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標題 Re: [討論] 關稅談判團隊怎會同意76%引用232條款?時間 Mon Feb 23 02:49:50 2026
→ ken85: USMCA不也是條約為啥能隨川普更改關稅啊~~保護條約權利 但是隨時可以單方面更改毀約這個是你所謂的保護機制嗎= =xddd114.44.53.123 台灣 02/23 02:34
笑死,法盲就是這麼愛跳針,連不同制度都能混為一談?
你把 USMCA 跟 Article II treaty(ART)混在一起講,這兩個在美國法上根本不是同一
等級。
真正一旦簽訂幾乎不能亂動、違反政治代價爆高的是 ART(憲法條約),不是
USMCA。
1 ART是憲法條約=最高層級外交承諾
ART(Article II treaty)是:
美國憲法 Article II 制度
總統簽 + 參議院 2/3 同意
Supremacy Clause 的正式 treaty
這種條約代表國家最高外交承諾。
要動它通常只能:
再談新條約
正式退出
或國會明確立法推翻(政治核爆級成本)
法律上雖然「技術上」能 override,
但現實上:
外交後果巨大+政治成本爆高+幾乎不會亂動
所以才叫 treaty commitment。
像 NATO、防衛條約、租稅協定這種才叫條約保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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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USMCA只是普通法律
USMCA是:
congressional-executive agreement
本質就是:
國會普通多數通過的一部聯邦法(statute)。
所以:
沒有憲法級地位
沒有2/3門檻
沒有高度政治拘束
政策要調整就能調整
穩定性跟ART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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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國最高法院早講過
Whitney v. Robertson
原則:
treaty = federal law,後法優先。
意思:
技術上連ART都可被後法推翻
但那幾乎等於外交核彈
所以:
法律上能改 ≠ 可以隨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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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川普關稅只是依法授權
Trade Expansion Act § 232
Trade Act § 301
國會早授權總統調關稅。
再加上USMCA只是法律,本來就可以政策調整。
結論:
Article II treaty是憲法條約,要參議院2/3同意,代表最高層級國家承諾,技術上雖可
立法推翻但政治代價極高、幾乎不能亂動;USMCA只是國會立法型協定,本質是普通聯邦
法律,本來就可以調整。把USMCA當成那種不可違反的條約,是連美國制度都沒搞懂。
回去多念點書再來好嘛!
不要在那邊張冠李戴,指鹿為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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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206 (臺灣)
※ 作者: treasurehill 2026-02-23 02:49:50
※ 文章代碼(AID): #1fcq_GXG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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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關稅談判團隊怎會同意76%引用232條款?
02-23 02:49 treasurehill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23/2026 02:52:11
→ ken85: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也是卡特就直接退出了拉未經參議院同意
確實是不懂美國的法律體系~~~~~1F 114.44.53.123 台灣 02/23 02:53
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啊!
再談新條約
正式退出
或國會明確立法推翻(政治核爆級成本)
這件事國會議員還控告卡特你不知道嗎?
1978:
卡特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
同時終止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沒找參議院同意
參議員 Goldwater 等人告總統:
條約要參議院2/3批准
終止也應該要參議院同意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23/2026 03:03:53
→ ken85: 退出跟再談都不用參議院同意喔 = = 你確定?總統說退出北約 就正式退出喔 不用參議院喔4F 114.44.53.123 台灣 02/23 03:03
笑死!法盲果然沒讀歷史
1978:
卡特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
同時終止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沒找參議院同意
參議員 Goldwater 等人告總統:
條約要參議院2/3批准
終止也應該要參議院同意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23/2026 03:04:54
→ ken85: 喔喔 你補充了xddd
所以阿 川普應該不會亂學卡特亂搞吧!!!6F 114.44.53.123 台灣 02/23 03:05
推 mazyota: 參議員 Goldwater 等人告總統 後來敗訴吧8F 101.10.166.0 台灣 02/23 07:39
沒有喔!最高法院只是說這是政治案件非法律案件不予受理
要卡特總統與參議院協商政治解決
結果引發國會罕見的「跨黨派憤怒」
卡特當時採取的是**「秘密談判」**,在 1978 年 12 月突然宣布斷交時,連國會領袖都
是在最後一刻才被告知。這種「跳過國會」的作法激怒了當時的國會山莊:
彈劾與訴訟: 像高華德這樣的保守派大老直接開告,這在當時營造了一種「總統帶頭違
憲」的負面觀感。
反制法律: 國會為了補救,迅速通過了《台灣關係法》,且內容比卡特原本的版本「強
硬許多」。這對卡特來說是極大的政治羞辱,因為這代表國會根本不信任他的外交安排。
二年後美國總統大選中,卡特因經濟不振、能源危機、伊朗人質危機等危機處
理不當,在選舉人票中以 49 票對 489 票慘敗給共和黨的雷根。
這就是他付出的政治代價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23/2026 08: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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