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verson78108 (壬意抒發)
標題 Re: [問題] 這是我的責任嗎?(非卸責)
時間 Tue Jan  6 01:04:38 2026


運用自製的系統,發表淺見看法如下:
一、影片右下方的「時間戳記」與「GPS/車速數據」,就是這場事故中的「數位黑盒子」
。這兩組數據能科學地證明「有無超速」以及「有無反應時間」。

二、另結合文章提供的「右前保桿撞擊」照片、影片中於「通過路口後第一條標線地疑似
為碰撞處」以及文章提供「完整在車道內」照片等資訊,可初步分析如下:
(一)事故核心數據與物理跡證分析
1. 速度與時間的鐵證 (數位證據)
 * 行駛速度分析:
   * 若事故前車速維持穩定且未超過該路段速限(以市區限速為 50km/h),這證明「享
有路權且未有過失(未超速)」。
   * 關鍵論述: 「依據行車紀錄影像數據,車輛於事故前行駛速度為 40km/h左右,符
合該路段速限規定,屬正常行駛狀態,並無超速之違規事實。」
 * 時間差分析(反應時間):
   * 從機車「車頭壓線」到「發生碰撞」的時間差如果是極短的(如影片顯示約略只有
1秒或更短)。
   * 科學防禦:一般駕駛人的生理反應時間(從眼睛看到 -> 大腦判斷 -> 腳踩煞車)
平均約需 1.6秒(交通部採用的反應時間標準)。
   * 結論:「由影像時間戳記顯示,機車侵入內車道至發生碰撞客觀上低於一般駕駛人
法定之反應時間(1.6秒),恐無『結果迴避之可能性』。」

2. 撞擊點與車道位置 (物理證據)
 * 車輛位置:照片顯示車輛「四輪均完整位於內側車道標線內」。這代擁有該車道的絕
對路權,客觀上並未有偏離或跨線行駛的疏失。
 * 碰撞接觸點:位於「右前車頭保桿」與對方「左側車身」。
 * 物理還原:這證明了碰撞型態為「側向切入截斷動線」,而非「後車追撞前車」。對
方是在未完成變換車道、車身尚未擺正的情況下,就與直行車發生碰撞。

(二)綜合肇事原因分析
基於上述證據,本案的肇責分析如下:
【肇事主因】:機車駕駛
 * 違規事實:
   * 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於路口
處向左切入內側車道時,未預留安全距離即貿然侵入直行車動線。
   * 違反標線管制(加重):於設有禁止變換車道標線(雙白線/單實線)路段即開始有
變換車道之意圖與行為,屬連續違規駕駛。
 * 行為評價:屬「突發式之侵權行為」,破壞了原車道行駛車輛的信賴原則。

【無肇事因素】:汽車駕駛
 * 主張理由:
   * 信賴原則保護:依規定在車道內依速限行駛,對於違規穿越或突然切入之車輛,在
法律上享有信賴「他人亦會遵守交通規則」之權利。
   * 猝不及防(無過失):依據影像時間數據,對方切入距離過近,導致處於「不可避
免之物理極限」狀態,並非「應注意而未注意」。

三、實務判決佐證
依據系統內資料庫中篩選出高度相似的「無罪/無責判決」:
 * 針對「反應時間不足」的防禦:
   > 引用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97號
   > 判決理由:法院認定告訴人切入車道僅約 1秒 間隔,被告難以預見及避免危險發生
,故判定無過失。

 * 針對「違規在先」的防禦:
   > 引用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487號
   > 判決理由:告訴人行駛位置不屬變換車道規範保護範圍(意指亂切),依現場車距
判斷,追撞結果仍屬無法避免,認定**「欠缺結果迴避可能性」。



※ 引述《Klawww (克勞)》之銘言:
: 如題 剛下午幫公司載貨
: 行經路上的時候 發生擦撞
: 對方是越南人 無駕照 保險不確定有沒有
: 我自己是有購車贈送的乙式險
: (無酒駕、無精神恍惚、無分心)
: 行車記錄器裝在右前方
: 這個算是我撞他嗎?
: 還是他來撞我?
: 我發現他的時候已經是撞擊後了
: 附上撞擊地方及影片
: http://i.imgur.com/wO3aLxP.jpg
: https://lurl.cc/inlvU
: 新增車道全圖
: http://i.imgur.com/GPFZmVC.jpg
: 想聽聽各位大神的判斷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S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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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iverson78108 2026-01-06 01: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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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767632680.A.8E8.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問題] 這是我的責任嗎?(非卸責)
01-06 01:04 iverson78108
orange7986: 你鑑定係?1F 01/06 01:14
winniethekai: 專業文,給推,太優秀了2F 01/06 01:55
tn00210585: 他的筆錄已經出賣他自己,來不及了3F 01/06 02:26
iam1vol: 感覺很專業!4F 01/06 03:18
kutkin: 寫這麼多 車鑑看影片就知道了
那台機車貼在旁邊不是只有一秒5F 01/06 07:36
iverson78108: 感謝各位指教!7F 01/06 07:59
kingkinggod: 鬼島鐵律:應注意未注意8F 01/06 08:03
iverson78108: 事故鑑定建立在路權基礎;依據發文者文章表示皆未發現機車是有路權基礎,因為標線很明確界定雙方路權,汽車路權車道前方並無車輛,再加上法律上信賴保護原則汽車駕駛可以信任機車是不會侵害到自己路權的,依據事實的回覆個人淺見是不影響權益的。
致於機車出現幾秒似乎不是關鍵,因為根本不在同一車道,依據影片機車打方向燈的時機點地上標線是禁止跨越車道的白實線,不在同一車道要如何「應注意」不應該跨越的車輛呢?9F 01/06 08:03
kingkinggod: 你說的都對我也很認同,但這裡是台灣寶島喔~18F 01/06 08:09
ahg: 台灣玩法 因注意而未注意19F 01/06 08:09
iverson78108: 台灣是法治國家,法院依據證據說話;假設我是汽車駕駛,我的專業可以讓我不會遭受莫須有的責任。
如果配合上影片、事故照片及電腦繪圖重建應該會更明顯;交通事故,就是交通物理學加上法律學的結合,法律要依據人為判斷,而物理學只要遵守公式即可。20F 01/06 08:18
alittleghost: 科學證據法官有權不採信25F 01/06 09:14
iverson78108: 法官可以不採信沒錯,那會有明確理由,若構成要件合法,基於法理精神可以接受或繼續依法救濟。26F 01/06 09:24
ss88812: 簡單講就是要有防衛性駕駛的觀念 可以避免大多數情況
現行的法規和鑑識參考點很多 整天扯路權幫助不大28F 01/06 09:53
iverson78108: 降低風險防禦駕駛確實是減少事故的好方法;不討論法律只論物理確實可以不討論「路權」,但講到肇責問題牽扯到法律不討論「路權」試問以何為依據基礎呢?30F 01/06 10:03
ss88812: 沒有說不討論 只是路權不等於無敵 實務上也是如此
我說幫助不大 不代表沒幫助33F 01/06 10:05
iverson78108: 感謝分享;這或許就是法庭實務上的分歧,因為鑑定人只是法定證人,而律師是法定辯護人呀!35F 01/06 10:18
auir: 這AI系統做得還不錯37F 01/06 10:26
gigiabc: 不能變換車道的地方 開始打方向燈 這點根本沒問題好嗎
何況機車打方向燈 還經過路口 路口就該注意了
最後機車想變換車道的地方 是可以變換的 就完全沒問題
機車想變變換車道是客觀事實
但是汽車本身也一直偏右開過去
所以撞擊的時候 根本無法確定是在哪條車道發生碰撞的
https://i.postimg.cc/RF58MwRW/IMG-7630.jpg
圖是發生撞擊的瞬間 不覺得機車已經壓線or越線
路口監視器拉出來會很清楚 但不管在哪邊很碰撞的
汽車很難依沒有反應時間 判沒有責任38F 01/06 10:30
[圖]
auir: 不管汽機車變換車道都要留意有沒有空間可以變換,不是打燈就無敵了啦48F 01/06 10:43
iverson78108: 路口監視器非空景圖會有角度落差,如果依據警方現場照片及現場圖來看,以發文者的照片來做討論基礎,假設性的問題應該會被實證推翻,除非能證明現場圖照有誤! https://i.mopix.cc/S8wh1E.jpg50F 01/06 10:45
[圖]
gigiabc: 看這張圖不準啊 離撞擊點已經慣性前進15-20公尺了
前進過程 車頭也明顯左拉了 最後才停在圖中這個位置
第二條線前碰撞 這圖 車頭已經快停到第四條線前了54F 01/06 10:50
auir: 看有沒有第三方角度的影片吧,以動態來看,我覺得輪胎還沒壓57F 01/06 13:08
iverson78108: 感謝指導!事故重建是有一說一,除非一開始就是假設前提,都以現場照片及動態影片呈現為主;法律上也是,都是肯定的回答,故在不知道碰撞點為何處、有無跨越標線時,是不敢輕易主張的。59F 01/06 16:11
Aixtron: 您這會被法官吃豆腐!我覺得原PO 應該有想過?重點是對造來撞,這老害都用這種抗辯!
如果初供沒說不該說的,我認為法院可以拼無責!重點是對造要變換車道,對造有注意義務在先,自己不盡義務,卻要對方盡義務?這和一般的天條有本質上的不同!所以對方都放棄注意義務了,自願承擔風險!這個抗辯,只有在法院,而且交互詰問,要對方先解釋他是否有曾注意,還不是注意義務喔,是有注意喔!
如果對方毫不注意,就算不是對造來撞我,也是自願承擔風險,被撞也不違反其本意,而且甚至主觀上懷疑對造來碰瓷的!我很好奇,大家不覺得是碰瓷的?
再來,您的論點和證據都某些程度承認對造完成或至少實行變換車道的動作,但真的是如此,為什麽大家的法情感怪怪的?難道對造是外國人?不是吧!直行車還要讓變道車?是變道車要讓直行車吧!在此前提下,變道車的注意義務竟然比直行車的注意義務低?在車板和學法律人的眼中,我驚呆了!或許我學法理的,我都先看理,再套對應的法條!
不是一般人的法情感有問題、也不是法院有問題,更不是法律有問題喔,是人看法律出了問題!連老害都知道對造來撞我的!對造有沒有注意!
對岸的都比我們公民教育成功,對岸不會討論過失,應該都認為是碰瓷,不信你去PO小紅書或抖音之類的!
您的主張,我最多以備位主張!我覺得這我也會碰到,一定要做無責主張,要不然天下要大亂了!
當然無責還是要避免碰撞,因為一旦碰撞,就是勞力時間費用都下去了!63F 01/06 19:56
iverson78108: 感謝Aixtron大的指導,獲益良多!確實會被法官吃豆腐,但分享自身經驗,或許是個案例外,以證人具結時直接提出物理公式及數據資料回應,猶記對造辯護人提出要申請學校鑑定而被駁回,因為車鑑、覆議及囑託鑑定結論都是一致的!89F 01/06 20:40
jizzyui: 不是這樣的喔94F 01/06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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