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通緝犯也不能見到黑影就開槍,今天看到警察心虛躲起來就是明顯犯意。
其次第二點,在不適當場合拿刀就是證據,而不是指還沒砍到你就不能抓。
酒駕臨檢也不能每台車都攔截,必須要有聞到酒味、K菸味...等實質證據。
你這些舉例都不符合目前案例「翻找自己行李」就被當賊,況且警察也無法舉證這個行李不是他本人的證據。
(至於汙辱部分你沒有提到,就不在這次的討論範圍)
用學生時代來比喻:今天你下課時間翻自己的書包,想要拿出下一堂課的書本,可是這時候路過的教官看到你翻書包舉動覺得可疑,就要你出來拿學生證給他檢查。
就像班上有人錢被偷,但是卻要全班都當賊拿書包出來給人搜查...
或許有些人樂意配合不覺得有什麼,也有些人覺得不舒服但也配合,但你無權去指責那些行為合法但不配合的人,只是因為覺得被當賊心裡不舒服。
法律賦予某些人權力去保證多數人權利,但並不代表那些人可以濫權去犧牲某些人權益。
現在警察領的錢是我們納稅人出的,所以警察在人民有需要的時候是警察,不需要的時候是什麼?端看他們平時的表現要獲得尊重還是唾棄。
維持社會、取締違規、打擊罪犯、指揮交通...這是警察「應該」做的,因為警察有『領錢』,今天在領錢的情況下還「吃案」、「包庇」、「知情不辦」你是要我怎麼尊重你?
基層難做?都知道基層難做還去為難比你更社會基層的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