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主管機關大同分局 張局長、台北市警察局 邱局長、警政署 陳署長、內政部 葉部長及行政院林院長回答以下問題
A.依「大法官解釋令釋字535號」,案件當事人有構成「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要件嗎?
B.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警方有充分告知涉犯何罪需要盤查嗎?若警方沒向當事人說明,被當事人拒絕因屬合法範圍。
C.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請問當事人在符合上述六點中的任何一點,請提供檢舉資料等佐證警方基於上述六點,有充分理由盤查當事人,請出示相關證據?
每次看警方在各種事件公佈胸前攝影的時候,都掐頭去尾給人有種「犯罪當事人(警方)不自證己罪」的感覺,胸前的攝影機是花公務預算買的,所有的內容是為了司法公正使用,這次所公佈三位警察的胸前攝影機內容,並非完整執行勤務過程內容,請警方公佈完整錄影以玆證明警方依法盤查,並未涉嫌妨礙人民自由。
還記得那些「王迎先」們嗎?少數不肖警察是如何為了升官不擇手段。今天這個案子,警方若不完全公布三名執勤員警的胸前影像全程完整紀錄,這又是一個「犯罪當事人(警察)不自證己罪」的最佳範例。
整件案子警察除了僅以妨礙公務送辦,並未發現其他不法情事,說明一開始並無理由可以當事人盤察,該盤查行為足以合理懷疑警方涉嫌妨礙人民自由,請主管機關基於保障人權積極處理,以避免台灣在三次政黨輪替後依舊是個警察國家,警方對於法治及人權依舊停留在戒嚴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