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標題 Re: [轉錄] 蘇偉碩FB 列被告 對黃國昌大大有利時間 Sat Jun 21 16:12:17 2025
笑死,這就是標準的法盲,連法條都不查一下就可以在那邊胡扯的。
首先,如果黃國昌公布的偵訊光碟為真的,那就是觸犯了國民法官法第60條一項的禁止規
定,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而洩漏給他的律師則
會送律師公會懲戒,最重可以除名。
第 60 條
持有第五十三條之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假的,那就是觸犯了刑法第216條的行使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因為根據刑法220條二項
的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視為文書,而偵訊光碟
是刑事訴訟上偵查機關詢問被告的內容證明,是為公文書,無製作權人而製作或變造偵訊
光碟,就是偽造變造公文書,再把它拿到國會殿堂上來質詢,就是行使偽造變造公文書,
一樣是犯罪行為。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
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結論,小草就是一群反智團體,他們的存在是這個社會的墮落。
※ 引述《Rrrxddd (有噴 nlnlOeO RR )》之銘言:
: 蘇偉碩FB
: 《列被告!黃國昌為何不怕?》
: 一位國會議員在質詢時,以播放「神似」檢察官不法恐嚇嫌疑人的聲音檔,質問法務部
長
: ,如果有檢察官這樣訊問,算不算是非法恐嚇嫌疑人。之後並聲明,該音檔為「示範帶
」
: 請問這位國會議員有觸犯什麼法律嗎?
: 當然沒有!
: 地檢署對外發布,因有人檢舉,已將立委黃國昌列為他字案被告。
: 請問如此,對立委黃國昌有利還是有弊?
: 大大有利!
: https://reurl.cc/5KY5gG
: 沒錯
: 蘇醫師說的真的太對了
: 反觀 塔綠斑傻鳥
: 一直洗一直洗
: 結果還不是一樣沒犯法
: 真的笑死
: 國昌老師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206 (臺灣)
※ 作者: treasurehill 2025-06-21 16:12:17
※ 文章代碼(AID): #1eLcbZoV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0493539.A.C9F.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轉錄] 蘇偉碩FB 列被告 對黃國昌大大有利
06-21 16:12 treasurehill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21/2025 16:13:40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21/2025 16:14:22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21/2025 16:14:48
推 wawaking1: 現在連醫師都開始喊一直贏贏麻了,藍白到底多瘋狂啊?1F 1.168.246.7 台灣 06/21 16:19
推 aragorn747: 3R不是小草是B3F 101.10.94.221 台灣 06/21 16:24
噓 copycat603: 可憐 當場說明是示範帶 偽造了啥
難怪那麼老了還以當最高法院助理為榮4F 36.231.170.195 台灣 06/21 16:30
小草不讀書還要一直出來耍寶丟人現眼,真是笑掉人大牙了!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5號刑事判決要旨
偽造文書本有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之分,有形偽造,亦稱形式主義,係指無制作權人,冒
用他人名義,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無形偽造,亦稱實質主義,係指有制作權人,以自己
名義制作虛偽內容之文書,其情可分為兩種,一為直接無形偽造,即有制作權人故意自為
記載虛偽內容之文書;一為間接無形偽造,即向有制作權人為虛偽之報告或陳述,使之據
以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刑法偽造文書罪章內所云之偽造,大都屬有形偽造,即偽造必須
冒用或捏造他人名義而制作文書,是如行為人以自己名義制作文書,或自己本有制作之權
,則縱有不實之記載,或其所作之內容虛偽,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例如刑法第二百十
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要難論以偽造文書罪。而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
書罪,其犯罪主體限於公務員,係屬直接無形偽造;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公文書罪,公務員雖亦可為該罪之犯罪主體,然限於非為不實登載之公務員為限,該罪
不實登載之公務員應係受矇蔽或受愚之犯罪客體,係屬間接無形偽造,應與刑法第二百十
三條公務員係犯罪主體為明確區辨。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0.24 臺灣), 06/21/2025 16:39:21
噓 copycat603: 你他媽搞笑嗎 小助理 我當場說明示範帶 我自己的電腦沒有製作權限嗎6F 36.231.170.195 台灣 06/21 16:46
笑死,果然是法盲一個,不知道有形制作的定義,還可以在那邊跳針自曝其短!
https://meee.com.tw/UFHAegc
→ copycat603: 黃國昌有說這是偵訊光碟嗎 笑死
現在是示範帶都可以偽造是不是
可悲小助理 下去吧8F 36.231.170.195 台灣 06/21 16:47
笑死,小草法盲還在硬拗!你黃大立委在播放前講的一直都是偵訊光碟,什麼時候說是示
範帶了,事實都擺在眼前還要硬拗,臉皮真是厚的可以了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v/1CRYTSSW4w/
噓 etscott: 你要不要再看一下你寫什麼?11F 49.214.7.217 台灣 06/21 16:55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0.24 臺灣), 06/21/2025 16:58:45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0.24 臺灣), 06/21/2025 17:01:28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0.24 臺灣), 06/21/2025 17: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