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標題 Re: [討論] 高案二審法官的論點
時間 Thu Dec 18 20:06:57 2025




重點不在這裡,而是旗袍法官的見解顯然與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見解違背也與證人

陳述有違,完全是自創學說

首先,根據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159 號刑事裁定見解認為

(三)關於問題二部分,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917號判決係以
      上訴不合法律之程序,依法予以駁回,悉未論說相關法律
      見解;而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判決所載案例事實
      為該案被告為縣議會議員,實際聘用多名助理,卻以浮報
      公費助理薪資、及實際聘用公費助理回捐薪資等補助款與
      被告挪為支付其他私聘助理費用,且依其認定之事實,據
      為闡述:「若議員所聘用之公費助理於具領補助費後,依
      議員之指示,而將部分補助費交予議員,致助理補助費並
      非全然用以支付議員向議會所申報之公費助理薪資,而有
      名實不符之情形,雖議員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
      書情事,惟若該助理補助費係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
      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
      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與貪污
      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
      要件不符」,核與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359號判決意旨
      載敘「若該公費助理費用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
      數上限之議員私聘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固
      與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之說理文字
      雖略有參差,惟兩者之法律見解,並無歧異,即無聲請意
      旨所指本院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見解之情形。



公費助理費只能用在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議員私聘助理薪資,

不能用在其他用途,否則就會被認為有詐取財物的不法意圖,這才不是什麼大水庫

理論,小草法盲根本是在胡扯

再來,旗袍法官說

檢察官以起訴書附表五減除起訴書附表六之數額,起訴高虹安共詐得46萬30元;然起訴金
額應扣除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實際應得之加班費(含勞、健保費)意即本判決(下同)附
表一酬金表「繳回金額欄」及附表二加班費表「浮報加班費欄」共11萬6514元,才是高虹
安得以支配的款額;高虹安尚支付所聘公費助理李忠庭人民幣2萬1000元(當時約新台幣

9萬多元至10萬元許)及私聘助理蔡維庭6萬元,已經超出高虹安所得支配之11萬6514元。


但是根據第一審確認的事實

①李忠庭係被告高虹安自109年2月1日起聘用之公費助理,此有「助理遴聘異動表」及聘
書在卷可稽(見他卷八第9、17頁)。又辯護人就所為上開支付人民幣2萬1,000元之主張,
業經證人李忠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9年5、6月時我們在密集開發LINE Bot,非常忙碌
,我可能跟高虹安表達我有不悅,她跟我說可以自己補給我一點薪水,高虹安就從109年5
月到109年9或10月,透過微信轉帳人民幣給我,第1筆是人民幣6,000元,後面是每個月人
民幣3,000元,總共應該是人民幣2萬1,000元等語(見院卷九第374至375、381頁)。然依證
人李忠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上開人民幣2萬1,000元之支付來源,與本案辦公室零用金無
關等語(見院卷九第382頁),可見被告高虹安並非以本案浮報款項支應上開人民幣2萬

1,000元,自不能憑此認為被告高虹安就本案浮報款項並無不法所有意圖。

③綜合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證人證詞,可見被告高虹安只是委請蔡維庭完成開發
LINE Bot、官方網站等之特定工作,因而給付報酬或感謝金予蔡維庭。蔡維庭於開發

LINE Bot、個人官方網站等系統時,係依其自身專業技能為之,且蔡維庭在工作期間毋須

固定前往高虹安立委辦公室出勤,其工作時間、地點均未受被告高虹安控管,難認蔡維庭
具有人格上從屬性。又蔡維庭自行召集其他開發團隊成員共同開發,顯見蔡維庭另有自己
之生產組織體系,其自始並未被納入高虹安立委辦公室之組織內,而是獨自營業並收取報
酬,顯無經濟上、組織上從屬性甚明。是參前揭本段⒉、⑴、①項所述是否為立法委員所
聘用助理之判斷標準,足認蔡維庭顯與勞工須常態性、例行性為雇主提供勞務並受雇主指
揮監督之情形有異,不具備從屬性,非屬被告高虹安所僱用之勞工,而屬自營作業者,其
證稱自己與被告高虹安間並無聘僱關係,並非其私聘助理等語,顯屬實在,辯護人辯稱蔡
維庭為被告高虹安之私聘助理等語,則屬無據。

 
④又依證人李忠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給付給蔡維庭的6萬元,就是我在偵查中所提
答辯狀記載我於109年7月6日代墊予開發團隊之開發費6萬元,高虹安於111年8月左右以轉
帳匯款返還該款項給我,此債權債務關係,與本案辦公室零用金沒有關連等語(見院卷九
第382至385頁),足徵上開支付蔡維庭之6萬元,亦非以本案浮報款項支應,自不能憑此認
為被告高虹安就本案浮報款項並無不法所有意圖。




1.高虹安給李忠庭的人民幣2萬1,000元顯然與她所挪用的助理費無關,不符最高法院大

  法庭裁定見解

2.蔡維庭的6萬元是李忠庭代墊的,也與助理費支出無關

3.至於她自創的大水庫理論並非最高法院見解,最高法院見解向來認為公費助理費就只

  用在助理費上,用在其他方面就是不行,更何況還是私人支出。


所以旗袍法官的見解顯然違背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159 號刑事裁定見解

上訴到最高法院後鐵定是會被廢棄發回的


※ 引述《smallxxoo (奈米專家)》之銘言:
: 這篇文最大的問題,是把「不是貪污」偷換成「沒犯法」。
: 助理費在法律上是指定用途的公款,立委只是管理人,不是所有權人;就算錢先匯到立委
: 帳戶,只要申報不實或違反用途,刑法仍然成立。
: 所謂「大水庫理論」在實務上早就被否定,刑法看的是每一筆申報行為,不是年底總結算
: ,虛報一筆就是一筆犯罪,後面補花不能洗白。
: 二審判決並沒有認定行為合法,只是認為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的構成要件,但仍成立偽造
: 文書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這是罪名轉換,不是無罪。
: 立法院的行政回函只說明行政流程,不能決定刑法上的財產歸屬;管理權不等於所有權,
: 行政解釋也不能凌駕刑法。
: 至於制度改成直接匯給助理,正是因為舊制風險過高,不能反過來說以前亂過,所以現在
: 亂也合理。
: 把法律技術判斷包裝成道德無罪,這不是法律分析,是替人洗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206 (臺灣)
※ 作者: treasurehill 2025-12-18 20:06:57
※ 文章代碼(AID): #1fG-valO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6059620.A.BD8.html
※ 同主題文章:
12-18 17:52 pipsqueak002
Re: [討論] 高案二審法官的論點
12-18 20:06 treasurehill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18/2025 20:09:04
rwhung: 發回是重新二審還是走三審?1F 1.174.54.247 台灣 12/18 20:08
pippenjr: 看最高法院會不會打臉旗袍法官了
發回就是廢棄二審回到一審判決的結果2F 42.70.19.53 台灣 12/18 20:09
rwhung: 會換法官嗎?4F 1.174.54.247 台灣 12/18 20:11
deann: 發回不會回到一審判決好嗎 要等更審結果5F 120.126.126.13 台灣 12/18 20:11

刑訴沒念好?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就恢復

整個案件發展到一審上訴二審的狀態

高虹安一樣是有罪在身啦

我真的懷疑你律師怎麼考上的?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18/2025 20:14:19
pippenjr: 旗袍法官會害高市長浪費更多的時間金錢在訴訟上6F 42.70.19.53 台灣 12/18 20:12
t21: 一個立委,一個議員。這樣也能扯8F 223.23.6.126 台灣 12/18 20:13
pippenjr: 這種奇葩的判決,對高市長本人沒什麼好9F 42.70.19.53 台灣 12/18 20:13
t21: 高院當初去釋憲就是因為立委助理費和議員助理費不同
那麼簡單還用得著說要釋憲11F 223.23.6.126 台灣 12/18 20:14

笑死!法盲又鬼打牆了!

這是高院判決

      檢察官以起訴書附表五減除起訴書附表六之數額,起訴高虹安共詐得46萬30元;然起訴金
額應扣除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實際應得之加班費(含勞、健保費)意即本判決(下同)附
表一酬金表「繳回金額欄」及附表二加班費表「浮報加班費欄」共11萬6514元,才是高虹
安得以支配的款額;然高虹安尚支付所聘公費助理李忠庭人民幣2萬1000元(當時約新台幣
9萬多元至10萬元許)及私聘助理蔡維庭6萬元,已經超出高虹安所得支配之11萬6514元。

這是最高法院大法庭見解

      惟若該助理補助費係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
      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
      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與貪污
      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
      要件不符

你還要跳什麼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18/2025 20:16:20
rwhung: 議員助理早期也是先撥給議員,為何就不能認定是 議員的錢?14F 1.174.54.247 台灣 12/18 20:15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18/2025 20:18:06
sanders: 那兩筆根本是亂湊 給男友2萬人民幣當作助理費支出?16F 49.216.253.105 台灣 12/18 20:17
t21: 一個立委,一個議員自己看不懂喔18F 223.23.6.126 台灣 12/18 20:18

看不懂中文,一直鬼打牆?

檢察官以起訴書附表五減除起訴書附表六之數額,起訴高虹安共詐得46萬30元;然起訴金
額應扣除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實際應得之加班費(含勞、健保費)意即本判決(下同)附
表一酬金表「繳回金額欄」及附表二加班費表「浮報加班費欄」共11萬6514元,才是高虹
安得以支配的款額;然高虹安尚支付所聘公費助理李忠庭人民幣2萬1000元(當時約新台幣
9萬多元至10萬元許)及私聘助理蔡維庭6萬元,已經超出高虹安所得支配之11萬6514元。

這就是最高法院的見解啦!可惜事實認定完全錯誤!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18/2025 20:19:49
rwhung: 根本就是亂找理由判19F 1.174.54.247 台灣 12/18 20:19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18/2025 20:20:34
pippenjr: 奇怪的是,審判長也認同旗袍的見解20F 42.70.19.53 台灣 12/18 20:20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18/2025 20:21:25
sanders: 李忠庭就領公費加班費領好領滿 還可以再領二萬人民幣?21F 49.216.253.105 台灣 12/18 20:24
givar: 真荒謬23F 1.174.171.143 台灣 12/18 20:30
sauerkuraet: 那最高院發回更審 高虹安市長是不是有要停權了24F 111.240.68.45 台灣 12/18 20:31
metam: 而且李忠庭不用上繳公積金 笑死26F 114.39.110.212 台灣 12/18 20:35
xxxcv: 立委低密度審查阿27F 114.136.251.48 台灣 12/18 20:37
asdiii: 你怎麼還不開記者會阿 ?28F 36.230.155.61 台灣 12/18 20:40
SAMMY728: 檢察官說了算嗎?29F 49.216.162.63 台灣 12/18 20:43
bruce2248: 推法普30F 223.143.197.22 台灣 12/18 20:49
quid1121: 推31F 36.239.94.19 台灣 12/18 21:27
apple94: 立委低密度審查XDD 這什麼笑話32F 36.230.8.40 台灣 12/18 21:37
xxxcv: 因為立委跟議員不一樣33F 114.136.251.48 台灣 12/18 21:40
rayonwu: 高調34F 123.193.90.9 台灣 12/18 21:49
bbbing: 青鳥為什麼能忍住不包圍法院35F 211.72.50.79 台灣 12/18 22:06
cyora: 最高院撤銷是會回到高院更一審,此時是一審判決未確定的狀態,但判決未確定前推定為無罪。36F 1.163.116.84 台灣 12/18 22:08
dandes0227: 感謝解說 可惜有法盲還是看不懂39F 36.231.97.157 台灣 12/18 22:39

--
作者 treasurehill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