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標題 Re: [討論] 我找到法官認定大陸地區為我國籍的判例了
時間 Mon Feb 16 09:20:11 2026



笑死!法律門外漢又在胡扯了!

這個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早就被打臉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109年6月11日辯論終結

 ㈦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係屬個案,案情與本件並不
  相同,自難比附援引,且非大法庭之裁判,對本案不具拘束
  力,附此敘明。




更別提大法官釋字710見解直接否認大陸地區人民具有中華民國籍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0號

解釋意見書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羅昌發

壹、兩岸關係之憲法界定及大陸地區人民比照外國人之保障

一、大陸地區人民非外國人且非臺灣地區人民之特殊地位:我國憲法係基於固有疆域而制
定。然兩岸分治之現況,使憲法及法律之適用,實際上無法及於大陸地區,而有對兩岸關
係及相關事務另為法制上處理之必要。憲法增修條文(以下簡稱增修條文)即係為因應兩
岸分治現況之需要,而增修憲法相關規定。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
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在本條之下,為處
理大陸地區人民之相關事務,自得以法律為有別於臺灣地區人民之規範。故在憲法與增修
條文之架構下,大陸地區人民雖與擁有其他國籍之外國人不同,然其亦非屬得在我國法律
下享受與臺灣地區人民完全相同待遇與保障之國民。是以其在憲法與法律上,與臺灣地區
人民所得享有之待遇與保障,未必相同。例如臺灣地區人民享有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之居住
與遷徙之充分自由;然在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簡稱
兩岸關係條例)之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居住(居留)與遷徙(入境)自由,則
受相當的限制。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憲法上比照外國人之保護:為處理兩岸人民關係及其他相關事務,立
法機關乃制定兩岸關係條例,以執行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所授權並要求以「法律為特別之規
定」之意旨。兩岸關係條例中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自由與權利所設之諸多限制,有增修條文
為憲法之基礎;惟該等對大陸地區人民自由與權利之限制,仍應受憲法第二十三條必要要
件之規範,自不待言。由於大陸地區人民在增修條文與兩岸關係條例之架構下,屬於境外
人民,故在入出境事務層面,本質上較接近外國人;在憲法保障上,除符合憲法第二十三
條之條件而有更進一步限制其基本權利之必要外,大陸地區人民原則上應享有不低於外國
人之基本權利保障。


三、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之憲法上保障:憲法諸多基本權利之保障規定,並不限於我國
人民。例如憲法第八條所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
處罰;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等,均應適
用於非我國主權所及之人民(包括外國人及增修條文所特別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本院釋
字第七O八號解釋參照)。然憲法部分基本權利之條文,亦非完全適用於外國人。如後所
述,基於國家主權,我國自得自行決定是否允許外國人進入國境;另由於增修條文之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亦非當然得以自由進入臺灣地區境內。不過,一旦允許外國人及大陸地區
人民進入國境,則在國境內之居住與遷徙自由,以及出境之自由,仍應受到相當的保障(
詳後述)。




回去多念點書再來好嘛!

※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裁判字號: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61 號判決
: 裁判日期:
: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 (二)應適用的法令及法理的說明:
: ...
: 至於我國國民之定義,依憲法第3條規定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而憲法對中
: 華民國國籍之取得要件並未明文規定,依國籍法第2條關
: 於我國國籍之認定要件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
: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
: 籍者。……」就中華民國領域,則按憲法第4條規定,乃
: 依制憲時固有疆域定之,除目前政府統治權所及之臺灣、
: 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區外,還宣稱包括大陸地區,此參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稱:「二、大陸地區:指臺
: 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亦明。再者,依同條例第
: 2條第3款、第4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
: 戶籍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大陸
: 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亦為
: 臺灣地區人民。綜合以言,大陸地區在現行憲法政治意義
: 框架下,仍屬中華民國之領土,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而在
: 臺灣地區未設戶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名義上固然仍是具中
: 華民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僅非居住在我國政府統治權
: 所及地區。
: ...
: 李貞秀是大陸地區人民
: 名義上固然仍是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 所以才會說兩岸根本不看國籍法
: 民進黨的解釋對法官無拘束力
: 希望未來陸配在行政訴訟不要遇到跟著民進黨屁股走的綠色法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206 (臺灣)
※ 作者: treasurehill 2026-02-16 09:20:11
※ 文章代碼(AID): #1fad3Efq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71204814.A.A74.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我找到法官認定大陸地區為我國籍的判例了
02-16 09:20 treasurehill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21:57
Sinreigensou: 個案但是判決就是有效力
你的意見書才是沒效力
至少我希望陸配遇到類似法官討公道1F 123.192.245.67 台灣 02/16 09:21


笑死!法盲不要胡扯了!

大法庭之裁判,才有拘束力,普通判決沒有拘束力,不懂不要在那邊胡扯好嘛!

更別提這才高院,又不是最高院

不讀書不要胡扯


geordie: 中配多數沒有要參政,誰會這麼麻煩搞這4F 223.138.29.127 台灣 02/16 09:24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26:09
Sinreigensou: 你說的拘束力是拘束其他法官
但是在還沒有大法官判決之前6F 123.192.245.67 台灣 02/16 09:25
frozenmoon: 推8F 39.9.193.206 台灣 02/16 09:25
Sinreigensou: 每個法官都能依個案自行裁判9F 123.192.245.67 台灣 02/16 09:25

笑死!照你這種說法

這個判決法官的意見跟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有何不同?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27:37
ivorysoap 
ivorysoap: 你是不是眼睛沒有看到不同意見書這五10F 49.215.99.87 台灣 02/16 09:28
ivorysoap: 個字
ivorysoap: 不同意見書等於放屁 沒有看的價值

笑死!法盲又跳針了!

 ㈦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係屬個案,案情與本件並不
  相同,自難比附援引,且非大法庭之裁判,對本案不具拘束
  力,附此敘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29:46
Sinreigensou: 一審就有效力啊 高虹安都能回去了13F 123.192.245.67 台灣 02/16 09:29

你都說是個案判了,對他案沒有拘束力

還再跳什麼針?

又不是大法庭的見解,那才有拘束力!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31:38
Sinreigensou: 至少你只要知道法官判決有效力除非判決被推翻 或是大法官判決(非意見)所以我講我希望陸配遇到我找的這種而不是你的這種法官14F 123.192.245.67 台灣 02/16 09:3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就直接打臉你了

這種判決見解比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還沒有參考價值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35:42
Sinreigensou: 這只是代表不同法官之間獨立性而已但是兩邊判決都有效18F 123.192.245.67 台灣 02/16 09:36


看不懂中文?一直跳針?

 ㈦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係屬個案,案情與本件並不
  相同,自難比附援引,且非大法庭之裁判,對本案不具拘束
  力,附此敘明。

laptic: 神靈好了啦 個案豈容相提並論 = =20F 180.74.217.193 馬來西亞 02/16 09:36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37:43
Sinreigensou: 關你馬來人屁事 幹
我的判決也有效 並沒被打臉21F 123.192.245.67 台灣 02/16 09:37

看不懂中文喔!一直鬼打牆?

 ㈦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係屬個案,案情與本件並不
  相同,自難比附援引,且非大法庭之裁判,對本案不具拘束
  力,附此敘明。

geordie: 你法官喔,神靈23F 223.138.29.127 台灣 02/16 09:39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40:02
Sinreigensou: 不然你覺得我貼的那個判決是啥24F 123.192.245.67 台灣 02/16 09:39
yevvi: 他不是法官 但前面的確有人這樣判25F 36.224.249.1 台灣 02/16 09:40
IMBonjwa: 專業打臉~謝謝律師,新年快樂26F 118.233.3.163 台灣 02/16 09:41
dct817: 這有什麼好吵 當憲法允許自由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得以特別法規範時 國籍法就不能逾越憲法授權啊~ 一直吵要照國籍法雙重國籍認定的青鳥就根本站不註腳~
李貞秀已經照特別法的限制權利行使條件
居住~ 完成條件就有特別法位階的權利義務普通法豈能越權撼動!27F 27.52.124.41 台灣 02/16 09:45
sassuck: 還在凹特別法   可憐吶34F 36.224.251.82 台灣 02/16 09:49
dct817: 無法無天 普通法能越過特別法 是根本連法學緒論都沒讀過的法盲!
除非你把國籍法雙重國籍認定 修兩岸關係35F 27.52.124.41 台灣 02/16 09:50

回去念書啦!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0號

解釋意見書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羅昌發

壹、兩岸關係之憲法界定及大陸地區人民比照外國人之保障

一、大陸地區人民非外國人且非臺灣地區人民之特殊地位:我國憲法係基於固有疆域而制
定。然兩岸分治之現況,使憲法及法律之適用,實際上無法及於大陸地區,而有對兩岸關
係及相關事務另為法制上處理之必要。憲法增修條文(以下簡稱增修條文)即係為因應兩
岸分治現況之需要,而增修憲法相關規定。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
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在本條之下,為處
理大陸地區人民之相關事務,自得以法律為有別於臺灣地區人民之規範。故在憲法與增修
條文之架構下,大陸地區人民雖與擁有其他國籍之外國人不同,然其亦非屬得在我國法律
下享受與臺灣地區人民完全相同待遇與保障之國民。是以其在憲法與法律上,與臺灣地區
人民所得享有之待遇與保障,未必相同。例如臺灣地區人民享有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之居住
與遷徙之充分自由;然在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簡稱
兩岸關係條例)之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居住(居留)與遷徙(入境)自由,則
受相當的限制。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憲法上比照外國人之保護: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53:13
dct817: 法附加內容 不然李在取得國籍行使參政的權利義務早就已經是兩岸關係條例的權限~用國籍法來嘴根本是大笑話! 理盲又濫情38F 27.52.124.41 台灣 02/16 09:52

大法官都開釋了還在跳針特別法?

不知道誰才是法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0號

解釋意見書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羅昌發

壹、兩岸關係之憲法界定及大陸地區人民比照外國人之保障

一、大陸地區人民非外國人且非臺灣地區人民之特殊地位:我國憲法係基於固有疆域而制
定。然兩岸分治之現況,使憲法及法律之適用,實際上無法及於大陸地區,而有對兩岸關
係及相關事務另為法制上處理之必要。憲法增修條文(以下簡稱增修條文)即係為因應兩
岸分治現況之需要,而增修憲法相關規定。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
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在本條之下,為處
理大陸地區人民之相關事務,自得以法律為有別於臺灣地區人民之規範。故在憲法與增修
條文之架構下,大陸地區人民雖與擁有其他國籍之外國人不同,然其亦非屬得在我國法律
下享受與臺灣地區人民完全相同待遇與保障之國民。是以其在憲法與法律上,與臺灣地區
人民所得享有之待遇與保障,未必相同。例如臺灣地區人民享有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之居住
與遷徙之充分自由;然在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簡稱
兩岸關係條例)之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居住(居留)與遷徙(入境)自由,則
受相當的限制。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憲法上比照外國人之保護: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55:33
dct817: 不同意見書!!!!!!!!!!!!!!!!!!!!!!!!!!!!!不能當作行使權利義務的標準 你還在撐什麼照國籍法的標準 外國人沒有取消原國籍
在一年之內 是無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但是現在民進黨並不是撤銷理的中華民國國籍 那就是國籍法根本不適用理貞秀的身分理盲又濫情!
不要再鬼扯了~你這什麼律師???XD41F 27.52.124.41 台灣 02/16 09:54

笑死!你連律師資格都沒有跳什麼針?

我台大法研啦!你哪位?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58:40
dct817: 要照國籍法來認定 民進黨應該撤銷李的中華民國國籍先! 而不是立法委員的身分!
你看 辯駁不出來 開始跳針!
理盲又濫情 政治打手!49F 27.52.124.41 台灣 02/16 09:58

乖,考上律師執照再來說嘴好嘛!

不然你連批評別人法盲的資格都沒有!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10:00:49
dct817: 無法辯駁! 顧左右言他 ~~~還台大法研XDD53F 27.52.124.41 台灣 02/16 10:00
yevvi: 那台大法研要蒙羞了....>_<54F 36.224.249.1 台灣 02/16 10:00
dct817: 真得可憐~~青鳥法人就這等水準了啦
辯駁不出來了後 只能開始無限跳針55F 27.52.124.41 台灣 02/16 10:01


我台大法學論叢作者?

你哪位?

更別提你連我國國籍法採屬人主義非屬地主義都不知道

再我國領土內出生並不當然取得國籍

就別在那跳針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10:03:26
dct817: 民進黨有本事照國籍法撤銷李的中華民國國籍啊 怎麼只敢討論立法委員身分!!笑死!!法律自助餐!
閃邊啦 就這等水準 台大都哭了
我的說法你根本沒辦法辯駁~~只能一直跳針國籍法就是無法適用李貞秀! 講再多都了然要適用就要全面適用 還有挑條文適用的喔照國籍法規定  李如果有雙重國籍 就應該直接撤銷中華民國國籍 而不是立委身分!57F 27.52.124.41 台灣 02/16 10:02

我真的笑死!

法盲還在跳針,回去重修國籍法好嘛!


1 屬人主義 vs 屬地主義

我國《國籍法》採 屬人主義,而非屬地主義。
因此,即便憲法及相關解釋認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
大陸地區人民亦不因出生於該地而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是否取得國籍,仍須回到國籍法所定之血統或歸化要件。

2 「淪陷時未遷移之中華民國國民後代」能否依血統取得國籍?

錯。

國籍法第 2 條規定已非常明確:
血統繼承僅限於 父或母
亦即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子女始得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並不包括祖父母

因此:
1949 年 10 月 1 日後仍留在淪陷地區之人民
其後代 無從僅憑祖父母身分
依我國國籍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10:06:43
dct817: 你無法辯駁這些 就可以旁邊蹲了
XDDDDDDDDDDDDD說個笑話 台大法研
不過爾爾66F 27.52.124.41 台灣 02/16 10:06

笑死!

連屬人主義和屬地主義都分不清楚的小草法盲就別耍寶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10:08:49
dct817: 憲法增修條文都已經就兩岸設立特別法
李的中華民國國籍就不是照國籍法的外國人歸化程序 什麼時候又要比照外國人的權利義務行使參政權~ 亂七八糟!!!!!!!!!!!69F 27.52.124.41 台灣 02/16 10:07

回去念書好嘛!

1 屬人主義 vs 屬地主義

我國《國籍法》採 屬人主義,而非屬地主義。
因此,即便憲法及相關解釋認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
大陸地區人民亦不因出生於該地而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是否取得國籍,仍須回到國籍法所定之血統或歸化要件。

比照外國人是大法官說的

你比大法官大?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10:10:34
dct817: 法律可以這樣跳針自助餐適用?73F 27.52.124.41 台灣 02/16 10:10

還在跳針?

1 屬人主義 vs 屬地主義

我國《國籍法》採 屬人主義,而非屬地主義。
因此,即便憲法及相關解釋認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
大陸地區人民亦不因出生於該地而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是否取得國籍,仍須回到國籍法所定之血統或歸化要件。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10:11:37
dct817: 想一直用似是而非的東西掩蓋我的內容
你真的心虛一直想洗掉我的說法 好了啦!74F 27.52.124.41 台灣 02/16 10:11

法盲臉皮很厚ㄟ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10:13:27
dct817: 跳針個沒完!所以李到底是不是用國籍法外國人歸化程序取得國籍? 就不是 跳什麼針所以國籍法規定一年內要取消原國籍才能
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為什麼李不用?? 外交部要出來說話嗎?? 亂七八糟  法盲滾開啦
一直跳針 台大法研?????台大QQ
趕快說啊 為什麼李不用一年內取消原籍就能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你去外交部靠北吧
丟臉! 理盲又濫情還一直想洗我的文
青鳥法人就這等實力~~~~笑死76F 27.52.124.41 台灣 02/1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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