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erliner01 (winter is coming)標題 Re: [討論] 原來出席的蔡彩貞大法官也不認同排除總額時間 Sun Dec 21 02:11:34 2025
你是沒把蔡大法官的意見書看完還是故意只寫部分不同意見
蔡大法官認為因為5名參與的大法官是一致同意憲訴法違憲
超過現有總額的半數,符合多數原則,故違憲判決有合法正當性
本件由超過大法官現有總額1/2,且是事實上行使職權的全體大法官5人參與評議,以一致
決結論作成判決,縱作成判決人數不符大法官總額2/3法定人數要求,然僅短少1人,獲致
結論的理由或未盡相同,但不妨礙共同結論的形成。
基於維護憲政體制正常運作的公共利益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目的所為,此人數略有不足
,理由不盡相同的微疵,尚與憲法意旨無違。本此理由,認本件判決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過半數即5人參與評議及同意為之。
※ 引述《a2379928 ()》之銘言:
: 蔡彩貞大法官是有出席的五位大法官之一,原來她也不支持把其它三位沒出席的大法官排
: 除在總額之外的做法
: https://reurl.cc/R92Rpe
: 文長,節錄如下:
: 「蔡彩貞也不贊同另外4名大法官主張的人數計算方式,只是基於程序原則,她尊重合議
: 庭決定。蔡彩貞說明,目前大法官的長期缺額結果是「立法者有意保持沉默,非立法疏失
: 造成的漏洞」,即使今日部分大法官未參與評議,仍應計算在現有總額中。」
: ------
: 所以是因為其它四位大法官決定如此做,她尊重合議庭決定,但其實她反對這樣的做法
: 本來以為是五位大法官單方面排除三位大法官,原來是四位大法官就能單方面排除三位大
: 法官。連出席的其中一位大法官都不支持排除總額的做法,難怪聲明稿愈看愈心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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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berliner01 2025-12-21 02: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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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原來出席的蔡彩貞大法官也不認同排除總額
12-21 02:11 berliner01
推 laladiladi: 那如果那三個辭職 直接離2/3更多
是不是判決就不算了3F 101.9.53.213 台灣 12/21 02:20
推 IMBonjwa: 那個原PO就是黑單仔5F 118.233.3.163 台灣 12/21 02:26
推 cross980115: 而且她意見書還寫明 卡這麼久影響甚大 積案眾多
所以不得不如此
非常時期非常手段6F 61.223.88.59 台灣 12/21 02:32
推 Sosonian: 你自己就承認未依法行政了
人數不足 "瑕疵" 哩,那就是未依法行政10F 39.12.97.104 台灣 12/21 02:33
→ laladiladi: 積案不就是賴皮兄弟不合心意就違憲12F 101.9.53.213 台灣 12/21 02:34
→ Sosonian: 你行使職權隨便行使的?
你大法官是神嗎?可以不依法行政?13F 39.12.97.104 台灣 12/21 02:34
→ Supasizeit: 所以來開會之前就有定見了 那開什麼會15F 203.204.195.174 台灣 12/21 02:36
→ apple94: 看到大法官依法行政就笑了 名詞不要亂用好嗎www17F 36.230.8.40 台灣 12/21 02:45
推 Sosonian: 所以大法官行使職權沒有規範?
可以自己想怎樣開庭就開庭?
apple94你的意思是這樣?19F 39.12.97.104 台灣 12/21 02:47
→ skyyo …
→ skyyo: 結論綠共違憲 綠共就是張文 張文就是綠共22F 27.247.101.136 台灣 12/21 02:50
推 apple94: 大法官行使職權本來就沒有「絕對」受法律拘束,其他自己去看理由書吧23F 36.230.8.40 台灣 12/21 02:52
推 cross980115: 沒有行使法 大法官也是”照常”釋憲的25F 61.223.88.59 台灣 12/21 02:55
推 Sosonian: 所以大法官可以自外於法律?27F 39.12.97.104 台灣 12/21 02:56
→ cross980115: 行使法無論何時都不能導致妨害大法官職權的情況產生
平時自應尊重 但非常時期非常手段28F 61.223.88.59 台灣 12/21 02:56
→ apple94: 「憲訴法既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一環,在不牴觸憲法的前提下,大法官自應尊重,不得一概摒棄不用。」31F 36.230.8.40 台灣 12/21 02:57
→ cross980115: 因為憲法解釋這個 終局判斷權不能被搞 不能被停止 就這麼簡單34F 61.223.88.59 台灣 12/21 02:58
→ Sosonian: 大審法民國 37 年就通過,第一次釋憲
是民國 38 年,所以你要說民國 38年以前時候是 "照常" 釋憲?36F 39.12.97.104 台灣 12/21 02:58
→ Strangenut: 立法院亂搞的法律本來大法官就可以不鳥好嗎39F 59.126.113.139 台灣 12/21 03:00
→ Sosonian: cross980115 你要不要看你在說甚麼?41F 39.12.97.104 台灣 12/21 03:01
→ Strangenut: 大法官要符合的是憲法42F 59.126.113.139 台灣 12/21 03:01
→ Sosonian: 立法院是不是亂搞不是你大法官隨便講得43F 39.12.97.104 台灣 12/21 03:01
→ v40316: 略有不足…麥計較44F 123.193.209.49 台灣 12/21 03:01
→ Sosonian: 你大法官要判斷立院法的事不是亂搞
也必須按規則來
這個規則就是憲訴法
你大法官不是神,你是公職人員
我們是法治國家,沒有人
能不被法律約束,我這裡的法律包含憲法45F 39.12.97.104 台灣 12/21 03:02
→ apple94: 我認真建議你自己去看理由書…..51F 36.230.8.40 台灣 12/21 03:04
推 cross980115: 立院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是82年
大審法那個是 是大法官會議自己管自己喔
立法院亂搞還真的是大法官在講的 憲法的終局裁判權就是這麼回事52F 61.223.88.59 台灣 12/21 03:04
→ Sosonian: 你大法官依職權,可以對國會過的法律
進行裁判,但這個職權的行使
也是必須按照法律來
不是你大法官個人想怎樣就怎樣57F 39.12.97.104 台灣 12/21 03:05
→ cross980115: 正因為憲法賦予的這顆最大的法理拳頭
司法權說了算 所以也才相對被動61F 61.223.88.59 台灣 12/21 03:06
→ berliner01: 你要說憲法法庭做的違憲判決不合法
也可以啊,但不要錯誤解讀大法官的
意見書當理由。64F 58.114.218.106 台灣 12/21 03:06
→ Sosonian: 你尤柏翔可以有權力對憲法進行解釋
是因為你當大法官的這個職務67F 39.12.97.104 台灣 12/21 03:06
→ cross980115: 自憲法公布施行起,大法官即已直接依據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作成司法院釋字第1號至第76號解釋,於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6號解釋後,立法院始著手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於該法公布施行前,大法官復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7號至第79號解釋,此等解釋的效力,毫不因無法律規定而受影響。69F 61.223.88.59 台灣 12/21 03:07
推 apple94: 幫補……,益證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並非必須來自法律的規定。77F 36.230.8.40 台灣 12/21 03:13
推 Sosonian: cross980115 你引的是此次違憲召開的
憲判的理由書,本次憲判本來就有問題
你引尤伯祥,我也可以引蔡宗珍
你要替你的觀點找背書,最好找其他的
尤柏祥等為了自己本此違法召開的會議81F 39.12.97.104 台灣 12/21 03:20
推 cross980115: 你引蔡宗珍沒用啊 沒出席沒意義
簡單來說 司法權就是不能被你搞的存在
這是絕對的
極端舉例就是 如果你立院能透過卡人 卡憲訴法的方式卡死司法權
那立院如果今天弄個不支持KMTMD一律死刑的法 然後覆議也沒過,沒人能處理裁斷違憲法案 難道行政就真的去執行這種垃圾嗎86F 61.223.88.59 台灣 12/21 03:21
→ Sosonian: 甚麼叫沒出席沒意義?
蔡宗珍等3位大法官就尊重此次修法96F 39.12.97.104 台灣 12/21 03:22
→ cross980115: 大法官出席評議是憲法義務責任98F 61.223.88.59 台灣 12/21 03:23
→ Sosonian: 認定本次開會違法,所以不出席
那邊沒意義?
大法官不出席違法的評儀會議更是義務99F 39.12.97.104 台灣 12/21 03:23
→ silentence: 還有在那槓說不好好題的 媽的 你說有幾個不符合算了 全部都沒有 笑死 你要不要自己開一篇說不符合理由阿
人家可沒被判刑欸 要確定來槓是不是241F 49.216.161.203 台灣 12/21 07:55
噓 fred7698: 一個人也能開啦,非民選的可以這樣搞,偉哉台灣245F 49.216.20.228 台灣 12/21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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