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sanity (Hadoken)
標題 Re: [板務] 修改板規 4-5
時間 Sat Oct 10 19:33:07 2026


※ 引述 《arrenwu (最是清楚哇她咩)》 之銘言:
:  
: 一、經板主確認,#1ghEyT2r (C_ChatBM) 連署已達 50 位使用者附議,
:     根據板規 7-1-Ⅰ,該議題即起轉移至本板討論。
:  
:     提案人認為目前的4-5板規涵蓋範圍太廣,
:     在當前實務上可能影響C_Chat的言論自由,
:     該篇板務提案將對現行的4-5板規進行調整(原文章請參考本文附件)。
:     而如果出現對本板最相關的ACG粉絲的攻擊,
:     則由4-7處理,足以維持本板秩序。
:  
:     提案文章中也有不少板友反應,
:     直接無條件拔除現有群體人身攻擊禁制會造成謾罵的情形爆發,
:     進而違背板規1-2中的精神。
:  
: 二、此板務討論由使用者 Katsuyuki118 發起,
:     板主並未對提案內容背書,亦非最終方案,
:     不論贊成/反對本提案或有其他論點,
:     都歡迎推文或回文討論,針對討論結果,
:     板主群將依板規第七章辦理。
:  


:  
: 附件:板務原提案文章
:  作者  Katsuyuki118 (勝之・改)                                 看板  C_ChatBM
:  標題  [板務] 修改板規4-5
:  時間  Fri Sep 18 15:58:17 2026
: ───────────────────────────────────────
:  
: 將現行的4-5
:  
: 4-5 〔人身攻擊違規〕
:         Ⅰ 發文、回文、推文對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為人身攻擊,主詞不明確者,
:             或主詞明確但情節輕微者,處水桶一週以上。
: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水桶二週以上。
:         Ⅲ 前二項之違規,對個人之人身攻擊需經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         Ⅳ  主詞明確且使用負面攻擊言詞,情節嚴重者,處水桶一個月以上。
:  
: 修改為以下
:  
: 4-5 〔人身攻擊違規〕
:         Ⅰ 發文、回文、推文、轉文對PTT使用者進行人身攻擊者,處水桶一週以上。
:         Ⅱ 此項違規需由當事人檢舉或當事人同意檢舉。
:  

我先說我的立場,我反對。

反對的理由是:

一、提出的當事者(PTT使用者)舉證困難,其論證有可能利用AI或造假,板主們可能不太容
易查辨其證據真假。
二、板主們平常要處理的板務已經夠多了,還要另外再花時間去查明其檢舉者是否為當事人
,其做法既太浪費時間,也給了板主們一些處理上的困擾 —— 這點的做法我是覺得還可以
再做得更好、更圓滑一點就是。

三、原先的現實存在之群體被改掉,只剩下PTT使用者才可以提出檢舉以後,列位諸公試想
一下以後到底會有多亂?
上社群軟體發言本來就是自己要為自己的言語及行為負責,沒有必要這樣子 = =

那麼,本人說完了反對的理由以後,
我們就來看看板規4-5修改前與修改後(未定)的變化吧:

修改前的板規4-5:

4-5 〔人身攻擊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對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為人身攻擊,主詞不明確者,
或主詞明確但情節輕微者,處水桶一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水桶二週以上。
Ⅲ 前二項之違規,對個人之人身攻擊需經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Ⅳ  主詞明確且使用負面攻擊言詞,情節嚴重者,處水桶一個月以上。

修改後(未定)的板規4-5(由前板主Katsuyuki118 勝之大提出):

4-5 〔人身攻擊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轉文對PTT使用者進行人身攻擊者,處水桶一週以上。
Ⅱ 此項違規需由當事人檢舉或當事人同意檢舉。

列位諸公、各位百官公卿們發現了嗎?

修改以後未定版的板規4-5除了必須由PTT的相關使用者當事人親自提出、或同意檢舉以外,
原本現行的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以及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等這些細項全部都要被改掉
了


也就是說,
用修改後未定版的4-5來看,
不管對象是現實存在的群體(舉例:台北人、中國人、美國人等等),還是因為轉文而有任何
4-5疑慮者,
不好意思,群體或轉文不看,
我們只看有沒有任何PTT相關使用者感受到被人身攻擊,
有的話本人就要來親自檢舉,
或同意授權檢舉的權益,
不然現實群體對象,還有轉文的相關規定這些都沒有了喔~

喂~想要改好一點的話可以,
但是不要連轉文的這第 II 項也一併改掉啊

再者,
如果是有人提到現實群體的對象感覺到被人身攻擊了怎麼辦?

我們用修改後未定版的這個視角來看:

假設現在,有人對台北人群體人身攻擊,
使用者A(以下統稱為 A)感到很受傷,
於是想要提出檢舉,
但是,but,しかし,問題來了

問題1:那個人是在罵台北人群體,A本人感到非常受傷,那麼A是不是台北人?不知道
A該如何證明自己確實是台北人?
難道你要叫A到台北的街頭拍下台北的街景,忠孝東路走九遍嗎?還是要到重新路一段?
就算A真的提出證明了,但是A所提出的證明,就一定是真的嗎?A所提出的證據可能會使用A
I生成,有可能是真的,也有可能隨便跟別人借來證明的,可能性太多太多了。
問題2:A把自己是台北人的證明寄信給板主們,請問板主們會有時間去讀A的信嗎?就算有
時間,那麼請問如何分辨A所提出證據的真偽?板主們有處理板務的時候,也有自己該休息
的時間,閒暇之餘真的會有時間去處理A的事情嗎?


以上這些潛在的問題
A想提出檢舉不是,想隱忍也不是,
好家伙,求助無門啊!

以上,是本人對這一次板務的一些淺見,
本人是覺得這板務或許在提出來以前,
相關的細項還可以想得更好一點,
第II項關於轉文的那一條也可以不必全刪掉,
但是這條板務基本上不論對檢舉當事者本人,或是對處理板務的板主們來說,
我看不到任何一丁點的助益,
修改過後版本的4-5反而在實務上會窒礙難行,對板務的進行一點幫助也沒有。

列位諸公如果有任何問題或意見,都歡迎提出來,但記得:請保持冷靜進行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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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49.79 (臺灣)
※ 作者: Lisanity 2026-10-10 19:33:07
※ 文章代碼(AID): #1goY9srW (C_Chat)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91631990.A.D60.html
※ 同主題文章:
10-10 15:58 arrenwu
… ×2
10-10 18:38 macaron5566
10-10 18:52 nineflower
10-10 19:07 assassin653
Re: [板務] 修改板規 4-5
10-10 19:33 Lisanity
10-10 20:15 jeff666
10-10 20:17 Elsie1999
… ×9
推 jeff666: 勝之感覺就隨便提 根本沒想那麼多  一堆問題1F 10/10 19:34
推 nineflower: 哪有求助無門,還有4-7-2能罰呀,我想看大場面2F 10/10 19:34
→ cross980115: 他那個提案 就是刻意要鬧要開趴的條文啊3F 10/10 19:35
→ nineflower: 檢舉4-7也不用附任何證明4F 10/10 19:35
4-7的罰則比4-5罰得更重= =
推 macaron5566: 要求板主驗證當事人不但增加板主負擔,還有個資風險5F 10/10 19:35
→ cross980115: 不是沒想那麼多 是就是打算要開趴 弄成比八卦更八卦6F 10/10 19:36
→ macaron5566: 把案件都推給4-7也是增加板主判斷負擔7F 10/10 19:36
推 smart0eddie: 轉文合併了啊 沒有再加重8F 10/10 19:36
喔 真的欸 是我草率了
→ laugh8562: 這種同時被主板+BM板水桶的人
提出來的板務 真的有討論的必要嗎9F 10/10 19:36
推 nineflower: 不能因人廢言嘛11F 10/10 19:37
推 jeff666: 討論下 釋放下能量也好12F 10/10 19:38
推 Lupin97: V大師真的要直呼內行、謝謝老K了=.=13F 10/10 19:40
推 ARCHER2234: 其實重點是,黃牛為什麼算一個群體,只要改定義群體就能解決了14F 10/10 19:40
你這個想法很好
可以想一下
→ ARCHER2234: 台北人一定是一個群體,黃牛呢?吸毒犯呢?16F 10/10 19:41
轉賣者們,或罪犯群體這樣?
→ cross980115: 那種看前後文就知道是不是個人了好嗎17F 10/10 19:42
→ ARCHER2234: 他們只是有相似特徵被放在一起說的集合名詞啊18F 10/10 19:42
推 jorden0804: 那dei算群體嗎 嚴格來說也不是吧19F 10/10 19:42
我看DEI可以指多元、平等和包容(diversity, equity, and inclusion)這樣耶
→ ARCHER2234: 所以改一下定義就好了啊,只是怎麼改需要語言邏輯強的人幫想20F 10/10 19:43
→ cross980115: 實際上就都是對群體 之前罵抽菸群體的那些也是
根本沒有”單一個人士”跳出來當靶 還是各種亂噴 然後也不是對著行為在罵;那就一定是群體22F 10/10 19:43
→ ARCHER2234: 阿靠,對了,甚至可以讓ai想欸25F 10/10 19:44
有沒有可能加上“那些”
就可以泛指那些現實群體了?
推 nineflower: 我知道4-7比較重呀,但有人覺得4-5是限制他們的言論自由,那就順從他們吧26F 10/10 19:44
※ 編輯: Lisanity (42.73.149.79 臺灣), 10/10/2026 19:46:09
→ Lisanity: 我真的不知道DEI是怎麼演變成現實群體的= =28F 10/10 19:47
→ jeff666: 現實是嘴砲亂罵的根本不會想那麼多29F 10/10 19:47
→ jorden0804: 對 dei本質上是一個概念30F 10/10 19:48
→ cross980115: 就單純口無遮攔的問題,罵行為一直都不會有事
但那種打字罵人前不先多想想會不會被桶的情況
你讓AI想怎麼批評行為也沒用,到時候那些被桶的人
還是繼續打字罵人
DEI那種的4-5案 你就看前後文就知道了 都直接被當成支持者代名詞在使用 在罵群體了31F 10/10 19:48
推 Srwx: DEI當成群體就簡單的代稱阿 不然改成DEIr好了(?37F 10/10 19:49
推 nineflower: 不是因為lgbt字太多,所以改打他們的口號dei嗎?38F 10/10 19:50
→ Lisanity: 原來是因為LGBT喔?難怪我曾經看過LGBT這詞看過幾次39F 10/10 19:51
→ cross980115: #1gYxz5hB (C_Chat)
就像這種 你一直看就知道是對人 對群體40F 10/10 19:51
[公告]不知道吃甚麼水桶 - C_Chat板 - Disp BBS
[圖]
jerry7668 違規人 : ssarc 違規項目: 4-5 罰則 : 水桶 28 日(第四犯) 違規文章: #1gWrSypZ (C_Chat) Re: 頑皮狗工作室,是怎臭掉的?? - C_Chat板 - Dis
→ ARCHER2234: 有爭議的詞可以用判例或板主自己裁量啊,沒問題的42F 10/10 19:51
有些詞確實能找出以前曾經有過的判例
→ cross980115: 根本沒得說是在罵理念或理論
啊被桶的基本上都是這樣 根本不演的直接就是要對群體噴43F 10/10 19:53
※ 編輯: Lisanity (42.73.149.79 臺灣), 10/10/2026 19:53:39
推 asdf70044: 好 下去吧46F 10/10 19:54
※ 編輯: Lisanity (42.73.149.79 臺灣), 10/10/2026 19:59:23
推 lovesleep68: 其實不是隨便提啦!去bm查就知道了,他那概念,以前就有人提過了47F 10/10 20:08
推 qq204: 高貴的黃牛 高貴的殺人強姦犯
這很台灣
畢竟台灣人就不重視普通百姓的人權49F 10/1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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