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ot5not6not7 (Not5 Not6 Not7)標題 Re: [討論] 國籍法懶人包:李貞秀立委/孫立方將軍時間 Fri Feb 6 03:09:07 2026
馬的最討厭看到這傢伙每次都貼一堆狗屁垃圾
這是什麼野雞大法官聽都沒聽過寫出來的廢文完全失去常識
用你他媽的常識好嗎
你覺得我們前陸委會主委 2.5個博士的蔡英文前總統會怎麼看這件事?!
幹他一定跟你說 DEI 因為他媽的這種回答就是 騙得到票
所以蔡英文是選舉高手 中間選民會投他看起來道德比較高尚
就用你他媽的常識想一想 蔡英文會不會在那邊跟你魯洨
所以民進黨今年會輸 2028也會輸就是這種魯洨在那邊靠北靠木
也沒人敢出來跟黃國昌辯論 因為出來也是被幹爆 丟臉
各種議題也是荒腔走板 毀憲亂政 靠一些垃圾法官在那邊雞雞八八
這些叛國賊全部都應該去坐牢 一個都不准跑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笑死!釋字710去看一下好嘛!
: 陳新民大法官說得很清楚喔
: 有關二岸人民條例中PRC與ROC國家忠誠義務的衝突
: 導致對大陸地區人民服公職權的限制
: 陳新民大法官見解暨相關釋字整理
: (忠誠義務、公職任用與兩岸身分法制)
: 一、公職之憲法本質:忠誠義務不可分裂
: (一)陳新民大法官的基本立場
: 陳新民大法官一貫指出:
: 公職並非一般工作權,而係行使國家公權力之信賴關係;
: 其任用以前提即為對該國憲政秩序負有單一、排他之忠誠義務。
: 因此,公職限制的正當性:
: 不在血統
: 不在歷史
: 不在主觀政治表態
: 而在於是否存在結構性、法律上的忠誠衝突
: (二)忠誠義務屬「結構性判斷」,非主觀宣誓可解
: 陳新民大法官特別強調:
: 忠誠義務不是心理狀態
: 而是是否依法同時受另一憲政體制拘束
: 只要一個人:
: 依法對另一國家或政權
: 負有憲法或法律上的忠誠義務
: 即已構成結構性忠誠衝突
: 無法以切結、宣誓或個人主張消除
: 二、國籍法第 20 條:忠誠不可分裂之明文化
: (一)規範內容
: 《國籍法》第 20 條明定:
: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 (二)陳新民大法官對第 20 條的憲法理解
: 陳新民大法官認為,第 20 條並非歧視性規定,而是:
: 防止雙重國籍造成忠誠分裂
: 確保公權力僅對單一國家負責
: 將「忠誠不可分裂」上升為具體法律標準
: 忠誠衝突本身,即足以構成公職限制之正當理由
: 三、釋字第 710 號:兩岸特殊身分法制的憲法確認
: (一)釋字 710 的核心命題
: 釋字第 710 號處理的不是一般國籍問題,而是確認:
: 在國家尚未統一前,立法者得基於兩岸分治現實,
: 就大陸地區人民另定特別身分法制,而不適用一般國籍法體系。
: (二)釋字 710 的關鍵意旨
: 「人民」≠「國民」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人民」,並非國籍法上之國民。
: 身分認定以現實統治與法律管理為準
: 非依血統、祖先或 1949 年前之歷史國民身分。
: 差別待遇具憲法正當性
: 基於憲政安全、民主防衛與法秩序維持,屬合理區分。
: 四、PRC 人民任 ROC 公職之忠誠衝突評價
: (一)忠誠衝突之性質
: PRC 人民:
: 依法受 PRC 憲法與法律體系拘束
: 對 PRC 國家與政權負有憲法上忠誠義務
: 若允許其擔任 ROC 公職,將造成:
: 同一自然人同時對兩個互不承認之憲政體制
: 負擔最高層級忠誠義務之不可調和衝突
: (二)舉重以明輕之體系解釋
: 既然:
: 國籍法第 20 條
: 已禁止「兼具外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任公職
: 則:
: 對依法效忠另一憲政體制之 PRC 人民,
: 採取更嚴格之公職限制,
: 在憲法上反而具有更充分之正當性。
: 五、整合結論(可直接引用)
: 綜合陳新民大法官關於公職忠誠義務不可分裂之見解,
: 國籍法第 20 條對雙重國籍者之公職限制,
: 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所確認之兩岸特殊身分法制,
: PRC 人民因依法對另一憲政體制負有忠誠義務,
: 其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將產生結構性忠誠衝突,
: 立法者基於憲政安全與民主防衛之需要,
: 得對其設置嚴格限制,而不生違憲疑義。
: ※ 引述《Orisinal (http://orisinal.com)》之銘言:
: : 難得大律師有意見我完全贊同
: : 沒錯,法律上本來就沒有PRC國籍,但我要說的是在國籍法全文修正的
: : 89年(2000年)之後,依然如此
: : 自始以來大陸地區人民就不是所謂的"外國人",更不是用國籍法處理什
: : 麼擔任公職的問題
: : 何以見得? 你要看兩岸關係條例最早的版本,1992年訂的
: : 裡面的第二條定義第四款:
: :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
: : 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
: : 以及立法理由:
: : 四、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者,其思想及生活方式難免受共產制
: : 度影響,如仍許其自由進入臺灣地區並與臺灣地區人民享受同等權利,不無危害國家
: : 安全及社會安定之虞。爰於給第四款規定其為大陸地區人民。所謂繼續居住逾四年,
: : 係指居住大陸地區而四年內未曾返回臺灣地區而言。
: : 有沒有很熟悉? 熟悉的DPP劃分異己的味道又飄散出來了。
: : 簡單說,根據最早的兩岸關係條例,所謂的大陸地區人民根本不是專門指涉中國人,
: : 你一個台灣人去大陸生活四年,在兩岸關係條例中你就被當中國人看待了,這裡面
: : 有談到國籍嗎? 沒有.
: : 而這規定89年12月5日修正後才拿掉,才變成現在規定的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才是
: : 大陸人民。
: : 憲法增修條文就已經跟你說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區別了,兩岸關係條例就已經跟
: : 你說大陸地區人民本來就不是國籍的概念了,還在那邊拿外國人的規定來說?
: : 不要見樹不見林好嗎? 相信大律師學識也是很淵博的,別像DPP那樣從來不考慮體
: : 系解釋或歷史解釋,只談文義解釋,然後拿個對自己有用的規定就想要硬幹,明
: : 眼人都看得出來不過是先畫靶再射箭而已。
: : 如果大律師還要堅持應該適用國籍法,那按照國籍法,外國人合法居留3年以上
: : 每年超過183日,就可以申請歸化,那為何陸配不能按照本條住滿三年申請歸化,
: : 而是要按照兩岸關係條例17條,居留滿6年之後才能申請定居? 難道是自助餐式
: : 適用嗎? 還請大律師賜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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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代皇帝.清德宗
https://i.imgur.com/Kyu6yQW.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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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not5not6not7 2026-02-06 0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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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國籍法懶人包:李貞秀立委/孫立方將軍
02-06 03:09 not5not6not7
噓 faryoo: 不然你去信理性科學的小草法官 笑死1F 122.121.210.185 台灣 02/06 03:12
噓 ga023630: 美國昌粉 可憐 在美國也是被霸凌的存在2F 172.56.151.219 美國 02/06 03:39
噓 GATTACA: 藍白就是支持中國人踐踏臺灣法律的噁心貨色3F 1.164.201.87 台灣 02/06 03:53
反正你們要面對即將選輸的事實因為民意大於這些智障意識形態
人民終究會回歸常識
你們這麼喜歡講法律 那就應該把這些叛國賣台的垃圾全部關起來
分裂台灣人的意識形態就跟邪教一樣 好像你他媽的毀憲亂政都可以
你們這些支持者只適合去麥當勞炸薯條 開uber
※ 編輯: not5not6not7 (99.43.254.103 美國), 02/06/2026 05:02:44
噓 silentsand: 那年代老共會將反共義士註銷中國國籍除了開飛機和駕船來投奔的,還有音樂家馬思聰,袁懋如,趙福這些都是被註銷中國國籍,宣示入籍美國籍的
還有外交官董濟平,陸增鈺教授等入美籍都是跟孫立方一樣被中國註銷國籍改而擁有他國國籍5F 36.227.246.7 台灣 02/06 08:31
噓 HenryLin123: DEI上一代meta了12F 17.231.71.77 美國 02/06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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