,更僅向被告回報媒體沒
有發酵系爭博士論文抄襲本件論文一議題。參以周晉生、邱求慧分別於陳時奮一一零年十
月十八日臉書文章發表後之同日或翌日即與被告聯繫或傳送訊息,於如此不到一日之短暫
期間,難認自訴人已確實比對而知悉系爭博士論文抄襲本件論文一。


2.被告因知悉鏡週刊將於一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報導系爭博士論文涉嫌抄襲本件論文一之事
,先於同年月十九日下午再度與周晉生、邱求慧聯繫處理,惟彼等亦均未提及自訴人已確
實比對而知悉系爭博士論文抄襲本件論文一。復依被告於同年九月十七日主動修改系爭博
士論文謝辭(即補充提及本研究係依經濟部補助自訴人之專案計畫辦理),並新增本件論
文一為參考文獻之引註,核與自訴人同年十月七日聲明稿提及「…本會於初次受訪時(九
月二十日),因未有實際數據比對…經實際比對,發現本院所屬著作權之期刊論文內容,
有超過八成被複製於高委員博士論文內,且高委員引用本會期刊論文之部分…亦未標示出
處…」內容大致相符,堪認自訴人於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回溯六個月之前,並未就系爭
博士論文與本件論文一進行內容比對。


(二)本件論文二部分:

1.陳時奮於一一零年十月十八日在其個人臉書公開宣稱系爭博士論文涉嫌抄襲本件論文一
,並未提及本件論文二,復觀之卷內被告與周晉生、邱求慧間之電話對話紀錄、訊息對話
紀錄,及證人即時任自訴人執行長卓政宏於一一一年九月二十日與被告之訊息對話紀錄,
亦均未提及本件論文二。況且本件論文一、二均為外文論文,系爭博士論文為長達一百餘
頁、近二萬字之外文論文,倘未進行逐字、逐頁實質比對,尚無法確知兩者是否構成實質
近似,難認自訴人僅憑前揭陳時奮之臉書文章即確知系爭博士論文亦有抄襲本件論文二之
事實。


2.依自訴人提出高委員案(指被告)討論群組內對話紀錄,亦核與鏡周刊於一一一年九月二
十日報導載有系爭博士論文與本件論文一、二之比對表格,及自訴人委託○○法律事務所
於一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寄發被告之通知函內容大致相符,顯見自訴人係自鏡周刊報導後始
知悉系爭博士論文有抄襲本件論文二,而進行實質比對,始確知系爭博士論文有抄襲本件
論文二之事實。


三、原審未詳為調查探究,逕自推斷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已逾六個月告訴期間,尚有未洽
。自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為保障被告之審級利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六十九條但書規定,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判。




而回到推文:

: 推 keirto: 太長了,可以告訴我司法是又死了還是又活   223.137.246.30 04/16 10:30
: → keirto: 了?                                     223.137.246.30 04/16 10:30

簡單來講,還沒有定論

因為這個案件係採二審終結制(不得上訴第三審),所以在判決送達的時候,就發生效力
臺北地院依法必須「馬上」開啟更審程序

且本來第一審是「自訴不受理」,意思就是未就實體事項(犯罪事實)為任何調查,所以
第二審的撤銷發回,不代表高虹安已經有罪

所以在未有判斷的情況下,建議別先說司法是活或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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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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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6-04-16 10: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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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快訊/資策會告高虹安博論抄襲 一審判決不
04-16 10:47 laptic
kimula01: 黨說有罪就是有罪 小智才是無辜的1F 101.14.4.106 台灣 04/16 10:49
TISH12311: 再這樣下去 小智又要出來顛倒是非了2F 111.71.120.59 台灣 04/16 10:49
macetyl: 民事?3F 39.12.176.33 台灣 04/16 10:51
magamanzero: 應該說沒有要理你4F 60.248.126.193 台灣 04/16 10:51
features: 說個笑話,台灣司法獨立5F 180.177.226.96 台灣 04/16 10:51
dd1115dd1115: 八卦藍白粉崩潰中6F 223.137.36.19 台灣 04/16 10:54
laptic: 民事是另一回事 這邊是刑事7F 180.74.216.249 馬來西亞 04/16 10:55
neoa01: 民進黨執政,那些私法認為台灣的民主法治跟宗教一樣,是這麼好愚弄的嗎8F 223.140.224.106 台灣 04/16 10:55
Oggy: 在下位最重要就是體察上意 可保平安
在漢人社會 若不知上意 就是白目 不宜當官看看那個精忠報國就知10F 163.17.57.156 台灣 04/16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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