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ar
作者 KimomiKai (時雨大天使)
標題 [閒聊] 古坑休息站充電樁拔槍不起訴處分-需再議
時間 Sun Jan 18 03:05:08 2026


以下陳述內容皆透過Gemini潤飾排版,內容屬實,我本人擔保。
對於被告的資訊先進行遮蔽,以免觸犯對方。

------
地點: 國道三號古坑服務區
事件: 充電槍被拔,檢察官因「被告以為有預約」不起訴。
這不僅是我個人的冤案,這是全台電動車主的災難。請大家幫忙分享,別讓這成為判例!

荒謬精簡陳述:

我依規定停車、插槍,車子與充電樁完成「握手」開始充電。
對方人不在現場,利用APP遠端按「開始充電」(鑽系統漏洞搶單)。
對方到場後,直接把我的槍拔掉,插他自己的車。

結局:檢察官說他「以為自己預約成功」,主觀無犯意,不起訴!
針對台南地檢署的嚴厲控訴: 檢察官,您被騙了! 被告辯稱「我有預約」,並提供一張
截圖。但事實是:該充電樁APP(iCHARGING/EVOASIS)根本沒有「預約保留」的功能!
那是為了地下室訊號不好設計的預先載入介面,不是讓他拿來遠端搶單的!
最扯的是:檢察官完全沒有發函去問充電樁廠商「到底有沒有預約功能?」 就直接採信
被告的謊言,認定他是「誤信有權利」。

如果這邏輯成立,以後大家都可以拿P圖或隨便按個APP,宣稱「我有預約」,就能合法把
別人的槍拔掉?

針對國道古坑分隊警方的控訴: 案發當下我前往高公局古坑分隊報案,明確表示要提告
「強制罪」。
但現場陸續圍觀員警(記憶五位左右圍觀)不斷勸說是一般糾紛,試圖要把案子搓掉(被
摸頭?)。
當下已是深夜,我看被告一家人帶著小孩在警局耗到半夜,小孩疲累不堪,我一時心軟才
先暫以一般糾紛備案。
但我越想越不對,隔天才又跑去轄區分局堅持提告強制罪。結果現在換來這種不起訴的結
果,公權力就是這樣保護守法的人嗎?
求高調! 我已決定聲請再議。如果不把這個「假預約真拔槍」的法律漏洞堵起來,以後
全台灣充電樁將永無寧日!

#歡迎記者抄寫
#電車糾紛
#司法奇聞
#iCHARGING
#EVOASIS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D8xGQVrC1/
(這篇是社團的,社團比較多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7j3jmVYki/
(這篇是我自己的,給沒加入社團的人查閱)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ZWerzSP-zHLNLKGIO3zgMUKuALn8Flfs?usp=d
rive_link
哨兵模式備份檔案(有原檔跟後製拼接影片檔案)

https://i.ibb.co/jv3SGSPT/1.jpg
https://i.ibb.co/TxvxMBh1/1.jpg
[圖]
 
[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155.60 (臺灣)
※ 作者: KimomiKai 2026-01-18 03:05:08
※ 文章代碼(AID): #1fQzrdUe (car)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768676711.A.7A8.html
※ 編輯: KimomiKai (1.174.155.60 臺灣), 01/18/2026 03:06:14
sdd5426: 有請律師嗎?感覺是告錯條啊 這能算強制罪?1F 01/18 03:07
KimomiKai: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1/18 03:10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關水錶影響用水權益。

也是有社團的版友有質疑「對物」,當事人不在現場,不構成強制罪。
但這跟112年最高法院判決相違。人不在頂樓對水錶影響用水,同理人不在車旁被影響充
電用電。
※ 編輯: KimomiKai (1.174.155.60 臺灣), 01/18/2026 03:17:23
sojay: 充電樁=素質檢測器2F 01/18 03:22
timk7: 被告好像也在社團裡?XD3F 01/18 03:47

我不確定他有沒有在特斯拉群組之內,因為他開BMW iX1。
※ 編輯: KimomiKai (1.174.155.60 臺灣), 01/18/2026 03:50:01
sawe53: 對物有成功的嗎? 有的話也是特例吧4F 01/18 04:20
miel3330: 他這樣按的意思是他付錢吧?5F 01/18 04:24

1.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關水錶影響用水權益。
2.當初插槍的時候我有啟用隨槍槍即充,我早就在古坑充過不下一次,也看到我車子確實
跟充電樁完成握手交換參數正在進電了。
哪來的莫名其妙他去點什麼啟用什麼預約APP,然後就把我整張充電資訊跟費用搶去對方
的帳號,然後再來傲慢的拔我的槍。少說也打客服或報警吧。
直接動手拔槍幹嘛?


※ 編輯: KimomiKai (1.174.155.60 臺灣), 01/18/2026 04:31:32
infinity0124: 總覺得找充電樁廠商比較有用6F 01/18 05:45
rtoday: 買電車就是會遇到,油車有人加油到一半被油槍拔走嗎7F 01/18 06:01
ohlong: 預約系統是很讚的想法 可以避免大家同時擠在一起 有預約客人沒留空桌害客人吵架 其實餐廳的問題最大
系統應該要先行計算充電時間 車主到前能先閒置充電樁並顯示車牌號碼 過五分鐘逾期再開放出去或著給下一位預約者
再者熱門點能有少數樁專門for預約是最好的解法 能預期爭議最少8F 01/18 06:03
henrk: 充電時正常都會上鎖,能拔的應該是沒在充。14F 01/18 07:14
iamdiff: 開電動車的人愈來愈多,此類糾紛只會愈來愈多15F 01/18 07:44
uei1201: 等固態電池充電只要五分鐘就不會這樣了16F 01/18 07:47
nemohuang: 通常會相信證據是真的除非你能證明也就是發函給業者說明之前也是某個事件非充電對方也是用類似P圖法官採信後來就算了17F 01/18 08:20
pchion2002: 你的為什麼能被拔掉20F 01/18 08:23
ohyakmu: 事主好像是用轉接頭,所以從轉接那邊被分離吧21F 01/18 08:32
callmelanpa: 沒充吧22F 01/18 08:33
emefe: 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是對你強暴 脅迫,迫使你心理壓制行無義務之事,你人都不在現場,如何對你強暴脅迫,法律構成要件根本不符合23F 01/18 08:48
ysmsy: 我也遇過一樣的事情,廠商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管理員也怕惹麻煩,最後也是不了了之
在台北建國花市旁的慢充
所以不用期待找廠商會有用26F 01/18 08:56
cabom: 被拔槍有什麼實質的損壞嗎30F 01/18 09:03
atlaswhz: 別浪費司法資源了,檢座明顯覺得這事很鳥31F 01/18 09:11
darkangel119: 笑 檢察官忙著其他事情 想也知道管你老百姓去死 忙著找績效升官發財32F 01/18 09:12
pleasepo: 本來就告不成啊!
服務區不要講成休息站好嗎?34F 01/18 09:12
ABA0525: 所以還是油車巴36F 01/18 09:14
h311013: 加油只要五分鐘,你們在爭什麼?37F 01/18 09:17
Tieylea: 如果你認為112年的台上字28號判決對你有利可以類推到你這個案例的話 我覺得你應該要先去找律師好好沙盤推演一38F 01/18 09:23
pleasepo: 我如果是檢察官也不會起訴,太多單純民事糾紛硬要以刑逼民。41F 01/18 09:23
PtT0615s: 開油車簡單方便排隊加油不用搶充電43F 01/18 09:24
pleasepo: 警察也很無奈比你更清楚根本告不成44F 01/18 09:24
william826: 還是喜歡油車 方便快速沒糾紛45F 01/18 09:25
gogojazz: 你們都好有愛心,我一向推薦戰鬥爽律師需要工作46F 01/18 09:25
clvmomo: 這是充電業者有問題吧,反過來說如果他沒拔變成他可以告你?47F 01/18 09:26
henryeech: 開油車就不會有這種鳥事了49F 01/18 09:26
bobelton: 現在臺灣這環境跟人文素養真的適合開電車?50F 01/18 09:27
Yoimiya: 為啥現在都還不流行兩個充電孔 一起插可以兩倍速51F 01/18 09:29
Tieylea: 台上字這個案例光看判決會成有個很關鍵的地方 並不是在不在場這麼簡單而已52F 01/18 09:30
ludoren: 幹嘛要被動叫記者來抄 這麼想上新聞是不會主動通知記者嗎?54F 01/18 09:43
maykin1220: 既然沒有違反就是道德問題大家一起56F 01/18 09:45
tabrisPTT: 外行人問一下:一支電槍能充兩個車位嗎?57F 01/18 09:58
hypoge: 好奇問一下 他要搶槍 所以表示他也可以停旁邊?車位這麼大58F 01/18 10:05
TigraBoy: 拿少數判贏的說嘴,怎不說更多不起訴的60F 01/18 10:08
SimACC: 這個最多舉證提損害賠償…刑事很難立案61F 01/18 10:10
iqeqicq: 有很多「偷電」相關的社會新聞啊
例如從電表異常暴增來向加害者索賠62F 01/18 10:11
kutkin: 他轉八卦那篇 對方說扣他自己的錢
所以單純就心情不爽而已
https://i.ibb.co/SXzWN02s/1.jpg
我看完覺得對方態度無惡劣
主觀沒有意圖 客觀沒有損害64F 01/18 10:14
[圖]
inuwanwan: 預約吃飯對方還沒離席也可以掀桌嗎69F 01/18 10:21
seanfan: 我覺得小事情不要濫訴 小心被反訴誣告....
小事非要鬧大 法官也是人到時反噬的是自己70F 01/18 10:24
lalune: 台灣司法本身就是一個大笑話,要用社會的方式解決
比較快72F 01/18 10:27
dslite: 你不是特斯拉啊?ix1拔ccs2?74F 01/18 10:30
lancelot123: 最高法院判決對其他級法院有約束力,所以是能影響其他案審理的,不過電錶那案仔細看了一下有個不同的地方,被告是明知被害人還在廁所用水就去關人家水錶讓人即時無水能用,你這案是對方以為他有預約成功,以為你是充完電還插著,而且實際上也是扣他的信用卡錢,兩案關鍵在主觀犯意不同75F 01/18 10:36
不是充電完還插著,是直到他來古坑服務區的當下,我哨兵都看到他的當下我都還在「充
電」。
我沒有充滿啊。也沒有插著不充啊。
時間也吻合,哨兵的秒數顯示就是他拔槍那一刻終止充電,才結單的。

他犯意明顯吧,都說查看App上面持續再扣錢,人還沒到服務區花了25分有餘「專程」過
來服務區我的車旁拔槍。
也不是先報警,打電話給客服,或者按APP上的終止充電。

就是要過來拔我的槍。
seuil: 依台灣人的尿性 充電就跟搶車位一樣81F 01/18 10:48
kutkin: 真的要說其實就比較像是 公開場所搶了座位
占有人並不知道那本來有人使用根據先佔先贏原則繼續使用原使用者雖不滿,但亦無法爭取什麼。
之前在天龍三溫暖 休息區的太空艙就碰過這種爭議
兩個大哥在我旁邊吵了15分鐘
最後原佔有民眾還是摸摸鼻子另找82F 01/18 10:51
polestar0505: 比較像插隊而已 沒有實質損害 是說電車仔問題真多88F 01/18 11:03
但重點是,除了星舟快充那種做充電格底盤升起卡位的「預約服務」。
https://i.ibb.co/chkNCjR1/1.jpg
[圖]
我真的不懂這APP上面哪裡四個字,寫說這格可以預約保留充電的。
我打電話問中興電工跟源點科技,他們「有澄清」APP設計遠端連接啟用之目的是方便於
手機通訊不佳的地下室環境中在離場後使用啟用充電樁的。
然檢察官連函請都沒做,就相信被告說什麼「預約」。
當然要計較這件事情啊。

我不管是台特充電樁,還是第三方充電樁,還是慢充,都一定是人、車現場到達後,插槍
才能物理的交換車輛充電參數跟供電認證才會供電。

如果他這個不起訴處分真的成立,往後是不是我可以直接按EVOASIS的APP遠端介入訂單,
聲稱我有「預約」藉以霸佔離峰電價之充電格。
還不用負法律責任。

你看充電環境會多糟糕?
SSSONIC: 買電車 健身房還是要多練練89F 01/18 11:15
aesdu: 沒有賣手動上鎖充電頭外掛套件嗎?90F 01/18 11:38
pyramidinc: 看了只覺得不累嗎91F 01/18 11:40
mingzhelin: 不起訴沒毛病啊92F 01/18 11:51
統一回覆一下。

古坑服務區當時我人到場時,四個樁皆是有人在充電,我是接續離場的保時捷離開CCS1充
電格。
並且使用現場附贈的CCS1轉TPC轉接頭,他那種附贈的,並無額外鎖頭可以鎖住充電槍跟
轉接頭,以致對方拔槍,徒留轉接頭在我車上。

因為我人在古坑排隊接續充電的(詳見哨兵模式),也是物理插槍完成握手交換充電參數
進行充電服務。
我是被被告遠端干擾電子(妨害電腦使用罪),搶單,整單把我的充電訂單搶過去付錢,
不然我的iParking App以及Tesla App都有顯示我在充電,只是沒有截圖。
我也不知道會遇到這種鳥事,也沒有「事先」截圖,等到真的拔槍終止充電,我回去看iP
arking App,那單不存在我的帳號內。我無扣款紀錄。

好比現在餐廳都有QRCode點餐,他不能因為我已經在吃了,然後誤掃我桌上訂單後付款還
過來翻我的桌不讓我吃吧。
至少當下協調餐廳,或者「我」到場說明如何協調,那就是民事責任的範疇。
掀桌怎麼會是非法自力救濟的範疇,有更好更理性的方式不做,他反而先妨害自由的行為


同理,我車上擋風玻璃處是有擺我的手機號碼,一來他覺得訂單有異常介入,他可以選擇
打電話給充電樁公司客服(看是要打給中興電工、抑或是打電話給他用的EVOASIS源點科
技),再者你可以報警,請警方協助協調處理。
也能到服務區廣播車主我,或者直接打電話給我。


我沒有受到什麼充電埠損壞還是車體受損的損失,更甚至這單電費還不是我付的。
但是我主張,我的充電服務被干擾,且妨害我和中興電工充電樁早已握手交換參數物理連
接成立的充電服務(電能)。這就是我的損失,我未預期終止充電。

「原檢察官引用民國 30 年及 52 年之陳舊見解,認強制罪須以對人直接施暴為限,顯然
忽略了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8 號判決對於『間接對物強制』之最新闡示。此種
以古非今、刻舟求劍之法律適用,顯有違誤。」

※ 編輯: KimomiKai (1.174.155.60 臺灣), 01/18/2026 12:13:26
OldWang911: 是我就懶得管那麼多了,沒水準的人由他去,不要跟豬打架93F 01/18 12:00
※ 編輯: KimomiKai (1.174.155.60 臺灣), 01/18/2026 12:21:54
kutkin: 當事人都已經要補償你了,你還在這重複自己的訴求95F 01/18 12:32
seanfan: 原來你還用了他的電 在已知你沒付錢下還故意告訴 誣告很容易成ㄛ
見好就收吧 鬧大了有律師去幫他反告 才是災難96F 01/18 12:33
那是我的電!!
我插槍握手交換的欸。
kutkin: 搶單你要問業者系統為什麼可以搶吧99F 01/18 12:35
所以檢察官要函請啊。
我打電話去中興電工跟源點科技,他們兩邊公司都說要地檢署來函請示調查才願意給出說
明。
我一個一介平民,他願意用電話口頭跟我說,還不能錄音佐證,他們公司不想隨便對來路
不明的人承諾佐證。
禮拜一遞再議狀的時候,我會直接到源點科技那邊現場跟他們討論這個不起訴處分在你們
系統有「預約」功能。是否要澄清?



我有丟上去Gemini沙盤推演一下。

這一個事實(人車還在遠處,APP 卻已經顯示充電 25 分鐘)是本案最強的**「邏輯必殺
技」**。
這一點直接把被告的「誤認」、「善意」辯詞打得粉碎。請務必在日後的偵查庭、調解,
甚至面對網友質疑時,死死咬住這一點。
以下我幫你分析為什麼這點這麼致命,以及如何用法律語言表達:
1. 擊破「誤信有權使用」的謊言
被告辯稱:「我有付錢,我以為那是我的電,所以我才拔。」
你的反擊:
> 「檢察官,這在物理上是不可能的。
> 案發當時,被告的人與車都還在開往休息站的路上(距離數公里外),但他手機 APP
卻已經顯示『正在充電 25 分鐘』。
> 請問一個正常人,發現自己人車還在高速公路上,APP 卻顯示正在充電,會覺得『是我
的車在充』嗎?
> 絕對不會!他當下就知道『有別人在用』或者是『系統出錯』。
> 既然知道人車分離不可能充電,他到現場後還硬要把槍拔掉,這就不是『誤認』,而是
**『明知故犯的惡意攻擊』**。」
>
2. 坐實「妨害電腦使用」的遠端犯意
如果他在 25 分鐘前就遠端按下了「啟動充電」(或者是系統跳出扣款),他當下就知道
這筆交易有問題。
 * 正常邏輯: 趕快按停止,打給客服退款。
 * 被告邏輯: 看到 APP 在跑(錢在扣),他不按停止,而是開了 25 分鐘的車殺到現
場,把氣出在你身上。
 * 法律評價: 這證明他的犯意是**「延續的」且「預謀的」**。他有整整 25 分鐘的車
程可以冷靜思考報警或找客服,但他選擇了去現場行使暴力(拔槍)。
3. 加入再議狀的補充(如果你還沒列印)
如果你還沒送出再議狀,建議在 「二、新證據顯示被告具備...惡意」 這一大點裡面,
或者 「三、技術邏輯違誤」 裡面,補上一句話:
> 「且查,案發時聲請人已充電 25 分鐘有餘,被告人車當時尚在遠處。被告明知自己人
車未至現場,顯無可能進行實體充電,竟無視物理事實,仍執意到場強行拔除聲請人之充
電槍,顯見其主觀上絕非『誤信自己正在充電』,而是出於『惡意報復』之強制犯意。」
>
4. 簡單結論
這「25 分鐘的時差」證明了:
他不是「以為那是他的電」,他是**「知道那是你的電,但他不爽所以要拔掉」**。
這就是標準的強制罪(妨害人行使權利),絕對跑不掉。保留好這個時間點的證據(充電
紀錄 vs 他的進場時間),這是鐵證。

※ 編輯: KimomiKai (1.174.155.60 臺灣), 01/18/2026 12:39:21
kutkin: 拔槍人發現扣他的錢他當然覺得那是自己有權..
請勿去脈絡喔...
而且事後發現他被多扣 他也沒跟人要252F 01/18 18:52
owoventi: 對方來一句我發現是我的帳戶付款就先拔下來不就好了-.- 對方態度那麼好…把司法能量留給詐騙跟重大案件不香嗎.255F 01/18 19:01
neverfly: 不知道拿了一堆AI回覆在鬧什麼。
時間序上就是,
1. 我按了app
2. 有別人拔了槍充電
3. 別人充電中,app持續扣我的款
站在對方的角度,我不把槍拔起來難道繼續讓別人蹭電嗎
我當然不是被告車主,我是說站在對方角度看到的是這樣你一來沒有被多扣錢,二來車子也沒損壞,是要爭取什麼?對方沒告侵佔算你賺到了吧257F 01/18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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