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ronCube (高端邁粉)標題 Re: [討論] 國籍法懶人包:李貞秀立委/孫立方將軍時間 Thu Feb 5 15:52:03 2026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那個 我不想打笑死啦
李慶安就被追討1992年的市議員薪水
所以是溯及既往的
當初立法是溯及既往的,且要求你一年內放棄
所以孫立方一年內沒放棄中共國籍
他現在是雙重國籍
: 我真的笑死!果然是法盲一個,連國籍法20條公職人員雙國籍的訂定時間都沒搞清楚就來
: 胡扯的
: 該條是立法於民國89年1月14日(非現行條文)修訂通過的,在此前得就國籍法並無此一
: 規定,依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效力,對孫立人將軍擔任公職並無影響
: 且在二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前,大陸地區人士來台的審查辦法主要是依照
: 大陸來臺反共學人義士義胞應考試及任用資歷審查辦法
: 該辦法第一條就明訂
: 第一條
: 大陸來臺反共學人、義士、義胞(以下簡稱學人、義士、義胞)持有中
: 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核發身分證明者,應公務人員、公職候選人或專門
: 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含檢覈),或辦理任用資歷審查時,依本辦法行
: 之。
: 而孫立方將軍就是依照此辦法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及進入中正預校就讀的
: 根本與現行國籍法第20條無涉
: 你連適用法條都搞錯,還敢在那邊胡扯?
: 不念書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 附
: 中華民國 18 年 1 月 29 日 制定20條
: 第一章 固有國籍
: 第一條
: 左列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 一、生時父為中國人者。
: 二、生於父死後,其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 三、父無可考或無國籍,其母為中國人者。
: 四、生於中國地,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 第二章 國籍之取得
: 第二條
: 外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一、為中國人妻者。但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不在此限。
: 二、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 三、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 四、為中國人之養子者。
: 五、歸化者。
: 第三條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經內政部許可得歸化。
: 呈請歸化者,非具備左列各款條件,內政部不得為前項之許可:
: 一、繼續五年以上,在中國有住所者。
: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及其本國法為有能力者。
: 三、品行端正者。
: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 無國籍人歸化時,前項第二款之條件,專以中國法定之。
: 第四條
: 左列各款之外國人,現於中國有住所者,雖未經繼續五年以上,亦得歸化:
: 一、父或母曾為中國人者。
: 二、妻曾為中國人者。
: 三、生於中國地者。
: 四、曾在中國有居所繼續十年以上者。
: 前項第一、第二、第三款之外國人,非繼續三年以上在中國有居所者,不得歸化。但
: 第三款之外國人,其父或母生於中國地者,不在此限。
: 第五條
: 外國人現於中國有住所其父或母為中國人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
: 及第四款條件,亦得歸化。
: 第六條
: 外國人有殊勳於中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條件,亦得歸化。
: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須經國民政府核准。
: 第七條
: 歸化須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自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 第八條
: 歸化人之妻,及依其本國法未成年之子,隨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妻或未成年之子
: ,其本國法有反對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九條
: 依第二條之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及隨同歸化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妻及子,不
: 得任左列各款公職:
: 一、國民政府委員、各院院長、各部部長、及委員會委員長。
: 二、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
: 三、全權大使、公使。
: 四、海陸空軍將官。
: 五、各省區政府委員。
: 六、各特別市市長。
: 七、各級地方自治職員。
: 前項限制,依第六條規定歸化者,自取得國籍日起滿五年後,其他自取得國籍日起滿
: 十年後,內政部得呈請國民政府解除之。
: 第三章 國籍之喪失
: 第十條
: 中國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一、為外國人妻,自請脫離國籍,經內政部許可者。
: 二、父為外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 三、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外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 依前項第二、第三款規定喪失國籍者,以依中國法未成年或非中國人之妻為限。
: 第十一條
: 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經內政部之許可,得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以年滿二十歲以上
: ,依中國法有能力者為限。
: 第十二條
: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 一、屆服兵役年齡,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
: 二、現服兵役者。
: 三、現任中國文武官職者。
: 第十三條
: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 一、為刑事嫌疑人或被告人。
: 二、受刑之宣告執行未終結者。
: 三、為民事被告人。
: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滯納租稅處分未終結者。
: 第十四條
: 喪失國籍者,喪失非中國人不能享有之權利。喪失國籍人,在喪失國籍前,已享有前
: 項權利者,若喪失國籍後一年以內,不讓與中國人時,其權利歸屬於國庫。
: 第四章 國籍之回復
: 第十五條
: 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喪失國籍者,婚姻關係消滅後,經內政部之許可,得回
: 復中華民國國籍。
: 第十六條
: 依第十一條之規定,喪失國籍者,若於中國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二項第三、第四
: 款條件時,經內政部許可,得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但歸化人及隨同取得國籍之妻及子喪失
: 國籍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七條
: 第八條規定,於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情形準用之。
: 第十八條
: 回復國籍人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以內,不得任第九條第一項各款公職。
: 第五章 附則
: 第十九條
: 本法施行條例另定之。
: 第二十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立法於民國89年1月14日(非現行條文)
: 第二十條
: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國民大會代
: 表由國民大會、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
: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
: 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一、公立大學校長、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
: 人員)與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含兼任學術行政主管人員)、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
: 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
: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
: 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 ※ 引述《jacklyl (青雉)》之銘言:
: : ※ 引述《jacklyl (青雉)》之銘言:
: : 補充一個詢問GPT的
: : 很簡單 只要把[國籍法第二十條]貼給他
: : 然後把
: : [孫立方1978年出生 1982年來台]
: : [李貞秀1973年出生 1993年來台]
: : [中國在1982年前 是否視孫立方有中國國籍 目前2026是否視孫立方有中國國籍]
: : [中國在1993年前 是否視李貞秀有中國國籍 目前2026是否視李貞秀有中國國籍]
: : 然後問GPT為什麼一個說違反國籍法 一個說不違反
: : 他就
: : 會分析了
: : =====
: : 中國國籍、台灣國籍法第20條與孫立方/李貞秀案例的法律分析
: : 本文只處理條文邏輯與制度結構,不討論政治立場。核心問題只有三個:中國政府是否視
: : 孫立方具有中國國籍、台灣法律是否把中國國籍視為外國國籍,以及這是否觸發《國籍法
: : 》第20條。
: : 從中國法律視角出發,孫立方1968年出生於中國,父母為中國公民。依《中華人民共和國
: : 國籍法》第4條,父母一方為中國公民且本人出生於中國者,當然具有中國國籍。因此在
: : 1982年前,孫立方在中國法理上毫無疑問具有中國國籍。問題在於現在是否仍被中國視為
: : 中國公民。依中國國籍法第9條,定居外國並取得外國國籍者,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中
: : 國官方立場長期認定台灣不是外國。若不承認其取得外國國籍,第9條便不觸發,中國實
: : 務上很可能仍視其為中國公民。這是中國法律與政治立場的延伸結果。
: : 然而,中國如何認定其國籍,並不直接決定台灣法律效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 : 關係條例》,台灣法律分類明確將中國定義為「大陸地區」,而非「外國」。這一點是整
: : 個問題的法律開關。在台灣法律體系中,中國國籍不等於外國國籍。這不是政治口號,而
: : 是現行法律分類。
: : 《國籍法》第20條只限制一種情況: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條文
: : 關鍵詞只有「外國」。它不問出生地、不問歷史背景、不問婚姻或居住年限,只問是否具
: : 有外國國籍。因此,只要中國在台灣法律中不被視為外國,中國國籍就不會觸發第20條。
: : 套用到孫立方,即使中國仍視其為中國公民,在台灣法體系下仍不構成外國國籍,因此不
: : 啟動第20條。法律結論是:孫立方不違反第20條。同一邏輯必須套用於李貞秀。即使中國
: : 仍視其為中國公民,在台灣法律分類中中國仍不是外國,因此同樣不構成第20條所稱的外
: : 國國籍。條文結果必須一致,李貞秀也不違反第20條。
: : 在第20條的結構下,只存在兩種自洽情況:要麼中國不是外國,兩人都不違反;要麼中國
: : 是外國,兩人都違反。不存在一人違反、一人不違反的條文空間。若行政機關對兩人作出
: : 不同判斷,等於在法律上同時承認中國是外國又不是外國,形成法律自我矛盾。這不是灰
: : 色地帶,而是制度分類衝突。
: : 最終法律收斂十分清楚:中國可能仍視兩人為中國公民,但台灣不把中國視為外國,因此
: : 中國國籍不構成《國籍法》第20條的外國國籍。兩人的法律結論必須一致。
: : =======
: : 同時也附上青鳥最喜歡的
: : 反共義士 1991修憲 兩岸條例..等
: : =====
: : 納入1991修憲、兩岸條例與反共義士制度後的法律結論
: : 本文僅討論法律邏輯與制度結構,不涉及政治立場。問題的核心在於:在現行憲政與兩岸
: : 法制架構下,中國國籍是否屬於《國籍法》第20條所指的「外國國籍」,以及孫立方與李
: : 貞秀是否應得出不同法律結論。
: : 1991年修憲後,中華民國憲政體系形成一個特殊結構:國家有效統治範圍在台澎金馬,但
: : 同時保留對大陸地區的憲法定位。這使中國在法律分類上既不是外國,也不是一般國內地
: : 區,而是一種憲法上的特殊地區。這種分類並非政治口號,而是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 : 人民關係條例》具體制度化,該條例明確將中國定義為「大陸地區」,而非「外國」。
: : 這一分類直接影響《國籍法》第20條的適用。該條文只限制一種情況:中華民國國民取得
: : 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條文關鍵詞只有「外國」。它不問出生地、不問婚姻、不問
: : 居住年限、不問歷史背景,只問是否具有外國國籍。因此,只要中國在台灣法律體系中不
: : 被視為外國,中國國籍就不會觸發第20條。
: : 在中國法律視角下,孫立方出生於中國且父母為中國公民,依中國《國籍法》第4條,毫
: : 無疑問具有中國國籍。中國是否承認其喪失國籍,取決於中國是否承認台灣為外國。由於
: : 中國官方立場長期認定台灣不是外國,中國實務上很可能仍視其為中國公民。然而,即便
: : 如此,在台灣法律體系中,中國仍不被定義為外國,因此不構成第20條所稱的外國國籍。
: : 同樣的邏輯必須套用於李貞秀。即使中國仍視其為中國公民,在台灣法體系下,中國國籍
: : 仍然不是外國國籍。換言之,在條文結構上,第20條對兩人的適用結果必須一致。法律邏
: : 輯只存在兩種自洽結論:要麼中國不是外國,兩人都不違反;要麼中國是外國,兩人都違
: : 反。不存在一人違反、一人不違反的條文空間。
: : 反共義士制度的存在並不改變這個結論。該制度屬於冷戰時期的特殊接收機制,其法律效
: : 果是直接承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非一般歸化程序。但這只影響取得國籍的路徑,不影響
: : 第20條的適用。第20條只問是否具有外國國籍,不問國籍如何取得。因此,無論是反共義
: : 士、陸配、歸化人口或戰後遷台人口,只要涉及中國國籍,在現行兩岸法律架構下,其條
: : 文結果必須一致。
: : 若行政機關對兩人作出不同判斷,將導致一種法律上的自我矛盾:同時承認中國是外國,
: : 又不是外國。這不是灰色地帶,而是分類衝突。問題不在個人,而在制度裂縫本身。
: : 最終法律收斂非常簡單:在現行兩岸法制下,中國不是外國,中國國籍不構成《國籍法》
: : 第20條所稱的外國國籍,因此兩人的法律結論必須一致。
: : 所以拜託白癡青鳥們 這題放下吧
: : 連GPT這種極度保守不太評論政治的AI
: : (你叫他評論他真的會不評論) 把條文給他後 都說出應該要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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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IronCube 2026-02-05 15: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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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國籍法懶人包:李貞秀立委/孫立方將軍
02-05 15:52 IronCube
噓 treasurehill: 笑死!小草是不是連查證資料都不會1F 118.233.2.206 台灣 02/05 15:58
噓 LeeSeDol: 無聊,照藍白的要求,孫立方連戶籍都沒放棄吧!2F 49.215.235.23 台灣 02/05 15:59
→ treasurehill: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定李慶安在就4F 118.233.2.206 台灣 02/05 15:59
→ IronCube: 最高判定是有事實做事免賠 但仍違法5F 36.229.132.234 台灣 02/05 16:00
→ treasurehill: 職期間未被撤銷資格,領取的薪資與所執行職務有實質對價關係,因此判李慶安免還2000多萬元薪資定讞
法盲不要自己胡亂解釋好嘛!6F 118.233.2.206 台灣 02/05 16:00
→ IronCube: 所以你接受這個實例公務人員不能有雙重國籍是溯及既往所以給一 年緩衝放棄的對吧?10F 36.229.132.234 台灣 02/05 16:02
→ treasurehill: 最高行政法院說的是合法有效未撤銷直接打臉你啦!
你是不是看不懂未撤銷三個字?
詐欺取財也無罪,直接打臉你喔!13F 118.233.2.206 台灣 02/05 16:02
→ IronCube: 當選無效有沒有定讞?17F 36.229.132.234 台灣 02/05 16:04
→ IronCube: 所以就認定當選無效不撤銷了啊 那就是溯及既往19F 36.229.132.234 台灣 02/05 16:06
→ breacal: 1991年修憲後,中華民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權,李中配來自中國自然要放棄國籍證明才能當任台灣公務員,孫1982年來台,台灣還認為他是淪陷區同胞,李孫兩人時空背景不一樣,要怪就怪躺在慈湖那位幹嘛逃來台灣!這樣智障艸看懂了嗎?21F 114.137.23.29 台灣 02/05 16:06
→ IronCube: 一年時間給你放棄的沿革也是給緩衝期 ,也是溯及既往28F 36.229.132.234 台灣 02/05 16:06
噓 treasurehill: 法盲還在鬼打牆?
最高行政法院就說未撤銷,法律就是有效聽不懂,一直跳針?30F 118.233.2.206 台灣 02/05 16:07
→ IronCube: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躺在那邊 有那個所以我國不承認中共是個國家33F 36.229.132.234 台灣 02/05 16:07
→ treasurehill: 連刑事案件都判無罪還在鬼打牆?35F 118.233.2.206 台灣 02/05 16:08
→ IronCube: 所以國籍法有效 且溯及既往麻, 跟你上篇講的不一樣啊36F 36.229.132.234 台灣 02/05 16:08
推 noway: 當啷!38F 101.12.128.246 台灣 02/05 16:09
→ IronCube: 他判無罪原因你自己去看啊 那個無罪原因現在根本不成立 你說無罪是喬出來的我信啦39F 36.229.132.234 台灣 02/05 16:09
→ noway: 但他上一篇也停止回應了 建議你留個台階
不然害人家又深造把個月42F 101.12.128.246 台灣 02/05 16:10
→ s9021401045: 只看未被撤銷,卻不看全部的仍違法在職期間未被撤銷資格,只看自己有利的部分其他無視就沒違法44F 42.77.230.195 台灣 02/05 16:13
推 treasurehill: 就跟你說不溯及既往聽不懂?
違法的效果就是撤銷,未撤銷就是合法,這基本行政法概念的人都沒有就不要出來跳針胡扯了47F 118.233.2.206 台灣 02/05 16:25
→ t21: 大律師說二審發回高虹安會被停職,51F 111.83.22.78 台灣 02/05 16:28
→ treasurehill: 違法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54F 118.233.2.206 台灣 02/05 16:28
→ ferb: 我想看律師回孫李套用國籍法問題,而不是跳針,哈哈哈哈哈58F 154.206.102.144 台灣 02/05 16:29
噓 treasurehill: 笑死,孫立方1982來台,國籍法20條2000年制定,樓上法盲不知道?60F 118.233.2.206 台灣 02/05 16:30
→ ferb: 難道孫將軍是2000年前上任的
笑倒,這就是綠色律師的水準
一開口就破功,哈哈哈哈哈
律師你是學辯證法的吧?
一個事物一定都有正反面,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解讀是吧?
國籍法擔任公職有在看你何時開臺的嗎?啟動辯證思維,阿,我的腦袋疼,原來綠共綠共是這麽回事
律師再跟大家說說是不是2000年以前來台灣的各國歸化人士,現在擔任公職都不用怕有雙重國籍問題?
我想看律師說話,受益良多耶62F 154.206.102.144 台灣 02/05 16:32
推 cigaretteass: 哇靠 赤裸裸地雙標耶
我以為講法律的人標準會比較一致75F 101.10.60.183 台灣 02/05 16:45
推 pandp: 法律人雙標又不是第一天77F 1.175.137.104 台灣 02/05 16:46
推 cg323: 法綠人雙標是標配78F 60.248.227.72 台灣 02/05 16:48
噓 treasurehill: 笑死,什麼時候就公職就適用當時法律啊,孫立方在2000年前就公職,就適用當時的國籍法,並無禁止雙重國籍任公職,何來違法之說?難道法盲沒聽過法律不溯及既往?李慶安的判決都告訴你了吧,還在鬼打牆?可悲!79F 101.10.62.255 台灣 02/05 17:32
→ IronCube: 哎…華總一義字第八九零零零三二九二零號 第20條 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 「期已擔任者」 除國民會代表由國民大會blahblahblah由各機關免除其公職86F 36.229.132.234 台灣 02/05 18:12
※ 編輯: IronCube (36.229.132.234 臺灣), 02/05/2026 18:12:48
→ IronCube: 這就是溯及既往 當下公職全算
所以你要繼續堅持中共國籍是存在的, 那孫立方沒放棄就是雙重國籍90F 36.229.132.234 台灣 02/05 18:13
→ ferb: 綠師已經退守到:對,將軍有雙重國籍,但是那時候不要求的地步了93F 154.206.102.145 台灣 02/05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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